教育部負責人就《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9-13 10:26:10 來源:教育部網站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深化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治理,堅決(jue) 防止侵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構建教育良好生態,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健康成長,近日,教育部印發《關(guan) 於(yu) 堅決(jue) 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通知》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答:規範校外培訓事關(guan) 青少年全麵發展、健康成長,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的小康生活成色。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學生減負工作,中央領導同誌多次就校外培訓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
《雙減意見》印發以來,各地大力推進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出現了培訓機構由“地上”轉入“地下”,改頭換麵,以“高端家政”“眾(zhong) 籌私教”“遊學研學”等名義(yi) 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嚴(yan) 重幹擾政策執行,給改革推進造成阻礙。
為(wei) 進一步規範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為(wei) ,堅決(jue) 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教育部組織有關(guan) 高校和專(zhuan) 家開展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地方教育部門和有關(guan) 專(zhuan) 家的意見建議,對治理變相違規學科類培訓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提出治理舉(ju) 措。在此基礎上,教育部研製起草了《通知》。
問:如何界定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為(wei) ?
答:《通知》明確合規標準,列舉(ju) 違規形態,從(cong) 正反兩(liang) 個(ge) 方麵劃清合規培訓行為(wei) 與(yu) 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為(wei) 的界限。首先,《通知》強調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須在培訓主體(ti) 、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nei) 容、培訓方式等方麵同時符合國家相關(guan) 規定。其次,《通知》對照上述合規標準,逐項列舉(ju) 出7種隱形變異形態,包括: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ge) 人,以谘詢、文化傳(chuan) 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zhong) 籌私教”等名義(yi) 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chang) 補課;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為(wei) 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yang) 、國學素養(yang) 等名義(yi) ,或者在科技、體(ti) 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hui) 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線上培訓機構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以及其他違反相關(guan) 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這是上述6種形態之外兜底的情形。
問: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問題的治理重點和難點是什麽(me) ?
答:通過分析研判發現,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的重點是查處對象、查處主體(ti) 和如何查處,難點集中在認定、查處和監管環節。第一,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行為(wei) 隱蔽性強、多變性強,存在“認定難”問題,需要明確違規行為(wei) 的認定機製。第二,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行為(wei) 證據難以保存、涉及多個(ge) 管理部門,存在“查處難”問題,需要明確查處的責任主體(ti) 。第三,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分散、無序,線索來源有限,存在“監管難”問題,需要明確有效監管的措施手段。
問: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問題的治理有什麽(me) 舉(ju) 措?
答:教育部堅持治標與(yu) 治本相結合,堅持係統治理和依法治理,組織嚴(yan) 肅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為(wei) ,同時注重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製,推動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落地見效。
對有關(guan) 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為(wei) 的問題線索,教育部第一時間協調、督促有關(guan) 地方開展核查,並及時上報核查和處理結果;要求各地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wei) ,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
針對隱形變異違規培訓問題,《通知》注重建立健全長效機製,提出了三項具體(ti) 措施。一是建立辨別機製,著力解決(jue) “查處什麽(me) ”的問題。規定地方可以成立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或指定專(zhuan) 業(ye) 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wei) 進行科學辨別。二是落實屬地管理,著力解決(jue) “誰來查處”的問題。壓實主體(ti) 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對於(yu) 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ge) 人,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跨區域違規行為(wei) ,由培訓機構審批地、違規行為(wei) 發生地相關(guan) 部門共同查處。三是強化監管執法,著力解決(jue) “怎麽(me) 查處”的問題。強調要壓實管理責任,充分利用網格化綜治體(ti) 係開展巡查執法,暢通投訴舉(ju) 報渠道,加大執法力度,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信用懲戒等多種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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