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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製定醫療保障法 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發稿時間:2021-06-16 13:16:30   來源:光明日報  

  為(wei) 加快形成與(yu) 醫療保障改革相銜接、有利於(yu) 製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ti) 係,國家醫療保障局15日公布《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共8章70條,包括總則、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主體(ti) 責任。

  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台建設,並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jia) 格調查,實施醫藥價(jia) 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jia) 製度,依法加強對以價(jia) 格壟斷、哄抬價(jia) 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wei) 的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其中,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給予相應處理,包括約談相關(guan) 責任人員、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等。

  意見稿明確,醫療保險費征收部門擅自更改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醫療保險費的,由有關(guan) 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對集中采購機構、藥企在集中采購過程中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藥企出現以低於(yu) 成本的報價(jia) 競標等四種情形,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在騙取醫保基金方麵,意見稿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主體(ti) 作出相關(guan) 規定。其中,個(ge) 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相應處罰外,還將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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