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武器——權威解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
發稿時間:2021-06-15 13:48:30 來源:新華社
安全生產(chan) 事關(guan) 人民福祉,事關(guan) 經濟社會(hui) 發展大局。10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對安全生產(chan) 法進行了修改。為(wei) 何要進行修改?有哪些重要修改?在11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hui) 上,應急管理部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了相關(guan) 情況。
近20年第3次修改“十分必要”
據了解,這次安全生產(chan) 法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工作原則要求、強化企業(ye) 主體(ti) 責任、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加大對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等方麵。
“現行的安全生產(chan) 法是2002年製定的,2009年和2014年進行過兩(liang) 次修改,今年是第3次修改。”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表示,安全生產(chan) 法對預防和減少生產(chan) 安全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過去長期積累的傳(chuan) 統風險還沒有完全消除,有的還在集中暴露,新的風險又不斷湧現,雖然全國生產(chan) 安全事故總體(ti) 呈現下降趨勢,但開始進入一個(ge) 瓶頸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還會(hui) 出現反彈。”宋元明說,同時,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又對安全生產(chan) 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安全生產(chan) 工作仍然處於(yu) 爬坡期、過坎期。
“在這個(ge) 階段,對安全生產(chan) 法進行修改正當其時、十分必要。”宋元明說,安全生產(chan) 法的修改,為(wei) 安全生產(chan) 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多項新規劍指當前突出問題
今年以來,多起礦山事故暴露出違法分包轉包等突出問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張昕介紹,修改後的安全生產(chan) 法,針對礦山安全生產(chan) 主要修改完善了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
一是規範了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修改後的安全生產(chan) 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yu) 生產(chan) 、儲(chu) 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yi) 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是嚴(yan) 格了動火、臨(lin) 時用電等危險作業(ye) 要求。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等作業(ye) 的基礎上,增加了動火、臨(lin) 時用電作業(ye) 時應當安排專(zhuan) 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產(chan) 法對一些新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宋元明介紹,比如,要求餐飲行業(ye) 使用燃氣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並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承擔安全評價(jia) 、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實施報告公開製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針對新業(ye) 態、新模式產(chan) 生的新風險,強調平台經濟等新興(xing) 行業(ye) 、領域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加強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生產(chan) 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定安全生產(chan) 義(yi) 務。
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wei) 懲處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chan) 法,加大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違法處罰力度。
宋元明介紹,一是罰款金額更高,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最高可以達到1億(yi) 元;二是處罰方式更嚴(yan) ,違法行為(wei) 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並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改整頓,並且可以按日連續計罰;三是懲戒力度更大,采取聯合懲戒方式,最嚴(yan) 重的要進行行業(ye) 或者職業(ye) 禁入等聯合懲戒。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chan) 法大幅度提高了對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就是要對違法行為(wei) 真正起到強大的震懾作用,讓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不敢違法、不能違法,從(cong) 根本上消除隱患、解決(jue) 問題。”宋元明說,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將和有關(guan) 部門一起共同推動修改後安全生產(chan) 法的貫徹實施,強化普法、嚴(yan) 格執法、精準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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