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的空間哲學思考
發稿時間:2021-04-21 15:20:08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陳忠 徐延民
2020年11月12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浦東(dong) 開發開放30周年慶祝大會(hui) 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wei) 人民。”黨(dang) 的十九屆五中全會(hui) 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第十四個(ge) 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也對推進以人為(wei) 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作了全麵部署。城市是人民的創造,人民性是城市的第一社會(hui) 屬性;城市是多樣文明的空間化聚集,空間性是城市的第一自然屬性。城市是社會(hui) 性與(yu) 自然性的具體(ti) 統一。從(cong) 空間與(yu) 城市哲學的維度,探索完善城市建設的空間實現方式、空間落地方式,對於(yu) 推進以人為(wei) 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營建高質量的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義(yi) 。
城市建設需要規範的空間權利
人民是曆史的創造者,是城市發展的共建主體(ti) 、城市運行的共治主體(ti) 、城市成果的共享主體(ti) ,建設高水平的人民城市是推進以人為(wei) 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的核心目標。城市是由多要素、多領域構成的複雜有機體(ti) ,城市發展涉及政治與(yu) 治理、經濟與(yu) 產(chan) 業(ye) 、社會(hui) 與(yu) 文化、生態與(yu) 環境等諸多領域。但不論城市的構成與(yu) 發展如何複雜,空間都是城市的第一感性特征、第一對象化實在。不能以空間方式落地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態等政策往往會(hui) 流於(yu) 抽象,沒有空間內(nei) 容,空間權利不普惠、不均等的城市往往不是真實的人民城市。建設人民城市,尤其需要關(guan) 注空間落地問題、空間實現方式。
在《烏(wu) 托邦》中,莫爾就設想過人們(men) 共同擁有土地、均等享有住宅等空間,沒有城鄉(xiang) 差別,沒有貧富差異的社會(hui) 與(yu) 城市。在莫爾看來,實現土地等空間的共同所有、人民所有是減少社會(hui) 衝(chong) 突、實現社會(hui) 和諧、營建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礎。在《論土地國有化》中,馬克思認為(wei) ,“土地隻能是國家的財產(chan) ”,土地私有製是導致土地得不到可持續合理使用,加深社會(hui) 惡性競爭(zheng) ,使財富向少數人集中,貧富差距加大的重要原因。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認為(wei) ,麵對住宅短缺等空間問題,根本的“解決(jue) 辦法在於(yu) 消滅資本主義(yi) 生產(chan) 方式,由工人階級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資料和勞動資料”。也就是說,沒有土地、住宅等空間的共同所有、社會(hui) 所有,放任空間的無限私人性、私有化、資本化,必然加深兩(liang) 極分化、階級對立;沒有空間的社會(hui) 化、公共化,也就沒有人民的美好生活。
以人為(wei) 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進過程,即人民城市的建構過程,也就是不斷擴大、完善、規範人民的城市權利的過程。城市權利由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社會(hui) 權利、生態權利、空間權利等構成。在多樣城市權利的相互作用中,空間權利是城市權利的基礎內(nei) 容,是城市權利是否真實、能否實現的第一感性指標。空間歸屬、空間生產(chan) 、空間治理、空間收益等權利的正義(yi) 性、公正性、公共性,是衡量人民城市質量高低的基本指標。
城市空間包括城市發展中所涉及、所營建的土地、建築、道路、廣場等。人民擁有良好城市權利的重要表現,是人民對土地、建築、道路等空間共同擁有規劃、建設、收益、處置、治理等權利。建設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空間權利,既需要逐步拓展空間權利的範圍,也需要規範空間權利的實現方式,不斷提升空間的均等化水平。防範空間權利的差異過大、差異固化,不斷推進空間權利的總體(ti) 提升、普惠化、均等化,對建設高水平的人民城市具有基礎意義(yi) 。
城市建設需要合理的空間關(guan) 係
人民是城市的創造主體(ti) ,人民性是城市的根本社會(hui) 屬性。建設人民城市,是一個(ge) 複雜係統工程,尤其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直麵空間難題,理順空間關(guan) 係,著力推進人民對城市空間的共有、共建、共治、共享。
我國在國家治理理念、治理體(ti) 係、治理行為(wei) 中遵守“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wei) 人民”的重要理念,房住不炒、城市更新、海綿城市、韌性城市、普惠城市等城市空間戰略的推進,標誌著人民城市在我國已經實質性地從(cong) 自在走向了自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wei) 人民”理念的提出與(yu) 落地,為(wei) 化解諸多城市問題、城市難題提供了原則性基礎,標誌著我們(men) 的城鎮化建設進入新階段。我國的城市建設已經取得巨大成就並在向縱深推進。從(cong) 空間哲學、空間權利維度看,我國的城市建設也麵臨(lin) 一些需要著力解決(jue) 的空間關(guan) 係問題。
第一,如何過程性統籌空間權利的個(ge) 體(ti) 性與(yu) 整體(ti) 性。價(jia) 值基點曆來是權利實踐與(yu) 研究中的一個(ge) 重大問題。權利包括空間權利是局部性與(yu) 整體(ti) 性、個(ge) 體(ti) 性與(yu) 公共性的統一。保障、實現不同層麵社會(hui) 主體(ti) 的空間權利,對於(yu) 激發空間生產(chan) 的活力、提高空間生產(chan) 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完善、增強空間權利的公共性,又是保障空間生產(chan) 的整體(ti) 有序、防範空間生產(chan) 風險的重要條件。能否在不同的時期、針對不同的問題,及時調整空間權利之個(ge) 體(ti) 性與(yu) 公共性的比重,形成良好的空間權利彈性,對於(yu) 人民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yi) 。
第二,如何全局性統籌空間主體(ti) 的多極性與(yu) 多層性。在根本理念上,我國的一切空間權利屬於(yu) 人民,但在實際運行中,空間權利會(hui) 現實性地落地、落實、歸屬於(yu) 具體(ti) 的個(ge) 體(ti) 、集體(ti) 、單位、社區、地方部門、國家部門等不同維度與(yu) 層麵的主體(ti) 。如何協調多元、多維空間主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減少、避免空間權利在不同主體(ti) 之間的不合理配置,理順不同主體(ti) 的空間權益、空間關(guan) 係,曆來是一個(ge) 難題。能否兼顧各方、統籌協調空間權利之多元、多層主體(ti) 之間的關(guan) 係,對人民城市建設有實質性影響。
第三,如何可持續統籌空間生產(chan) 的社會(hui) 性與(yu) 生態性。從(cong) 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看,城鎮化水平得到提高,市民生活得以改善的重要基礎和重要內(nei) 容,是人們(men) 共同生產(chan) 、共同營建、共同擁有了更高質量的建成空間、人化空間;從(cong) 人與(yu) 自然的關(guan) 係看,城鎮化進程良性可持續,人民的美好生活得以實現的重要內(nei) 容和表現,是人們(men) 在享有更高質量人化空間的同時,也享有更為(wei) 優(you) 質的自然空間、生態環境。在實踐中,能否可持續統籌人化空間與(yu) 自然空間、空間權利之社會(hui) 性與(yu) 生態性的關(guan) 係,對人民城市營建有長期性影響。
城市建設需要完善的空間治理
城市建設離不開高質量的城市治理。高水平的城市治理、空間治理,是國家治理體(ti) 係與(yu) 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nei) 容。推進以人為(wei) 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人民城市,尤其需要通過完善、規範、高效的城市治理,自覺營建高質量、高水平,有人文底蘊、生態可持續的城市空間。
第一,提升空間歸屬的流動性。城市空間、空間權利是個(ge) 體(ti) 與(yu) 社會(hui) 、部分與(yu) 整體(ti) 、區域與(yu) 全局的動態統一,在不同的時代與(yu) 問題語境下,人們(men) 會(hui) 側(ce) 重強調空間權利的個(ge) 體(ti) 性或整體(ti) 性。但如果過度強調空間權利的某一維度,都會(hui) 導致“權利黏性”過大甚至權利固化,從(cong) 而阻礙城市發展並導致社會(hui) 關(guan) 係的分化。麵對這一挑戰,需要通過法律、行政、輿論、道德等手段保持空間權利的彈性與(yu) 張力,增加各類公共空間的供給,營建空間權利雖有差異但可流動的空間正義(yi) 總格局。
第二,增強住宅等城市空間的普惠性。城鎮化的過程,其主體(ti) 與(yu) 本質是人的城鎮化,同時也是一個(ge) 空間財富等城市財富不斷增加的過程。但城市財富的總體(ti) 增值不等於(yu) 財富的均等、共享、普惠。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指出:“必須健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yang) 、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麵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製度體(ti) 係,盡力而為(wei) ,量力而行,注重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保障群眾(zhong) 基本生活。”綜合運用行政、規劃、財政、金融、稅收等多種手段,規範市場邏輯,避免住宅、土地等空間在生產(chan) 、交換中的過度金融化、投機化,不斷提高城市住宅等空間的均等化、普惠化水平,是建設人民城市的重要內(nei) 容。
第三,提高空間生產(chan) 的長效性。現代城市的體(ti) 量不斷增大、人口高度聚集、結構日益複雜,能否有效抵禦各類自然災害、人為(wei) 風險,事關(guan) 城市的發展與(yu) 穩定。雖然人們(men) 日益重視韌性城市、和諧城市、質量城市建設,日益注重城市治理的高質量與(yu) 長效性,但仍存在追求短期成效的空間生產(chan) 、追求短期政績的空間治理現象。這種空間生產(chan) 、空間治理,雖有短期效果,卻為(wei) 城市發展留下長期隱患。《建議》指出,要“建設海綿城市、韌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強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風險防控”。因此,進一步提高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認識,從(cong) 體(ti) 製機製上克服短期化的空間生產(chan) 與(yu) 空間治理,對於(yu) 防範、減少各類城市風險、建設高品質可持續的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義(yi) 。
(作者:陳忠 徐延民,分別係上海財經大學人文學院教授、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倫(lun) 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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