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何亮點
發稿時間:2021-05-19 13:47:40 來源:光明日報
近日,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頒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作了係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2020年,全國共有民辦學校18.67萬(wan) 所,占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比例超過了1/3;在校生5564.45萬(wan) 人,占比接近1/5。民辦教育已經成為(wei) 教育事業(ye) 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施條例》的亮點在哪裏?與(yu) 原規定有何不同?對於(yu) 備受關(guan) 注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等行為(wei) ,有何指導意義(yi) ?
進一步增加了民辦教育扶持政策
民辦教育關(guan) 係著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會(hui) 資本借辦學之名,損害了百姓利益,擾亂(luan) 了整個(ge) 教育的辦學秩序。
對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這就意味著,民辦教育成為(wei) 教育事業(ye) 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得與(yu) “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為(wei) 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實施條例》作出一係列製度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民辦學校的設立製度,嚴(yan) 把入口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ye) 、公辦教育資源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實施條例》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財政扶持、稅收優(you) 惠、用地保障等,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wei) 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等提供服務。同時,加強規範,包括完善民辦學校招生規則,規範利用互聯網技術等在線辦學行為(wei) 。
“在支持與(yu) 獎勵方麵的最大調整是,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guan) 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麵的差別化扶持舉(ju) 措,明確了優(you) 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hui) 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
在民辦學校的資產(chan) 與(yu) 財務管理方麵。《實施條例》著重依法落實、完善了民辦學校收費和管理機製,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chan) 的管理使用規則,新增了對關(guan) 聯交易的規範,堅決(jue) 防止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
為(wei) 過度資本化“設禁區”“亮紅燈”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無序競爭(zheng) 、違規辦學等行業(ye) 亂(luan) 象加強了行業(ye) 監管,通過“設禁區”等方式對當前民辦教育某些領域中出現的過度資本化、過度商業(ye) 化“亮紅燈”。中國民辦教育協會(hui) 會(hui) 長劉林表示,“這是對少數、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眾(zhong) 利益的辦學行為(wei) 的有力糾正,對民辦教育的保護與(yu) 支持”。
《實施條例》新增“教師和受教育者”章節。重點落實法律關(guan) 於(yu) 師生權益保證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ti) 規定,進一步強調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持民辦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實施條例》還專(zhuan) 門增加了“從(cong) 業(ye) 禁止”內(nei) 容,這是條例基於(yu) 教育行業(ye) 的特殊性質和行業(ye) 要求新增的一個(ge) 法律責任形式。
民辦學校的舉(ju) 辦者、實際控製人、決(jue) 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ti) ,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實際上,他們(men) 的行為(wei) 也會(hui) 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ge) 教育係統的形象和聲譽。這些主體(ti) 如果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話,《實施條例》在一般的處罰規定之外,給予從(cong) 業(ye) 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內(nei) 再從(cong) 事相應的工作,情節最嚴(yan) 重的可以終身禁止。王大泉說:“這些規定有助於(yu) 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能夠形成真實的震懾,促使有關(guan) 主體(ti) 能夠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義(yi) 務。”
禁止公辦名校辦民校
《實施條例》明確,實施義(yi) 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wei) 民辦學校。在很多地方,這一方式曾被認為(wei) 是快速擴大優(you) 質教育資源的“良方”。有媒體(ti) 報道,許多開發商為(wei) 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小區建立公辦名校分校。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ya) 認為(wei) ,這種辦學模式也對教育生態帶來較大的負麵影響。“它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許多社會(hui) 問題。同時,公辦學校參與(yu) 舉(ju) 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you) 質品牌,卻采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不管是對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zheng) ,擾亂(luan) 了正常的教育秩序。”這一做法,在《實施條例》中被明確禁止。
此外,為(wei) 限製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產(chan) ,《實施條例》還增加了完善舉(ju) 辦者變更機製方麵的規定:民辦學校舉(ju) 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chan) ,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舉(ju) 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yu) 繼任舉(ju) 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記者 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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