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就《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8-26 14:52:59 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餘(yu) 俊傑、胡浩
教育部等八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規範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的通知》。通知旨在規範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簡稱“公參民”學校),推動義(yi) 務教育優(you) 質均衡發展。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就有關(guan) 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確保義(yi) 務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
問: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過程是什麽(me) ?
答:規範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是維護國家教育體(ti) 係統一性、規範性的重要舉(ju) 措。近年來,部分公辦學校發揮自身優(you) 勢,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擴大了優(you) 質教育資源覆蓋麵,緩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資源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zhong) 多樣化教育需求。
但是,隨著社會(hui) 對教育公平價(jia) 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規製度體(ti) 係的完善,“公參民”學校問題不斷顯現,加重了人民群眾(zhong) 教育負擔,影響了教育生態,社會(hui) 反映強烈。此次出台通知是為(wei) 了確保義(yi) 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動公辦學校回歸公辦,社會(hui) 力量舉(ju) 辦民辦,以促進義(yi) 務教育優(you) 質均衡發展。
同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印發,也為(wei) 規製“公參民”學校的辦學模式,提供了製度保障。
在通知起草過程中,教育部有關(guan) 司局先後赴地方進行調研,與(yu)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公辦學校、民辦學校負責人座談,聽取意見,摸清情況。通知起草完成後,又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書(shu) 麵征求相關(guan) 部門和部分高校的意見,反複修改,達成共識。
問:規範“公參民”學校工作的總體(ti) 思路和要求是什麽(me) ?
答:總體(ti) 思路是著眼建設高質量教育體(ti) 係,維護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讓人民群眾(zhong) 享受更優(you) 質教育資源,切實減輕家庭的教育負擔,緩解教育焦慮。
總體(ti) 要求,一方麵,指導各地以區域義(yi) 務教育發展規劃為(wei) 抓手,著力增加優(you) 質公辦義(yi) 務教育資源供給;另一方麵,推動理順現有“公參民”學校的體(ti) 製機製,規範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
理清公辦民辦界限
問:通知的適用對象是什麽(me) ?
答:通知的適用對象包括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ju) 辦的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yu) 其他公有主體(ti) 合作舉(ju) 辦的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的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
問:“公參民”學校轉為(wei) 公辦學校的要求是什麽(me) ?
答:“公參民”學校具有以下四種情形的,轉為(wei) 公辦學校: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ju) 辦或者公辦學校與(yu) 其他公有主體(ti) 合作舉(ju) 辦的“公參民”學校,應轉為(wei) 公辦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的“公參民”學校,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可以轉為(wei) 公辦學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wei) 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四是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的“公參民”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難以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轉為(wei) 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問:“公參民”學校繼續辦民辦學校的要求是什麽(me) ?
答:由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符合“六獨立”要求,可繼續辦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繼續辦民辦學校。
問:“公參民”學校終止辦學的要求是什麽(me) ?
答:由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的“公參民”學校,辦學條件不符合“六獨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無法繼續辦學,可視情況將其轉為(wei) 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對於(yu) 終止辦學的,各地要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具體(ti) 辦法。
多管齊下 確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眾(zhong)
問:對公辦學校投入到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的教育資源如何要求?
答:規範公辦學校投入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的教育資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yi) 器設備等國有資產(chan) 提供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落實國有資產(chan) 評估管理使用等有關(guan) 規定;二是規範向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派出教職工的行為(wei) ;三是公辦學校向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
問:如何確保規範工作取得實效?
答:規範工作事關(guan) 多主體(ti) 利益,涉及多部門政策,須多管齊下,明確各方責任,才能取得實際效果。一是落實公辦學校責任,要求公辦學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實主體(ti) 責任,積極主動作為(wei) 。二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強調各地要把規範工作作為(wei) 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三是加強督促檢查,教育部已將此項工作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範圍和部屬高校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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