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少年的你”撐好法律保護傘 ——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亮點解讀
發稿時間:2021-05-26 13:44:4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弓凱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修訂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22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將於(yu) 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為(wei) 孩子們(men) 撐好法律保護傘(san) ,給他們(men) 一個(ge) 更安全、更溫馨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hui) 的共同心願。修訂後的《未保法》條文從(cong) 72條增至132條,新增並完善了多項規定,吸納了近年來國家發布的一係列未成年人保護司法新規定的理念與(yu) 製度探索,有效地回應了社會(hui) 關(guan) 切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迫切需求。那麽(me) ,《未保法》規定了哪些行為(wei) 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能對孩子做的?法律對學校、社會(hui) 又提出了哪些保護未成年人的新要求呢?
關(guan) 鍵詞
家庭保護
保障孩子真實意願得到法律尊重
《未保法》提出的“六大保護”中,家庭保護仍然處於(yu) 首位。其中明確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十項監護職責,如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麵的保障,關(guan) 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等,同時也規定了十一項禁止行為(wei) ,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違法處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chan) 等。
作為(wei)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往往會(hui) 認為(wei) 自己可以決(jue) 定孩子生活或學習(xi) 方麵的所有事情,尤其是離異後關(guan) 於(yu) 子女由誰撫養(yang) 、如何探望等實際問題,許多父母不顧孩子的真實想法擅自草率決(jue) 定,這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嚴(yan) 重侵害。
新修訂的《未保法》亮點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聽取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真實意願”的內(nei) 容,在多項規定中都明確提出。如第四條將“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確定為(wei) 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的基本原則,這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進程中的重要進步,使得“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不再是一個(ge) 口號,而是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yu) 未成年人權益有關(guan) 的決(jue) 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法律將“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寫(xie) 入法條,避免家長意見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詢問孩子意見時明確表示希望聽到他自己內(nei) 心真實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訴他的觀點;同時,對詢問後的內(nei) 容要通過法官的內(nei) 心確信來審查是否是家長灌輸的觀點,從(cong) 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聲得到法律的尊重。
父母離婚,對於(yu) 孩子來說是個(ge) 不小的打擊。《未保法》修訂後與(yu) 民法典看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對離婚後涉及子女撫養(yang) 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8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具體(ti) 情況,按照最有利於(yu) 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ang) 、教育、探望、財產(chan) 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也就是說,法院在今後處理撫養(yang) 權、探望、撫養(yang) 費等與(yu) 未成年人權益相關(guan) 案件時,結合具體(ti) 案情,如果認為(wei) 確有必要,也可以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這就擴大了聽取未成年人意見的案件範圍。
舉(ju) 例來說,父母離婚後,8歲的小玲跟著爸爸一起生活。剛開始,她每周末能見到媽媽,後來爸爸不再帶她去見媽媽,每次問起,爸爸都很不高興(xing) 。過了一段時間,媽媽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小玲,爸爸卻跟法官說,是因為(wei) 媽媽之前探望時給孩子傳(chuan) 達過負麵情緒,導致小玲很反感,不想見媽媽,不是他不讓見。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定,一般在確定撫養(yang) 權案件中法院才會(hui) 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在這個(ge) 探望權案件中就會(hui) 因為(wei) 沒有聽到小玲的真實想法,導致法院的判決(jue) 可能有失偏頗。但依據新修訂的《未保法》,小玲已經年滿8周歲,有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關(guan) 於(yu) 探望問題涉及其切身利益,所以法院應當就此充分聽取孩子的真實意願,而不能僅(jin) 聽其父的一麵之詞。
此外,《未保法》在所有涉及聽取未成年人意見的相關(guan) 條款中,均將“有表達意願能力”而非具體(ti) 年齡作為(wei) 聽取未成年人意見的條件,所以不僅(jin) 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於(yu) 未滿8周歲,如7歲多的孩子,確實有表達意願能力的,在處理相關(guan) 案件時法院也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這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的意願得到家長、法院和社會(hui) 的尊重。
關(guan) 鍵詞
學校保護
將開展學校幼兒(er) 園性教育寫(xie) 入法律
上學期間,孩子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學校或者培訓機構度過。新修訂的《未保法》又對學校保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呢?據海澱法院統計,2015年至2019年審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為(wei) 45%至70%,而熟人作案比例高達69%至91%,這種情況往往最難被發現,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傷(shang) 害更大。
將性教育寫(xie) 入法律,也是新修訂的《未保法》的亮點之一。針對未成年人對性知識了解不足,很有可能在遭受到侵害後仍不自知或羞於(yu) 啟齒等情況,第四十條提出,學校、幼兒(er) 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er) 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guan) 的保護措施。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也參照執行,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孩子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而且,法律還要求學校製定完善的預防、處置性侵案件的相關(guan) 機製,包括但不限於(yu) 對教職員工的入職審核、定期培訓,對案件高發場所,如雜物間、空教室、廁所等隱蔽場所的監督管理,定期關(guan) 注未成年人身心變化及時發現異常情況,以及發現後的強製報告義(yi) 務等。通過一係列工作製度的製定及落實,確保學校不能僅(jin) 關(guan) 注學生的學習(xi) 成績,還要將預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孩子享有安全健康的學習(xi) 環境。
不同於(yu) 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wei) 再犯罪率高,而且利用職業(ye) 便利實施的隱蔽性更強,此次新修訂的《未保法》增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的準入資格製度,避免實施過侵害行為(wei) 的犯罪分子進入相關(guan) 行業(ye) 。第六十二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shang) 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wei) 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解聘。第九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shang) 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係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由此可以看出,切斷有潛在危險的人員與(yu) 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觸,從(cong) 而由源頭預防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重大進步。

關(guan) 鍵詞
網絡保護
建立網遊產(chan) 品分類
和適齡提示製度
如今,網絡已經成為(wei) 我們(men) 生活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對新鮮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約束能力弱,麵對網絡沉迷和成癮等風險,新修訂的《未保法》將網絡保護單設一章,初步構建起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法律基礎,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在推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發展中邁出了決(jue) 定性的一步。
網絡沉迷已經成為(wei) 未成年人保護領域中的焦點問題,引起了社會(hui) 高度關(guan) 注。在新修訂的《未保法》中,首先明確了國家、社會(hui) 、學校和家庭都應當注重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ang) 的提升,以及在網絡空間合法權益的保障。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nei) 容的創作與(yu) 傳(chuan) 播,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cong) 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其次,規定了網信、新聞出版、教育等相關(guan) 部門的責任和義(yi) 務,包括及時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範圍和判斷標準,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chuan) 教育,監督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yi) 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hui) 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幹預。
再次,法律對於(yu) 其他與(yu) 未成年人上網密切相關(guan) ,可以對其上網行為(wei) 進行監督管理機構人員的責任義(yi) 務作出了規定。如要求學校、社區、圖書(shu) 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做好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安全技術保障;智能終端產(chan) 品製造者、銷售者應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chan) 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未保法》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提出,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ju) 報機製,並對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發現網絡產(chan) 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有權向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ju) 報。此外,第七十條還規定,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chan) 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如果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複正常的學習(xi) 生活。
最後,針對沉迷網絡遊戲這一“重災區”,《未保法》對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相關(guan) 要求,對於(yu) 預防及相關(guan) 領域法律製度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第七十四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yu) 教學無關(guan) 的信息。第七十五條規定,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係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ce) 並登錄網絡遊戲,且應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chan) 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並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時至次日8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依據新修訂的《未保法》中關(guan) 於(yu) 網絡保護的相關(guan) 規定,完善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機製建立起來後,孩子就能夠得到家長、學校、社會(hui) 的合力教育與(yu) 引導,就會(hui) 知道如何合理健康地麵對紛繁複雜的網絡環境,規範自己的上網行為(wei) ,避免受到網絡這把雙刃劍的侵害。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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