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更自主,市場有活力——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1-01-25 14:15:11 來源:新華社
國務院日前公布修訂後的《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圍繞規定中的有關(guan) 問題,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此次修訂有什麽(me) 背景?
答: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製度改革是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工作,有利於(yu) 提高企業(ye) 開辦便利性、降低企業(ye) 開辦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yu) 1991年公布的《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確立了以“預先核準”為(wei) 核心的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製度,對保護企業(ye) 名稱相關(guan) 權利、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近年來商事製度改革不斷深化,現行《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主要體(ti) 現在:
一是不符合國務院確定的取消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賦予企業(ye) 自主申報名稱權的改革精神。在企業(ye) 登記程序的前端設置專(zhuan) 門的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程序,造成企業(ye) 登記環節多、耗時長。
二是企業(ye) 起名難,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判斷企業(ye) 名稱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的行政管控方式,造成企業(ye) 名稱資源日趨緊張,難以適應企業(ye) 數量快速增長的需要。
三是相關(guan) 製度不夠完善,企業(ye) 名稱爭(zheng) 議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事中事後監管機製不健全等。
此次修訂充分尊重企業(ye) 自主選擇企業(ye) 名稱權利,進一步釋放企業(ye) 名稱資源,進一步明確企業(ye) 名稱自主申報的行為(wei) 規範。突出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的服務職能,簡化企業(ye) 名稱登記流程,降低企業(ye) 開辦成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維護企業(ye) 合法權益和良好市場秩序。
問:在企業(ye) 名稱自主申報方麵有哪些規定?
答:從(cong) “企業(ye) 名稱預先核準”到“企業(ye) 名稱自主申報”,根本變化是將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查”變為(wei) “事前明確規則和事中事後監管”。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為(wei) 申請人查詢、選擇名稱提供服務,申請人自主選擇企業(ye) 名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不再對企業(ye) 名稱是否與(yu) 他人企業(ye) 名稱近似作審查判斷。
首先,明確了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的職責。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企業(ye) 名稱申報係統和企業(ye) 名稱數據庫並向社會(hui) 開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國境內(nei) 設立企業(ye) 的企業(ye) 名稱登記管理。
其次,明確了企業(ye) 名稱自主申報的具體(ti) 要求。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ye) 名稱申報係統或者在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服務窗口提交有關(guan) 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企業(ye) 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對提交完成的企業(ye) 名稱予以保留。
再次,明確了申請人的義(yi) 務。申請人應當承諾因其企業(ye) 名稱與(yu) 其他企業(ye) 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問:在完善企業(ye) 名稱基本規範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完善了企業(ye) 名稱的基本要素和構成規範。
二是細化了企業(ye) 名稱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損害國家尊嚴(yan) 或者利益、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hui) 公共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可能使公眾(zhong) 受騙或者產(chan) 生誤解等。
三是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ye) 名稱、企業(ye) 分支機構名稱、企業(ye) 集團名稱的有關(guan) 規則。
此外,明確了企業(ye) 名稱不得有“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可以對企業(ye) 名稱作出其他禁止性規定。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和有關(guan) 部門通過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對違反規定的企業(ye) 名稱及時規範、糾正。
問:規定對企業(ye) 名稱爭(zheng) 議處理和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企業(ye) 名稱由預先核準改為(wei) 自主申報後,在賦予企業(ye) 更大自主權的同時,需要進一步發揮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在處理企業(ye) 名稱爭(zheng) 議方麵的職能作用。
規定明確,企業(ye) 認為(wei) 其他企業(ye) 名稱侵犯本企業(ye) 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涉嫌侵權企業(ye) 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處理;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受理申請後,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在規定的時限內(nei) 作出行政裁決(jue) 。
在加強企業(ye) 名稱登記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麵,規定明確:
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ye) 名稱不予登記或者予以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認為(wei) 已經登記的企業(ye) 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予以糾正。
利用企業(ye) 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zheng) 等行為(wei) 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或者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依法認定企業(ye) 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ye) 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nei) 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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