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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固定與工薪發放補貼將稅前扣除

發稿時間:2015-05-15 00:00:00  

  國家稅務總局昨天公布了“關(guan) 於(yu) 企業(ye) 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決(jue) 定固定與(yu) 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即可作為(wei) 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公告稱,在企業(ye) 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方麵,列入企業(ye) 員工工資薪金製度、固定與(yu) 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wei) 企業(ye) 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wei)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ye) 按照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薪酬委員會(hui) 或相關(guan) 管理機構製訂的工資薪金製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ye) 職工福利費包括三方麵: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hui) 職能的企業(ye) ,其內(nei) 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er) 所、療養(yang) 院等集體(ti) 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yang) 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hui) 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為(wei) 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ye) 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ye) 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yang) 直係親(qin) 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sang) 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qin) 假路費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解釋,企業(ye) 一些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ye) 員工工資薪金製度、並固定與(yu) 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即可作為(wei) 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釋疑

  相關(guan) 補貼須經稅務機關(guan) 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稅務機關(guan) 應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具體(ti) 可按5項原則掌握:企業(ye) 製訂了較為(wei) 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製度;企業(ye) 所製訂的工資薪金製度符合行業(ye) 及地區水平;企業(ye) 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ye) 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ge) 人所得稅義(yi) 務;有關(guan) 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wei) 目的。

  也就是說,隻有經過稅務機關(guan) 確認的補貼,才可以按照新規進行稅前扣除。

  名詞解釋·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ye) 所得稅、個(ge) 人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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