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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8-11 14:09:52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hui) 製定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規定》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麽(me) ?

  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全麵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礎。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指出,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製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nei) ,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但是,針對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授權問題,目前仍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為(wei) 此,我們(men) 製定出台了《規定》。

  二、《規定》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麽(me) ?

  起草過程中我們(men) 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利用好法律對銀保監會(hui) 的賦權,從(cong) 規章的層次明確派出機構執法的主體(ti) 地位,理清派出機構具有的具體(ti) 監管權能;二是堅持科學配置。對派出機構的職責配置可以從(cong) 多個(ge) 維度進行表述,既可以從(cong) 被監管對象及其業(ye) 務領域劃分,也可以從(cong) 行為(wei) 類型角度劃分。綜合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的複雜性,在規章層次主要以處罰、許可、檢查等行為(wei) 類型為(wei) 標準進行劃分,更具有包容性和適應性;三是側(ce) 重原則性、指導性。既要明確現有職責,又要為(wei) 今後監管職責調整留有合理空間。

  三、《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有那些?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內(nei) 容包括:一是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總則性規定,包括監管職責體(ti) 係、派出機構履職原則;二是明確派出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對機構、人員、業(ye) 務等方麵的監管;三是明確銀保監會(hui) 授權派出機構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轄區內(nei) 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等;四是明確與(yu) 履行監管職責相關(guan) 的內(nei) 容,包括行政處罰、複議受理等;五是明確派出機構應當與(yu) 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guan) 部門等建立健全監管協調機製。

  四、《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專(zhuan) 家學者等從(cong) 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達等方麵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men) 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意見已有製度文件予以規範,《規定》中不再增加相關(guan) 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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