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公益第一,圈錢勿進
發稿時間:2021-05-26 14:03:30 來源:半月談網 作者:郭元婕
5月14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公布,並將於(yu)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wei) 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落地文件,新《條例》對我國民辦教育事業(ye) 發展在政策方麵具有中長期指導意義(yi) ,備受爭(zheng) 議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關(guan) 聯交易”等將得到規範。
民辦教育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
新《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強調民辦教育辦學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即民辦教育作為(wei) 我國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也要惠民,不得與(yu) “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無論其所辦私立學校處於(yu) 哪一級哪一類教育,概莫能外。
此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ye) 屬於(yu) 公益性事業(ye) ,是社會(hui) 主義(yi) 教育事業(ye) 的組成部分”的進一步強化,即:民辦教育應該是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是為(wei) 滿足百姓對個(ge) 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豐(feng) 富多樣的教育選擇。
為(wei) 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新《條例》做出一係列製度規定。如,“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ye) 、公辦教育資源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這意味著,國有義(yi) 務教育資產(chan) 不得再因逐利而流向民辦教育,那些以往占著國家的地、用著公辦教師,卻挖著公辦教育牆角,同時還要掏空百姓錢包的民辦教育行為(wei) 不再有發展空間。
堵住治理漏洞,打破利益鏈條
新《條例》規定,“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jin) 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yu) 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這一規定在製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間或顯或隱的利益鏈條,為(wei) 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起到了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也為(wei) 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據。
該項規定未出台之前,許多開發商為(wei) 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小區辦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種原因掛牌辦民校,破壞了地方教育生態。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開發商賣光樓盤後,便將新建校“甩鍋”給地方教育局,當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宣傳(chuan) 中的名師並沒有到位時為(wei) 時已晚,地方教育局成為(wei) 這些私立學校的“接盤俠(xia) ”。新《條例》在製度設計上為(wei) 地方政府和辦學者避開了辦學誤區。
為(wei) 遏製民辦教育辦學主體(ti) “甩鍋”,也為(wei) 限製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產(chan) ,新《條例》還增加了完善舉(ju) 辦者變更機製方麵的規定。
加強監管,將圈錢逐利者趕出去
新《條例》還從(cong) 民辦教育機構內(nei) 部管理上約束變更行為(wei) ,要求討論“變更舉(ju) 辦者”“決(jue) 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等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新《條例》還強化了黨(dang) 對民辦教育的領導與(yu) 監督,強調基層黨(dang) 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一旦發現民辦學校“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dang) 組織履行職責”,將“給予處罰”。
或許有人會(hui) 擔心,如此嚴(yan) 格的管理製度是否會(hui) 對我國民辦教育事業(ye) 的發展產(chan) 生不利的影響?民辦學校還有存續的空間嗎?
事實上,新《條例》限製公產(chan) 私用為(wei) 民辦學校舉(ju) 辦者提供了公平的競爭(zheng) 環境;堅持公益性原則,可以將真正致力於(yu) 發展教育的辦學者請進來,將圈錢逐利者趕出去。這些有益於(yu) 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新規定不僅(jin) 淨化民辦教育的辦學環境,優(you) 化辦學主體(ti) ,從(cong) 長遠來看,更有利於(yu) 我國民辦教育形成與(yu) 國家發展和人民需求相契合的辦學新格局。(作者係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