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kaiyun电子平台

文章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人就《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4-26 11:24:59   來源:網信辦網站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guan) 負責人就《辦法》相關(guan) 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請介紹《辦法》製定出台的背景?

  答:網絡直播營銷,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直播帶貨,作為(wei) 一種新興(xing) 商業(ye) 模式和互聯網業(ye) 態,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在促進就業(ye) 、擴大內(nei) 需、提振經濟、脫貧攻堅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出現了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範、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體(ti) 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chuan) 和數據造假、假冒偽(wei) 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問題,人民群眾(zhong) 對此反映強烈,有必要及時出台相應的製度規範。

  《辦法》作為(wei) 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網絡信息內(nei) 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文件,對規範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促進新業(ye) 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具有重要現實意義(yi) 。

  二、問:《辦法》的製定思路是什麽(me) ?

  答:《辦法》堅持立足當前與(yu) 著眼長遠相結合,堅持促進發展與(yu) 規範管理相結合,堅持繼承性與(yu) 創新性相結合,充分考慮網絡直播營銷發展趨勢、行業(ye) 實際、各類參與(yu) 主體(ti) 特點,按照全麵覆蓋、分類監管的思路,一方麵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人、貨、場”,將“台前幕後”各類主體(ti) 、“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範圍,另一方麵明確細化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參與(yu) 主體(ti) 各自的權責邊界,進一步壓實各方主體(ti) 責任。

  三、問:《辦法》對直播營銷平台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ce) 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wei) 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ge) 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製、措施。

  《辦法》強調平台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安全評估、履行備案手續、取得相關(guan) 行政許可,具備維護直播內(nei) 容安全的技術能力、製定平台規則公約的管理能力,要求平台製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麵目錄,認證並核驗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加強網絡直播營銷信息內(nei) 容管理、審核和實時巡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為(wei) 采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台責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製,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分級管理製度和黑名單製度,建立健全投訴、舉(ju) 報機製。此外,《辦法》還對平台協助消費者維權、協助依法納稅等方麵提出了細化要求。

  《辦法》在壓實平台主體(ti) 責任方麵有所創新:一是提出事前預防,要求平台對粉絲(si) 數量多、交易金額大的重點直播間采取安排專(zhuan) 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nei) 容保存時間等防範措施。二是注重事中警示,要求平台建立風險識別模型,對風險較高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wei) 采取彈窗提示、顯著標識、功能和流量限製等調控措施。三是強調事後懲處,要求平台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采取阻斷直播、關(guan) 閉賬號、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等處置措施。

  四、問:《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辦法》提出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為(wei) 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麵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明確直播營銷行為(wei) 8條紅線,突出直播間5個(ge) 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guan) 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nei) 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還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yu)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ye) 合作的,應當與(yu) 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簽訂書(shu) 麵協議,明確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yi) 務並督促履行。

  五、問:《辦法》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麵提出哪些舉(ju) 措?

  答:針對社會(hui) 輿論廣泛關(guan) 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進行了多處強化。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及時處理公眾(zhong) 對於(yu) 違法違規信息內(nei) 容、營銷行為(wei) 投訴舉(ju) 報。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nei) 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mai) 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zheng) 議時,相關(guan)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yi) 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六、問:為(wei) 了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有關(guan) 部門哪些職責?

  答:《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hui) 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製,加強對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的指導,對嚴(yan) 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ti) 名單實施信息共享,依法開展聯合懲戒。同時,《辦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ti) 係化規定。違反本辦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