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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負責人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5-17 14:41:50   來源:中國長安網  

  2021年4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1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教育部的負責人就《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民辦教育是社會(hui) 主義(yi) 教育事業(ye) 的組成部分,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辦教育事業(ye) 發展。2016年11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了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製度。為(wei) 了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7月,教育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行修訂。收到此件後,司法部先後兩(liang) 次書(shu) 麵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赴浙江、陝西等地進行調研,協調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司法部會(hui) 同教育部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2021年4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修訂後的《條例》。

  問:在加強黨(dang) 對民辦學校的領導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了加強黨(dang) 對民辦學校的領導,《條例》增加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辦學方向,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基層組織貫徹黨(dang) 的方針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參與(yu) 學校重大決(jue) 策並實施監督。《條例》明確:民辦學校決(jue) 策機構組成人員應當有黨(dang) 組織負責人,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應當有黨(dang) 的基層組織代表,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學校黨(dang) 組織負責人進入學校決(jue) 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

  問:在營造更加公平的辦學環境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了營造更加公平的辦學環境,《條例》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設立製度。一是規範地方政府、公辦學校參與(yu) 辦學的行為(wei) 。增加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ye) 、公辦教育資源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義(yi) 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學校,不得僅(jin) 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yu) 辦學,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二是規範通過資本運作控製非營利性學校進行獲利的行為(wei) 。增加規定:同時舉(ju) 辦或者實際控製多所民辦學校的,不得改變所舉(ju) 辦或者實際控製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zheng) 。任何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協議控製等方式控製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三是完善舉(ju) 辦者變更機製。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舉(ju) 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chan) ,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ju) 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yu) 繼任舉(ju) 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問:在維護教育管理秩序、保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了維護教育管理秩序,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在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同時,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一是規範招生行為(wei) 。增加規定:民辦學校可以在審批機關(guan) 核定的辦學規模內(nei) ,自主確定招生標準和方式,與(yu) 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guan) 管轄的區域內(nei) 招生,納入審批機關(guan) 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nei) 招生。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提前招生。二是規範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辦學的行為(wei) 。增加規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教育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教育活動的民辦學校應當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依法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三是完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機製。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基於(yu) 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yu) 社會(hui) 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公辦學校參與(yu) 舉(ju) 辦、使用國有資產(chan) 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收費製定最高限價(jia) 。四是完善民辦學校關(guan) 聯交易監管機製。增加規定:實施義(yi) 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yu) 利益關(guan) 聯方進行交易,其他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guan) 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製度。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yu) 利益關(guan) 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按年度對關(guan) 聯交易進行審查。

  問:在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辦學方麵,《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了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辦學,《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一是明確財政扶持、稅收優(you) 惠、用地保障等方麵的政策措施。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guan) 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采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yu) 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chan) 應當優(you) 先扶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製定閑置校園綜合利用方案時應當考慮當地民辦教育發展需求;對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與(yu) 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you) 惠。二是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wei) 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提供服務。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保險機構設立適合民辦學校的保險產(chan) 品,探索建立行業(ye) 互助保險等機製,為(wei) 民辦學校重大事故處理、終止善後、教職工權益保障等事項提供風險保障;金融機構可以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chan) 品。民辦學校可以以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chan) 權等進行融資。三是發揮地方積極性。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製定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支持與(yu) 獎勵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在對現有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改革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guan) 曆史和現實情況,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ju) 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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