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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來了——禁止地方強製流轉宅基地

發稿時間:2021-08-11 14:08:59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這是兩(liang) 年前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細化方案和操作指南。其中有哪些改革亮點和政策變化?對我國下一步土地製度改革又將有哪些影響?

  新的實施條例規定,嚴(yan) 格控製耕地轉為(wei) 非耕地。這是首次從(cong) 行政法規層麵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ti)

  近些年,我國不少城市像攤大餅一樣迅速長大。其中讓土地管理者頗費思量的是如何把好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的閘門。為(wei) 此,此前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均將控製農(nong) 用地轉為(wei) 建設用地作為(wei) 土地用途管製的重點。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與(yu) 此同時,原有的規定對農(nong) 用地之間的轉化缺乏製度性的約束,導致實踐中耕地轉為(wei) 林地、草地、園地等現象大量存在,嚴(yan) 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

  為(wei) 此,新的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yan) 格控製耕地轉為(wei) 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nong) 用地。耕地應當優(you) 先用於(yu) 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

  專(zhuan) 家表示,因為(wei) 經濟效益的原因,近年來耕地“非農(nong) 化”“非糧化”問題比較突出,此舉(ju) 將進一步明確製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耕地保護負總責,國務院對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魏莉華表示,這是首次從(cong) 行政法規層麵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ti)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nong) 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地塊。

  條例同時建立了耕地保護補償(chang) 製度,規定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chang) 製度。耕地保護補償(chang) 製度具體(ti) 辦法和實施步驟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規定,同時加大了對破壞耕地、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yi) 務等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耕地“非糧化”的處罰規定。

  我國征地製度改革在執行層麵不斷細化,在實施層麵更加注重保護農(nong) 民權益

  條例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對於(yu) 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啟動土地征收的,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同時要求組織編製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和聽證,簽訂征地補償(chang) 安置協議,對個(ge) 別難以達成征地安置協議的,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後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專(zhuan) 家表示,這說明我國征地製度改革在執行層麵不斷細化,在實施層麵更加注重保護農(nong) 民權益。此前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wei)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對什麽(me) 是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屢屢出現一些地方將征收的土地大比例用於(yu) 商業(ye) 開發的情況。

  2019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明確界定,同時首次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chang) 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nong) 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確定以區片綜合地價(jia) 取代原來的土地年產(chan) 值倍數法補償(chang) 村民,增加了農(nong) 村村民住宅補償(chang) 和社會(hui) 保障費。

  魏莉華表示,此次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要求地方應當落實土地補償(chang) 費等有關(guan) 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有關(guan) 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地農(nong) 民的知情權、參與(yu) 權和監督權也得到了進一步保護。條例明確將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作為(wei) 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同時要求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hui) 和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參加;多數被征地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認為(wei) 擬定的征收補償(chang)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禁止地方強製流轉、違法收回宅基地。明確農(nong) 村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

  條例要求,保障農(nong) 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nong) 民宅基地需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要科學劃定宅基地範圍。同時規定農(nong) 民依法自願有償(chang) 退出的宅基地,應當優(you) 先用於(yu) 保障該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針對部分地方在合村並居中出現的侵犯農(nong) 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規定,禁止違背農(nong) 村村民意願強製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nong) 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wei) 農(nong) 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nong) 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在此次發布的實施條例中,農(nong) 村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也備受關(guan) 注。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多年來農(nong) 村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ti) 製,為(wei) 城鄉(xiang) 一體(ti) 化發展掃除製度性障礙。

  魏莉華表示,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要合理安排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促進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同時明確了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的編製和審查要求。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再轉讓的,也應當簽訂書(shu) 麵合同,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條例也對農(nong) 轉用審批製度作了優(you) 化,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nong) 用地轉用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刪除現行條例“逐級”上報審批的規定,同時簡化了審批材料。(記者 黃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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