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稅負調整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
發稿時間:2015-10-09 00:00:00
確定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是稅製建設的基礎,是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條件。這裏所說的宏觀稅負水平指一個(ge) 國家的稅收收入占本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比重。為(wei) 了統一口徑,便於(yu) 比較,本文中使用的我國和外國的財政收入、稅收收入數據均不包括社會(hui) 保險稅費,財政收入中不包括債(zhai) 務收入。
一、關(guan) 於(yu) 我國宏觀稅負水平的基本判斷
從(cong) 宏觀稅負水平來看,我國目前存在著名義(yi) 稅負偏低、實際政府負擔過重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4年全國稅收收入119175.3億(yi) 元、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636139.0億(yi) 元計算,當年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為(wei) 18.7%,不僅(jin) 明顯低於(yu) 發達國家30%左右的宏觀稅負水平,而且明顯低於(yu) 很多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甚至低於(yu) 本國1984年的宏觀稅負水平(19.8%)。
但是,由於(yu) 同時存在著大量的非稅政府負擔,我國納稅人的實際政府負擔並不輕。據財政部統計,2013年全國財政收入中的非稅收入為(wei) 18678.9億(yi) 元,政府性基金收入為(wei) 52268.7億(yi) 元(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後為(wei) 13126.7億(yi) 元,以下括號內(nei) 的數字口徑均同此),社會(hui) 保險費收入為(wei) 27022.0億(yi) 元,國有企業(ye) 資本經營收入為(wei) 1713.4億(yi) 元,合計99683.0億(yi) 元(60541.0億(yi) 元),分別相當於(yu) 當年全國稅收收入的90.2%(54.8%)和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17.0%(10.3%)。上述全國稅收收入和各種非稅收入合計210213.7億(yi) 元(171071.7億(yi) 元),相當於(yu) 當年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35.7%(29.1%)。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數據計算,2012年部分國家的政府收入占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比重如下:美國29.1%,日本48.1%,法國46.7%,瑞典51.6%,澳大利亞(ya) 32.8%,泰國23.1%,蒙古34.2%,埃及24.1%,突尼斯32.4%,巴西37.6%,智利23.7%,俄羅斯43.9%,羅馬尼亞(ya) 34.5%。
二、影響一個(ge) 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主要因素
一個(ge) 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通常由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職能範圍和程度、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稅製設計和稅收管理的水平等主要因素決(jue) 定;在一定條件下,也會(hui) 受到其他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影響。
1.經濟發展水平。一般來說,隨著一個(ge) 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其宏觀稅負水平也會(hui) 相應上升;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高於(yu) 發展中國家,其宏觀稅負水平通常也高於(yu) 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其宏觀稅負水平通常也高於(yu) 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特別是步入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軌道,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國民收入大幅度增長,這是國民負稅能力逐步增強和宏觀稅負逐步上升的基礎。
2.政府職能範圍和程度。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hui) 的進步,政府職能應當不斷優(you) 化,為(wei) 國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產(chan) 品。現代國家的政府不僅(jin) 要維護自身的政治統治,而且注重保持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hui) 穩定和環境保護。目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的重要曆史時期,政府在促進經濟發展、改善民生、保護資源和環境等方麵的任務極為(wei) 繁重,需要強大的財政支持。
3.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在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以稅收為(wei) 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這是由稅收的特點和職能作用決(jue) 定的。自從(cong) 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實行國營企業(ye) “利改稅”和工商稅製改革以後,稅收收入已經成為(wei) 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2014年全國財政收入140370.0億(yi) 元,其中稅收收入占84.9%。但是,從(cong) 發展趨勢來看不容樂(le) 觀:1994年稅收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曾經高達98.3%,自1995年起上述比重呈逐漸下降趨勢,2001年至2014年期間幾乎逐年下降,2014年比2000年下降了9.0個(ge) 百分點,比1994年下降了個(ge) 13.4百分點。如果考慮到還有大量非稅政府收入的存在,我國的稅收收入占全部政府收入的比重就更低了,2014年隻有52.6%(64.6%)。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數據計算,2012年部分國家稅收收入占全部政府收入的比重如下:美國64.6%,日本36.4%,法國59.3%,丹麥96.3%,瑞典71.7%,澳大利亞(ya) 80.2%,泰國81.4%,蒙古59.9%,埃及60.0%,突尼斯65.7%,毛裏求斯79.9%,巴西70.2%,智利85.7%,哥倫(lun) 比亞(ya) 52.0%,俄羅斯54.7%,匈牙利55.2%,羅馬尼亞(ya) 57.4%。
4.稅製設計和稅收管理的水平。前者包括稅製結構、稅種、納稅人、稅目、稅率、計征方法、稅收優(you) 惠等稅製要素的設計是否科學、合理,後者包括稅務部門的稅收管理和相關(guan) 的社會(hui) 管理是否嚴(yan) 密、有效,而且兩(liang) 者都與(yu) 一個(ge) 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hui) 管理水是密切相關(guan) 。從(cong) 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稅製設計和稅收管理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同時要受到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hui) 管理水平的製約。
此外,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個(ge) 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會(hui) 不同程度地受到其他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影響:如果本國的宏觀稅負水平過高,納稅人難以承受,就可能出現大量資本外流、移民、逃稅和避稅等情況。
三、衡量一個(ge) 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主要方法
衡量一個(ge) 國家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通常采用橫向比較、縱向比較兩(liang) 種方法。同時,應當將宏觀稅負與(yu)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一並考察。
1.橫向比較,即將本國的宏觀稅負水平與(yu) 其他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相比較。目前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一般不低於(yu) 20%(如加拿大、澳大利亞(ya) 、法國和德國),部分國家超過30%(如冰島、挪威、瑞典和新西蘭(lan) ),個(ge) 別國家甚至超過40%(如丹麥);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大多在10%至20%之間(如印尼、泰國、埃及、毛裏求斯、羅馬尼亞(ya) 、亞(ya) 美尼亞(ya) 、哥倫(lun) 比亞(ya) 和秘魯),也有不少國家超過20%(如匈牙利、俄羅斯、土耳其、哈薩克斯坦、蒙古、突尼斯、巴西和智利)。由此可見,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明顯低於(yu) 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在發展中國家中屬於(yu) 中等水平。
2.縱向比較,即將本國不同年度的宏觀稅負水平相比較。20世紀80年代中期稅製改革以後,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曾經達到20%以上(1985年曾經到到22.6%),隨後逐步下降,1993年降至12.0%。1994年稅製改革以後的3年間,這種狀況仍然沒有扭轉,1996年降至9.7%。1997年以後逐年回升,2011年以後穩定在18.5%以上。出現上述一段時間宏觀稅負水平持續下降的的主要原因,一是稅製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時,由於(yu) 政策和技術方麵的原因,國家采取了不少減稅讓利的措施;二是當時企業(ye) ,特別是作為(wei) 國民經濟骨幹力量和主要稅源的國有企業(ye) 的經濟效益,從(cong) 總體(ti) 來看還不夠理想;三是當時稅收征收管理中還存在著不少薄弱環節,稅收流失還比較嚴(yan) 重。後來,由於(yu) 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經濟結構逐步優(you) 化,經濟效益不斷提高,稅製和稅收政策逐步穩定、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水平迅速提高,宏觀稅負水平隨之逐步快速回升。
此外,應當將宏觀稅負水平與(yu)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一並考察:如果宏觀稅負水平比較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也比較高,國民也會(hui) 比較滿意。反之,如果宏觀稅負水平比較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也比較低,國民也不會(hui) 滿意。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來看,如果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比較高,有利於(yu) 提高國民的納稅遵從(cong) 度;反之,如果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比較低,則不利於(yu) 提高國民的納稅遵從(cong) 度。
四、目前可以考慮采取的調整宏觀稅負水平的措施
上述名義(yi) 宏觀稅負偏低、實際政府負擔偏重的問題,不僅(jin) 是一個(ge) 嚴(yan) 重的財政、稅收問題,也是一個(ge) 嚴(yan) 重的經濟問題,甚至可以說是一個(ge) 嚴(yan) 重的政治問題。這個(ge) 問題不解決(jue) 好,不僅(jin) 會(hui) 削弱國家的財政和宏觀調控,而且不利於(yu) 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不利於(yu) 國家的民主、法製建設。因此,可以考慮從(cong) 調整國民收入分配和財政分配格局,減少非稅收入,完善稅製,加強管理入手,采取下列措施,在“十三五”期間(2016年至2020年)將我國的名義(yi) 宏觀稅負水平逐步提高到25%左右,同時使納稅人的實際政府負擔水平比“十二五”期間(2011年至2015年)明顯下降:
1.通過稅費改革,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建立完整、規範的政府收入製度,調整財政收入結構: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財政性收入逐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禁止一切違法收入;加大財政收入中稅收收入所占的比重,降低非稅收入的比重;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收入,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liang) 個(ge) 方麵的積極性。
2.完善稅製,優(you) 化稅製結構,完善不同稅類、稅種的設置和稅製要素設計,適時適當調整稅收政策。
3.積極開發新的稅源,發現新的稅收增長點。在當前,高新技術產(chan) 品、奢侈性消費品和行為(wei) 、房地產(chan) 、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和行業(ye) 、第三產(chan) 業(ye) 、各類新興(xing) 市場主體(ti) 、高收入階層的發展等方麵尤為(wei) 值得關(guan) 注。
4.大力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減少稅收流失,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5.完善財政支出管理,提供與(yu) 宏觀稅負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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