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首先要明確征收目的
發稿時間:2015-12-02 00:00:00
據報道,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個(ge) 人所得稅改革,改革草案最快今年年底將會(hui) 上報中央和國務院。個(ge) 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而提高起征點肯定不是未來改革的方向。
長期以來,我國的個(ge) 稅幾乎淪為(wei) “工資稅”,中低收入者稅收貢獻率達65%左右,而在發達國家,中低收入者個(ge) 稅貢獻率一般不足30%。雖然國家近年來多次提高起征標準,但這一問題仍沒解決(jue) 。這其中有稅收征管製度不科學、征收水平不高的問題,更有個(ge) 稅製度總體(ti) 設計指導思想模糊、目標和方向不明確的問題。
我國個(ge) 稅征收最主要的依據是個(ge) 人所得稅法。與(yu) 其他法律相比,個(ge) 稅法最顯著的特征就是沒有立法目的。該法共十五條,第一條就直接規定征稅範圍,而不是像其他法律,首先明確立法目的、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如果立法目的、指導思想不明確,製度設計就沒有方向,各方就難以達成共識,實施過程中就容易走形變樣。以個(ge) 稅法為(wei) 例,如果立法目的是調節過高收入,那麽(me) 就應當重點關(guan) 注高收入者的稅收製度設計問題,圍繞其收入來源和水平,專(zhuan) 門設計征稅範圍、稅率等。但實際上,現行個(ge) 稅法雖經六次修改,重點瞄向的始終是普通工薪收入者,而對造成貧富差距的財產(chan) 性收入、資本收入、資源開采和轉讓收入等,卻缺少合理的製度設計,留下諸多逃稅和避稅空間,因而根本無法實現調節收入的目標。如果現行個(ge) 稅法是為(wei) 了樹立公民的納稅意識,讓普通公民都成為(wei) 納稅主體(ti) ,那就應當實行“寬稅基、低稅率”的政策,中低收入者象征性納稅即可。但這也不符合現行個(ge) 稅製度狀況。因而,在進行個(ge) 稅製度重構時,應當首先明確這一稅收製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則,並在修改個(ge) 稅法時予以明確。
前幾次個(ge) 稅法修改,重點都是調高起征點,每次調整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薪階層的稅負。這次改革沒將提高起征點作為(wei) 改革方向,有人可能會(hui) 感到失望。事實上,這是務實的做法。在個(ge) 稅製度設計中,相比起征點,征收範圍、扣除標準和稅率往往更具有實質性。假設將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稅率從(cong) 3%提高到10%,絕大多數納稅者的稅負反而可能提高;而如果將起征點降低到2000元,但是月收入低於(yu) 1萬(wan) 元的,稅率降至0.1%,並且家庭負擔重的增加扣除標準,絕大多數人的稅負可能會(hui) 降低。因而,個(ge) 稅改革應當在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的基礎上,把討論重點放在征稅範圍、扣除標準和稅率等方麵。
還應該明確的是,我國公民的稅負重點不是個(ge) 稅而是商品稅。因此,個(ge) 稅製度設計過程中,還有必要考慮普通公民承擔的商品稅情況。隻有二者綜合考慮,稅負才能真正公平,稅收製度才能更加科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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