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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英國兒童福利的演進

發稿時間:2021-06-24 14:48:53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許誌強

       時至今日,兒(er) 童之於(yu) 社會(hui) 、國家的重要性早已不言而喻。事實上,兒(er) 童為(wei) 整個(ge) 社會(hui) 所關(guan) 愛與(yu) 嗬護不過是工業(ye) 化社會(hui) 轉型以來才有的現象。傳(chuan) 統社會(hui) 往往將兒(er) 童視作“小的成人”,也經常將對待成人的粗暴、冷漠施加於(yu) 兒(er) 童。美國曆史學家勞合·德莫斯便認為(wei) :“兒(er) 童的曆史是一場噩夢,我們(men) 不過剛剛從(cong) 這場噩夢中醒來。”“現代兒(er) 童”的誕生實則緣於(yu) 未成年人境遇與(yu) 福利的不斷改善,隨著專(zhuan) 門的成長空間和法律體(ti) 係的生成,“兒(er) 童”與(yu) “成人”日益嚴(yan) 格區分開來。19世紀的英國作為(wei) 世界上第一個(ge) 完成工業(ye) 革命的國家,也最早經曆了兒(er) 童福利的變革。

  阿裏耶斯、愛德華·肖特、勞倫(lun) 斯·斯通等兒(er) 童史學家認為(wei) ,1718世紀是“童年觀念”發生轉型的重要分水嶺,他們(men) 的研究主要圍繞中上層社會(hui) “家庭中的兒(er) 童”。如果將視角下移,進一步對焦英國19世紀的勞工子弟或所謂“社會(hui) 中的兒(er) 童”,其現實境遇的改觀則更加深刻地反映出工業(ye) 化轉型背景下社會(hui) 兒(er) 童觀念的嬗變以及國家角色的不斷凸顯。此種轉變顯見於(yu) 不同時期一係列兒(er) 童立法的出台,即19世紀三四十年代的童工立法、五六十年代的流浪兒(er) 童習(xi) 藝法以及七十年代以後的兒(er) 童教育與(yu) 保護法。

  童工的悲慘境遇及影響

  傳(chuan) 統農(nong) 業(ye) 社會(hui) 較為(wei) 重視兒(er) 童的經濟價(jia) 值,因為(wei) 兒(er) 童勞動所得是家庭收入的重要來源,通常孩童在具備一定勞動能力之後便開始參與(yu) 各種勞作。

  工業(ye) 革命發生後,兒(er) 童被迫進入工廠,充當大工業(ye) 生產(chan) 的“螺絲(si) 釘”。受工業(ye) 資本的驅使,童工在英國成為(wei) 更加普遍的廉價(jia) 勞動力。1832年,著名的《薩德勒報告》揭示了童工的悲慘境況,引起英國社會(hui) 的普遍震驚。人們(men) 不敢相信在廢奴主義(yi) 甚囂塵上的時代,英國本土竟然盛行著另一種“奴隸製度”。在棉紡織行業(ye) ,童工的數量甚至占到勞工總數的2/3,他們(men) 每天工作長達十四五個(ge) 小時,而其收入僅(jin) 是成年勞工的10%-20%。對此,曆史學家E.P.湯普森曾毫不諱言地指出:“對兒(er) 童如此規模和如此程度的剝削是我們(men) 曆史上最為(wei) 可恥的事情之一。”

  《薩德勒報告》直接導致了1833年工廠法的出台。該法禁止紡織廠雇傭(yong) 9歲以下的孩童,規定縮減童工的勞動時間,確保他們(men) 每天有2小時的學習(xi) 時間。此後,英國議會(hui) 陸續開展了一係列社會(hui) 調查和童工立法,進一步限製童工的使用範圍,改善其勞動環境,重視其健康狀況。同時,許多慈善組織也紛紛成立,對童工積極開展救助活動。整體(ti) 來說,三四十年代的童工立法是英國政府在自由放任主義(yi) 背景下進行的有限幹預,僅(jin) 涉及部分工業(ye) 部門,並未根除童工現象。但不可否認,這些舉(ju) 措對改善童工的糟糕境況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童工的調查與(yu) 立法揭示了底層兒(er) 童的苦難,使童工問題進入大眾(zhong) 視野,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切的焦點,為(wei) 兒(er) 童福利的深層變革創造了條件。

  流浪兒(er) 童問題及監管

  如果說英國的童工問題引起的是社會(hui) 同情,五六十年代的流浪兒(er) 童問題則導致了普遍的社會(hui) 憂懼。流浪兒(er) 童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兒(er) 童照管危機”的產(chan) 物。當時英國社會(hui) 正步入人口低齡化的階段,15歲以下兒(er) 童幾乎占總人口的40%。與(yu) 此同時,大量成人特別是婦女則開始走出家庭、進入工廠,從(cong) 而出現了大量缺乏監管的街頭兒(er) 童。這些街頭兒(er) 童不僅(jin) 遭受經濟上的赤貧,也經曆著道德上的墮落。一份針對英國各地兒(er) 童道德狀況的調查曾在議會(hui) 下院引起熱烈討論,著名改革家阿什利勳爵沉痛地指出:“英國兒(er) 童的道德狀況比過去惡化了10倍不止,近300年來未曾有過。”

  如何監管這些街頭兒(er) 童成為(wei) 非常棘手的社會(hui) 問題。英國政府曾依照濟貧法、流浪法將一些流浪兒(er) 童關(guan) 進濟貧院或監獄,但這種懲戒性的做法屢遭詬病,反對者認為(wei) ,嚴(yan) 苛的管理和懲罰不適合針對低齡少年兒(er) 童。英國的慈善機構如主日學校、免費學校、“抑製流浪兒(er) 童協會(hui) ”等發起了許多施善和救助活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流浪兒(er) 童的生存困境。但這些民間救助活動多是分散的、短時的,缺乏長期有效的監管。鑒於(yu) 此,英國議會(hui) 於(yu) 1857年通過了《習(xi) 藝學校法》,根據該法,無人監管的流浪兒(er) 童、赤貧兒(er) 童和輕罪少年犯將被遣送至各地的習(xi) 藝學校,在那裏接受2~5年的技能培訓,以便習(xi) 得一技之長。60年代的修正法案明確了習(xi) 藝學校接收底層兒(er) 童的條件範圍,厘定了監護人、慈善組織和政府在流浪兒(er) 童監管方麵的權責劃分。理論上,監護人與(yu) 政府應共同承擔習(xi) 藝兒(er) 童的費用,由於(yu) 許多孩子是孤兒(er) 、棄兒(er) ,或無法與(yu) 其監護人取得聯係,實際上絕大部分費用皆由英國政府承擔。

  習(xi) 藝學校的出現,標誌著傳(chuan) 統懲戒模式的式微與(yu) 現代教化模式的興(xing) 起。這種底層兒(er) 童專(zhuan) 屬的“習(xi) 藝空間”,既使流浪兒(er) 童遠離了混亂(luan) 的街頭環境,保證了規律的作息和健康的飲食,又避免了成人世界的幹擾,不會(hui) 像在濟貧院或監獄中那樣容易受到成人的教唆。到19世紀末,英國的習(xi) 藝學校共輸出學員7萬(wan) 餘(yu) 人,大多通過所學技能謀得穩定生計,避免了因街頭流浪而墮入歧途的危險。

  義(yi) 務教育的實行

  19世紀70年代以後,在英國政府的積極幹預下,兒(er) 童福利獲得進一步改善。

  首先,這體(ti) 現在英國初等教育的普及。接受教育是關(guan) 乎兒(er) 童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權利,但當時大多數勞工子女除了做學徒、進工廠或在家務農(nong) 之外幾乎別無選擇。1861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英國430萬(wan) 初等教育適齡兒(er) 童中,有近200萬(wan) 人處於(yu) 失學狀態。

  英國麵臨(lin) 的國內(nei) 國際形勢使其普及義(yi) 務教育變得越來越有必要。在兩(liang) 次工業(ye) 革命的推動下,英國社會(hui) 湧現出許多新職業(ye) ,這在客觀上需要更多有知識、懂技能的新型勞動者;國際上,隨著德國、美國的日益崛起,帝國之間的競爭(zheng) 日益加劇,兒(er) 童教育日益成為(wei) 增強未來國家競爭(zheng) 力的重要砝碼。這種緊迫感使英國議會(hui) 在1870年和1876年先後通過了兩(liang) 部教育法,規定實行強製義(yi) 務教育,所有適齡兒(er) 童必須入學;責令教育官員定期巡察公立學校運作狀況,以保證良好的教育環境與(yu) 教學秩序。如此,兒(er) 童是否入學不再取決(jue) 於(yu) 父母或監護人的決(jue) 定,而是上升為(wei) 國家意誌。未入學適齡兒(er) 童的監護人將被起訴至法庭,輕者被罰款,重者則受牢獄之刑。1870-1880年間,英國建立公立小學近4000所,緩解了普通勞工子女的入學問題。1896年教育法進一步將初等教育改為(wei) 免費教育,大大減輕了貧困家庭的經濟壓力。義(yi) 務教育的普及使原來在工廠、作坊或街頭的孩童進入一種專(zhuan) 業(ye) 化的“學習(xi) 空間”,兒(er) 童世界與(yu) 成人世界更加係統和徹底地區隔開來。尤為(wei) 重要的是,現代學校不再像傳(chuan) 統社會(hui) 那樣看重兒(er) 童的經濟價(jia) 值,而是更加重視其身心健康和成長價(jia) 值。

  其次,兒(er) 童享有健康和安全的基本權利進一步獲得國家保護。長期以來,兒(er) 童被視為(wei) 父母的私產(chan) ,家庭中的兒(er) 童乃國家權力的禁臠之域。正如約翰·密爾在19世紀中葉所言:“英國父母對子女享有絕對和專(zhuan) 斷的控製權,即便遭受一丁點幹涉,都會(hui) 引起極大不滿。”這種情況在“禁止虐待兒(er) 童協會(hui) ”的努力下逐漸發生變化。該協會(hui) 通過走街串巷、開展調查,積極宣傳(chuan) 兒(er) 童保護知識,對虐待兒(er) 童的監護人提起訴訟,並最終促使1889年《兒(er) 童保護法》的出台。該法規定,監護人不得虐待、忽視和遺棄兒(er) 童,否則將麵臨(lin) 刑事懲罰;當兒(er) 童處於(yu) 危險境況時,政府可通過非常手段介入監管,這部立法在兒(er) 童福利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yi) 。兒(er) 童的健康與(yu) 安全保障開始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國家在兒(er) 童監管與(yu) 保護方麵的職責進一步凸顯。

  兒(er) 童的福利狀況是衡量一個(ge) 社會(hui) 或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準。19世紀英國兒(er) 童福利的改善源自民間社會(hui) 對其苦難的關(guan) 切,歸功於(yu) 國家權力的不斷幹預和國家實力的強力支撐。如果說19世紀70年代之前的兒(er) 童福利改革是基於(yu) 兒(er) 童作為(wei) 受害者(童工)或潛在危害者(流浪兒(er) 童)的消極動因,70年代之後的改革動因則具有明顯的建設性,兒(er) 童開始被視為(wei) 國家未來的建設者、保衛者,理應受到國家的保護,並因此衍生出一係列關(guan) 乎兒(er) 童福利的製度體(ti) 係。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現代兒(er) 童與(yu) 現代國家的建構可謂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作者:許誌強,係揚州大學社會(hui) 發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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