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有資產管理夯實法治之基——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3-19 14:47: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記者白陽
國務院近日公布《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有關(guan) 問題,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條例如何界定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的範圍?
答:條例規定,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是指行政單位、事業(ye) 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chan) ,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chan) ,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chan) ,接受捐贈並確認為(wei) 國有的資產(chan) ,以及其他國有資產(chan) 。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hui) 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guan) 規定執行;執行企業(ye) 財務、會(hui) 計製度的事業(ye) 單位以及事業(ye) 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ye) 或者控股企業(ye) 的資產(chan) 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問:條例在管理體(ti) 製和部門職責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屬於(yu) 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ti) 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機製,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事項。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製定行政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管理規章製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製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報告;國務院機關(guan) 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機關(guan) 事務管理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guan) 中央行政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管理職責,製定中央行政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管理具體(ti) 製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相關(guan) 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管理,優(you) 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問:條例如何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
答:一是明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chan) 應當用於(yu) 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應當用於(yu) 保障事業(ye) 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二是要求行政事業(ye) 單位應當結合資產(chan) 存量、資產(chan) 配置標準、績效目標、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chan) 。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chan) 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明確調劑作為(wei) 優(you) 先配置方式,規定行政事業(ye) 單位應當優(you) 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chan) ,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四是規範資產(chan) 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業(ye) 單位明確資產(chan) 使用人和管理人崗位責任,合理使用、管理資產(chan) ,充分發揮資產(chan) 效能。
五是鼓勵共享共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chan) 共享共用機製,並鼓勵行政事業(ye) 單位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chan) 共享共用工作。
問:條例在貫徹落實國有資產(chan) 報告製度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 一是明確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報告全國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報告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
二是細化資產(chan) 管理情況報告的內(nei) 容,主要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總量,相關(guan) 管理製度建立和實施,資產(chan) 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ti) 製機製改革等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管理情況。
三是完善報告程序。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製本單位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guan) 部門;各部門匯總編製後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問:條例對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接受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及其常務委員會(hui) 對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整改要求,並報告整改情況。
二是明確政府層級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的監管要求,並報告落實情況。
三是強化財政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檢查結果。
四是落實審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是完善行業(ye) 監督。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製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ye) 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wei) ,有權向有關(guan) 部門進行檢舉(ju) 、控告;接受檢舉(ju) 、控告的有關(guan) 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wei) 檢舉(ju) 人、控告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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