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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負責人解讀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發稿時間:2021-04-09 10:39:38   來源:光明日報  

  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日前審議通過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訂後的《條例》已向社會(hui) 公布,將於(yu) 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修訂後的《條例》有哪些亮點?如何強化政策性糧食管理?《條例》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條例》取消糧食收購許可製度將有何影響?在4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chu) 備局副局長黃煒、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貿易司負責人寇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chu) 備局糧食儲(chu) 備司司長秦玉雲(yun) 對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政策性糧食管理體(ti) 現“五個(ge) 嚴(yan) ”

  政策性糧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在手裏的糧食,是為(wei) 國為(wei) 民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政策性糧食管理是本次《條例》修訂的重點之一。

  黃煒指出,我們(men) 口糧庫存足夠滿足全國人民一年的消費需要,其中政策性糧食占了大頭。這次《條例》修訂全麵總結了政策性糧食的管理經驗,針對實踐中暴露出的政策性糧食管理薄弱環節和製度漏洞進行了完善,歸納起來主要體(ti) 現了“五個(ge) 嚴(yan) ”的要求:一是嚴(yan) 肅落實政策目標;二是嚴(yan) 把質量標準和等級;三是嚴(yan) 明出庫管理責任;四是嚴(yan) 格糧食購銷動用程序;五是嚴(yan) 厲追究法律責任。

  為(wei) 嚴(yan) 把質量標準和等級,《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嚴(yan) 格執行政策性糧食的質量安全檢驗製度,嚴(yan) 把收購入庫、儲(chu) 存管理、銷售出庫等質量的關(guan) 口,嚴(yan) 格執行國家糧食的質量標準。

  “《條例》明確了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禁止性條款和罰則,對企業(ye) 最高處罰500萬(wan) 元,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ge) 人,可以處個(ge) 人上一年度從(cong) 本企業(ye) 獲得收入的1~10倍的罰款,這個(ge) 處罰是非常嚴(yan) 厲的。”黃煒說。

  “我們(men) 有基礎、有條件、有能力、有信心把14億(yi) 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把糧食安全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寇明指出,此次《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修訂出台,為(wei) 新形勢下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提供了製度依據和遵循。

  “六個(ge) 強化”確保百姓吃得放心

  《條例》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糧食質量安全?“影響糧食質量的因素比較複雜,既有土壤、水源、氣候等因素,也有種子、化肥、農(nong) 藥等因素,還有儲(chu) 存、加工、運輸等流通環節的因素。此次《條例》修訂,主要是突出了‘六個(ge) 強化’。”秦玉雲(yun) 說。

  秦玉雲(yun) 介紹,一是強化監測監控。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ti) 係,強化糧食產(chan) 後、流通全程監測監控。二是強化入庫出庫檢驗。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都要按規定進行質量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三是強化庫存質量管控。糧食儲(chu) 存期間要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的要及時出庫,不得與(yu) 有毒有害物質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學藥劑,不得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秦玉雲(yun) 指出,四是強化運輸過程質量管理。不得使用被汙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yu) 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五是強化食用用途糧食管理和被汙染糧食處置。對不得作為(wei) 食用用途的糧食,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監控、及時處置。六是強化法律責任追究。針對違反糧食質量安全要求的行為(wei) ,規定了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

  取消糧食收購許可不是“一放了之”

  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製度,是糧食流通管理製度的重大調整,也是此次《條例》修訂的重點內(nei) 容。

  黃煒介紹,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製度是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確定的,本質是管主體(ti) 、管門檻、管準入的一種事先管理方式,對維護糧食收購秩序、保護種糧農(nong) 民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我國糧食市場主體(ti) 更加多元,糧食購銷活動明顯活躍,2019年全國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的經營者中,非國有市場主體(ti) 占比接近90%,基本形成了“市場化收購為(wei) 主體(ti) 、政策性收購來托底”的新格局。

  “這就需要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市場競爭(zheng) 、改進市場服務,需要加快實現從(cong) 事先管主體(ti) 、管門檻、管準入的方式,向管行為(wei) 、管規則、管公平競爭(zheng) 、管處罰違法違規的事中事後監管方式轉變。基於(yu) 這些考慮,這次《條例》修訂,取消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製度。”黃煒說。

  黃煒強調,取消收購資格許可不是簡單“一放了之”,而是要運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監管效率,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ti) ,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

  為(wei) 此,《條例》修訂在取消收購資格許可的同時,對糧食收購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作出係統性製度安排。“其中,明確了收購企業(ye) 的備案要求,明確了收購情況的報告製度,明確了收購行為(wei) 的規範要求,明確了監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還明確了糧食收購活動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通過這五個(ge) 方麵係統製度規範確保收購活動有序正常進行。”黃煒說。(記者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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