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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5-28 09:53:57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規範理財公司理財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ye) 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hui) 發布實施《理財公司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銀保監會(hui) 就《辦法》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從(cong) 反饋意見來看,各方對《辦法》總體(ti) 支持。銀保監會(hui) 就各方反饋意見逐條予以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充分吸收采納科學合理的建議,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範圍。《辦法》名稱從(cong) 原來的《商業(ye) 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wei) 《理財公司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並明確理財公司包括商業(ye) 銀行理財子公司和銀保監會(hui) 批準設立的其他理財公司,從(cong) 而將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納入適用機構範圍。同時,結合現階段銀行理財業(ye) 務實際,《辦法》明確其他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理財產(chan) 品的銷售業(ye) 務活動參照執行,有助於(yu) 維護監管標準一致性。二是進一步完善禁止性規定。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ye) 績比較基準,防止變相宣傳(chuan) 預期收益率,更好促進產(chan) 品淨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兌(dui) 預期。三是設置《辦法》實施過渡期。為(wei) 機構做好業(ye) 務製度、係統建設、信息登記和披露等準備工作預留時間。此外,還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二、製定出台《辦法》的背景和總體(ti) 思路是什麽(me) ?

  製定《辦法》的背景:一是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製度規則體(ti) 係的需要。目前理財公司主要沿用商業(ye) 銀行理財、代銷等監管規則,全麵性和適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適應理財產(chan) 品銷售法律關(guan) 係變化的需要。理財公司設立後,產(chan) 品銷售的相關(guan) 法律主體(ti) 擴展為(wei) 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chan) 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guan) 係、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guan) 規範。三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ye) 統一標準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鑒國內(nei) 外資管產(chan) 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積極推進監管規則一致,避免製度窪地。

  製定《辦法》的總體(ti) 思路: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商業(ye) 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製度規則,針對理財公司特點,加強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和行為(wei) 監管規範,壓實理財產(chan) 品銷售和管理責任,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公平競爭(zheng) ,打破剛性兌(dui) 付,為(wei) 理財業(ye) 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開展理財公司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商業(ye) 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和《辦法》等製度規定。

  三、《辦法》的總體(ti) 結構是什麽(me) ?

  《辦法》共八章69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基本概念、機構範圍、基本原則、監督管理等。第二章“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規範了從(cong) 事理財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等。第三章“風險管理與(yu) 內(nei) 部控製”,主要從(cong) 銷售機構的維度,規範了理財產(chan) 品銷售的製度框架、董事會(hui) 和高管層責任、信息係統要求、反欺詐要求、檔案管理等。第四章“理財產(chan) 品銷售管理”,主要結合理財產(chan) 品銷售流程,對宣傳(chuan) 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yu) 管理、對賬製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第五章“銷售人員管理”,對機構和員工分別提出管理要求。第六章“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提出了適當性管理、客戶信息保護以及投資者投訴等要求。第七章“監督管理與(yu) 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四、《辦法》對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業(ye) 務活動做出了哪些規定?

  一是界定理財產(chan) 品銷售活動概念範疇。《辦法》明確理財公司理財產(chan) 品銷售包括麵向投資者開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業(ye) 務活動:(一)以展示、介紹、比較單隻或多隻理財產(chan) 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並直接或間接提供認購、申購、贖回服務等方式宣傳(chuan) 推介理財產(chan) 品;(二)提供單隻或多隻理財產(chan) 品投資建議;(三)為(wei) 投資者辦理理財產(chan) 品認購、申購和贖回;(四)銀保監會(hui) 認定的其他業(ye) 務活動。同時,《辦法》與(yu) 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ge) 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chan) 品。

  二是明確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範圍。《辦法》將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chan) 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chan) 品的代理銷售機構。《辦法》現階段允許理財公司和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作為(wei) 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chan) 品銷售製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理財公司屬於(yu) 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chan) 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於(yu) 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ti) 延續了銀行理財產(chan) 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yu) 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hui) 將根據銀行理財產(chan) 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zhuan) 業(ye) 機構。

  三是提出從(cong) 事銷售業(ye) 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的條件。具體(ti) 包括: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具備與(yu) 獨立開展理財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信息係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能力、管理體(ti) 係和配套設施,完善的管理製度、組織體(ti) 係、操作流程、監測機製等方麵的要求。

  五、《辦法》對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的銷售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堅持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理財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chan) 品,代理銷售機構麵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wei) ,共同承擔理財產(chan) 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yi) 務。

  理財公司是理財產(chan) 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chan) 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nei) 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麽(me) 產(chan) 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並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範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製(即“如何管理賣方”)。代理銷售機構麵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wei) ,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群的理財產(chan) 品(即“賣什麽(me) 產(chan) 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yi) 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yi) 務(即“該怎麽(me) 賣”)。

  《辦法》對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分別提出機構和產(chan) 品盡職調查要求。例如,針對理財公司一方,要求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條件要求、專(zhuan) 業(ye) 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規定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yu) 義(yi) 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chong) 突防範機製、信息披露義(yi) 務及退出機製。針對代理銷售機構一方,要求對擬銷售的理財產(chan) 品開展盡職調查,承擔審批職責,並納入本機構統一專(zhuan) 門名單管理,不得僅(jin) 以理財公司相關(guan) 產(chan) 品資料或其出具意見作為(wei) 審批依據。

  六、《辦法》對從(cong) 事理財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規定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cong) 事理財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的禁止行為(wei) ,具體(ti) 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chuan) 、不當展示業(ye) 績比較基準、與(yu) 存款或其他產(chan) 品進行混同、強製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chan) 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chan) 品剛兌(dui) 、私售“飛單”產(chan) 品等方麵,著力針對資管產(chan) 品銷售麵臨(lin) 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行為(wei) 規範。

  七、《辦法》對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通過營業(ye) 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chan) 品做出了哪些規定?

  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ye) 網點銷售理財公司理財產(chan) 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chan) 品。

  對於(yu) 通過營業(ye) 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chan) 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按照監管規定實施理財產(chan) 品銷售專(zhuan) 區管理,對銷售專(zhuan) 區設置明顯標識,並在銷售專(zhuan) 區內(nei) 對每隻理財產(chan) 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除非與(yu) 非機構投資者當麵書(shu) 麵約定,評級為(wei) 四級以上理財產(chan) 品銷售,應當在營業(ye) 網點進行。

  對於(yu) 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chan) 品的,《辦法》要求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chan) 品風險和關(guan) 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八、《辦法》在理財產(chan) 品宣傳(chuan) 銷售文本方麵做出了哪些規定?

  《辦法》與(yu) 理財新規保持一致,將理財產(chan) 品宣傳(chuan) 銷售文本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是宣傳(chuan) 推介材料,二是銷售文件。《辦法》注重強化宣傳(chuan) 銷售文本的集中統一管理責任,明確製作分發、授權管理及委托編製的主體(ti) ,厘清各方的權利義(yi) 務和責任承擔。在宣傳(chuan) 推介材料方麵,理財公司對本公司所有產(chan) 品宣傳(chuan) 推介信息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和授權,是宣傳(chuan) 推介材料最終責任承擔者。在銷售文件方麵,理財產(chan) 品投資協議書(shu) 和理財產(chan) 品說明書(shu) 由理財公司統一編製;代理銷售協議書(shu) 、風險揭示書(shu) 、投資者權益須知可以由理財公司委托代理銷售機構進行編製,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對其編製的銷售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向理財公司備案。

  九、《辦法》在理財產(chan) 品銷售人員管理方麵做出了哪些規定?

  《辦法》從(cong) 機構和員工兩(liang) 個(ge) 層麵分別提出理財產(chan) 品銷售人員管理要求。在機構層麵壓實責任。要求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信息公示與(yu) 查詢核實等製度並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並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cong) 事理財產(chan) 品銷售業(ye) 務活動。同時要求理財產(chan) 品銷售機構對所有銷售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在員工層麵強化約束。要求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chuan) 銷售理財產(chan) 品前進行自我介紹並告知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便於(yu) 投資者查詢核實,防止偽(wei) 冒身份和虛假宣傳(chuan) 。

  十、《辦法》在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麵做出了哪些規定?

  《辦法》堅持“賣者盡責”與(yu) “買(mai) 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dui) 付,強化信息全麵登記。一是厘清壓實各方責任。《辦法》進一步厘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明確投資者義(yi) 務與(yu) 信息確認責任,壓實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在理財產(chan) 品評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宣傳(chuan) 銷售文件製作、投資者與(yu) 產(chan) 品進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麵的責任,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水平。二是強化銷售行為(wei) 記錄。強化銷售過程中買(mai) 賣雙方行為(wei) 的記錄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電子渠道銷售的重點環節,有利於(yu) 在出現爭(zheng) 議時厘清投資者與(yu) 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三是加強信息全麵登記。依托銀行業(ye) 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強化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便利投資者通過銀行業(ye) 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權威渠道查詢核實,防範偽(wei) 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chan)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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