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一項曆史坐標式的司法製度改革
發稿時間:2021-02-01 14:17:29 來源:光明日報
“坦白從(cong) 寬”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俗語,而對“認罪認罰從(cong) 寬”就陌生了許多。幾個(ge) 字的差異背後,是五年磨一劍的製度改革,是將“寬嚴(yan) 相濟”具體(ti) 化、製度化的重要探索。
從(cong) 2014年10月,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到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固定試點成果,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cong) 寬處理,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的確立,被稱為(wei) 中國刑事司法發展史上的一個(ge) 曆史坐標。
為(wei) 什麽(me) 這項製度如此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jun) 在2020年10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做關(guan) 於(yu) 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情況的報告時,提到的幾組數字充分說明了它的誕生背景:近20年來,刑事案件總量不斷增加,檢察機關(guan) 受理審查起訴刑事犯罪從(cong) 1999年82.4萬(wan) 人增加到2019年220萬(wan) 人。但與(yu) 此同時,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檢察機關(guan) 起訴嚴(yan) 重暴力犯罪從(cong) 16.2萬(wan) 人降至6萬(wan) 人,醉駕、侵犯知識產(chan) 權、破壞環境資源等新型危害經濟社會(hui) 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占比從(cong) 54.4%上升至83.2%。
這些數字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因事實清楚、情節輕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辯對抗。普通審理程序成本較高,周期很長,既加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公正與(yu) 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liang) 大價(jia) 值目標。遵循司法規律,優(you) 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案件繁簡分流——這正是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需要擔負起的重任。
從(cong) 20.9%到86.8%
任何改革的起步都很不容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是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試點地區之一,第二檢察部主任周健是該院具體(ti) 實施文件的起草者之一,也是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的見證者,對於(yu) 試點初期的困難記憶猶新,“剛開始的時候適用率隻有20%多”。
適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檢察官接到案件後,往往首先需要通過閱卷了解案件情況,並對量刑進行評估,然後再提審犯罪嫌疑人,對於(yu) 事實和證據進行核實,犯罪嫌疑人表示自願認罪認罰的,一般由檢察官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議,再聽取犯罪嫌疑人、律師的意見。如案件中有被害人,檢察官還需要事先詢問被害人的意見。有些複雜案件控辯雙方可能需要多次協商才能達成一致意見。
對於(yu) 這樣的辦案要求,周健認為(wei) 最初檢察官能力上有短板,“原來我們(men) 刑事辦案主要關(guan) 注定罪,隻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確定了就提起公訴,不太關(guan) 注量刑。長期以往的工作慣性導致要求檢察官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是很難做到”。
另外,檢察官對於(yu) 法官會(hui) 不會(hui) 采納自己的量刑建議沒底氣。“一旦不能兌(dui) 現我對嫌疑人的量刑承諾,以後就沒法談了。”周健說,“嫌疑人和律師對檢察官對這個(ge) 製度也抱有懷疑態度。”
周健介紹,為(wei) 破解難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的解決(jue) 思路是先從(cong) 三類簡單案件開始試點:危險駕駛、盜竊與(yu) 販賣毒品案件。這些案件的特點是量刑標準相對比較簡單,主要取決(jue) 於(yu) 酒精含量、盜竊數額、毒品數量。“我們(men) 經過與(yu) 法院多次協商,細化量刑指引,譬如危險駕駛罪中以酒精含量分檔,同時明確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曾因酒後駕車被行政處罰等情節對量刑的影響等。”周健介紹,通過與(yu) 法院共享判決(jue) 裁定數據庫,建立類案檢索機製,逐漸補上了最初的短板。半年時間,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的適用率大幅提高。
這一製度經過兩(liang) 年試點後在全國推開,也經曆了類似的過程。2019年1月,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適用率隻有20.9%,但在各地的探索努力下,2020年,這一製度的適用率達到86.8%。
新製度中需要完善的問題
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的設計初衷不僅(jin) 著眼於(yu) 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著重於(yu) 化解社會(hui) 矛盾、促進罪犯改造。
張軍(jun) 在做報告時指出,犯罪嫌疑人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cong) 寬,是否與(yu) 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諒解是重要考慮因素,這有助於(yu) 彌補被害方身心及財產(chan) 受到的侵害,化解社會(hui) 矛盾,修複被損害的社會(hui) 關(guan) 係。一些地方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涉眾(zhong) 型經濟犯罪案件時,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退贓退賠,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但毋庸諱言,作為(wei) 一項全麵實施不久的製度,還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問題。其中被討論最多的是,效率提高之後,如何保障公正。
眾(zhong) 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wei) 其辯護。在認罪認罰從(cong) 寬製度設計中,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則應當由值班律師為(wei) 其提供法律服務、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shu) 等。值班律師是這一製度重要參與(yu) 者。但目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站僅(jin) 覆蓋55%的基層檢察院,意味著遠沒有實現值班律師全覆蓋。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歐陽昆潑很早就參與(yu) 值班律師的工作,他感到盡管現在司法解釋明確了值班律師的會(hui) 見和閱卷權利,但是閱卷的具體(ti) 流程還不清晰,“主要還是嫌疑人有什麽(me) 疑問,提出申請,我們(men) 解答他的谘詢”。他更深的擔憂是,實踐中值班律師更接近於(yu) 幫助司法機關(guan) 做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那麽(me) 對於(yu)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就不免打了折扣。
前述報告中,張軍(jun) 也多次強調了值班律師的問題,表示要完善不同訴訟階段值班律師之間、值班律師與(yu) 辯護律師之間的工作銜接機製,更充分發揮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在落實這一製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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