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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3-16 13:54:32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一、請簡要介紹一下製定出台《辦法》的背景?

  答: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ye) 態新模式不斷湧現,為(wei) 網絡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為(wei) 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ye) 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及時完善相應的製度規範。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部分規定較為(wei) 宏觀,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guan) 配套製度、為(wei) 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勢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辦法》正式出台。作為(wei) 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製度體(ti) 係、持續淨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yi) 。

  二、《辦法》在規範網絡交易活動方麵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答:針對我國網絡交易發展的新趨勢新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主動作為(wei) ,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製定出台本《辦法》。結合當前網絡交易監管的現實需要,《辦法》對社會(hui) 高度關(guan) 注的重點領域和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確立了有關(guan) 規則。《辦法》的主要亮點有:針對網絡經營主體(ti) 登記問題,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liang) 類免於(yu) 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ti) 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ti) 整體(ti) 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ye) 態,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yu) 方的責任義(yi) 務。針對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嚴(yan) 格壓實主體(ti) 責任,督促其切實規範經營行為(wei) 、強化內(nei) 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ge) 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ge) 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jia) 、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進行了明確規製,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wei) 。

  三、近年來,網絡交易新業(ye) 態新模式方興(xing) 未艾,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生出一些問題。此次《辦法》的出台作為(wei) 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yu) 更好地規範發展網絡交易新業(ye) 態進行了哪些具體(ti) 規定?

  答:“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ye) 態新模式不斷湧現,這類業(ye) 態在參與(yu) 主體(ti) 、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chuan) 播方式等方麵均有別於(yu) 傳(chuan) 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chan) 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ye) 態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務,明確歸納為(wei) “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wei) 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yi) 務。通過上述平台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nei) 經營者的義(yi) 務。

  《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ye) 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ti) 、售後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台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yi) 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ye) 態各方經營者規範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四、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ti) 登記的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guan) 注。對此,《辦法》有哪些具體(ti) 規定?

  答: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利用自己的技能從(cong) 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ti) 登記,但法律本身並未闡明其具體(ti) 涵義(yi) 。《辦法》明確規定了這兩(liang) 種情形的認定標準和適用範圍,對於(yu) 更好地開展網絡市場主體(ti) 登記工作,方便個(ge) 人靈活就業(ye)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yi) 。

  《辦法》界定了有關(guan) 便民勞務活動的範圍。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勞務活動的突出特征,《辦法》明確了通過網絡提供這些便民勞務活動不需要登記。目前,適宜通過網絡開展的典型勞務類型主要有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

  《辦法》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men) 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進行反複研究論證,確定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wan) 元”作為(wei) “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

  五、平台強製“二選一”近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頻頻發生,《辦法》對這一問題有何回應?

  答: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台對平台內(nei) 經營者在其他平台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製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台強製“二選一”問題,以及個(ge) 別平台限製經營者隻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

  從(cong) 實踐情況來看,平台實施的限製行為(wei) 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wei) 此,《辦法》規定了平台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製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製平台內(nei) 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ge) 平台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製其僅(jin) 在特定平台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製平台內(nei) 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幹涉平台內(nei) 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wei) 。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台經濟良好競爭(zheng) 秩序、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yi) 。

  六、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費者個(ge) 人信息。對於(yu) 加強個(ge) 人信息安全保護,《辦法》是否作出了相應規定?

  答:強化網絡消費者個(ge) 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一個(ge) 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wei) 網絡市場競爭(zheng) 的關(guan) 鍵要素,平台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ge) 人信息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絡平台、經營者過度收集個(ge) 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ge) 人信息保護的專(zhuan) 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ge) 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yu) 經營活動無直接關(guan) 係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ge) 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ge) 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台企業(ye) 與(yu) 自身關(guan) 聯主體(ti) 之間共用個(ge) 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guan) 聯方在內(nei) 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網絡交易平台是網絡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yu) 者。如何進一步壓實平台主體(ti) 責任,《辦法》有哪些具體(ti) 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場”和“企業(ye) ”雙重屬性,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發揮著獨特作用,是實現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關(guan) 鍵一環。壓實平台主體(ti) 責任,強化平台內(nei) 部治理,對於(yu) 保護消費者和平台內(nei) 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推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至關(guan) 重要。

  《辦法》對壓實平台主體(ti) 責任作出了一係列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nei) 經營者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並每年兩(liang) 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經營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經營者應當顯著區分標記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三是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nei) 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製度,對有關(guan) 違法行為(wei) 及時處置和報告;四是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nei) 經營者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自決(jue) 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公示有關(guan) 信息;五是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管執法活動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內(nei) 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在技術方麵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wei) 監測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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