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共文化服務的地方立法保障
發稿時間:2021-01-20 14:36:16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何青洲 王婧賢
黨(dang) 的十九屆五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第十四個(ge) 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明確要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將“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和文化產(chan) 業(ye) 體(ti) 係更加健全”納入“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hui) 發展主要目標之中。公共文化服務是以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基本文化需求、實現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為(wei) 目標的公共服務,對於(yu) 提高社會(hui) 文明程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yi) 。公共文化服務體(ti) 係是公共文化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製度和係統建設的統稱,是政府向人民群眾(zhong) 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實現途徑和保障體(ti) 係。我國2017年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確立了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健全完善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等多項法律製度,為(wei) 我國公共服務體(ti) 係建設提供了規範基礎。
同時,公共文化不同於(yu) 一般的公共事務,具有明顯的地域性,不同地域的公民有不同的文化習(xi) 慣。所以在中央立法的指導下,各地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富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保障人民公共文化權益的細化規定,全國許多省份正在因地製宜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法治化,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但整體(ti) 來說,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地方立法還存在一定的滯後性,且在數量結構、立法技術和立法內(nei) 容等方麵也還有諸多需要完善之處,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解決(jue) 。
加快公共文化服務地方立法進程。公共文化服務所承載的“文化軟實力”,是一項長遠的公益事業(ye) ,要強化地方政府保障公共文化服務的動力,除了政策引導和鼓勵外,還應以立法手段為(wei) 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提供剛性保障。當前從(cong) 立法數量上看,公共文化服務地方性法規整體(ti) 數量不多且還難以有效回應各地人們(men) 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需要。就目前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地方性法規數量和地方立法規劃來看,地方性法規與(yu) 規範性文件數量結構還不平衡,規範性文件的數量遠超地方性法規的數量,其效力位階較低,功能與(yu) 作用相對受限。因此,應當優(you) 化公共文化服務地方性法規與(yu) 規範性文件數量結構,加快製定公共文化服務地方性法規,並加大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力度。
改進立法技術。第一,提高立法的精細化水平。地方立法具有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的特性和功能。實施性,即對上位法進行細化立法,對上位法的原則規定細化量化、延伸拓展,與(yu) 上位法實現無縫銜接,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補充性,即從(cong) 當地實際需要出發,在立法權限範圍內(nei) ,通過立法解決(jue) 因法律缺位而製約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探索性,即對國家尚未製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地方事務出台創製性規定,以解決(jue) 地方經濟社會(hui) 發展中某些領域無法可依的問題。但當前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地方立法的精細化程度不高,同質化現象還比較嚴(yan) 重;地方立法文本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內(nei) 容條目大多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設置,仍然是原則性的規定較多,具體(ti) 細化可操作的規定較少,地方立法的優(you) 勢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第二,地方性法規的體(ti) 例結構編排有待進一步科學。一方麵,公共文化服務立法從(cong) 本質上來說是為(wei) 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權益,具有公益性,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來說,其屬於(yu) 社會(hui) 法的範疇,需要通過管理予以保障;另一方麵,公共文化服務具有導向作用,必須由政府對其進行合理的培育、引導。這種雙重屬性必然會(hui) 傳(chuan) 導至立法中,這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務立法具有“保障”屬性與(yu) “促進”屬性。前者突出其保障的強製性與(yu) 權威性,更多地體(ti) 現為(wei) 義(yi) 務性規範,後者更多地體(ti) 現為(wei) 激勵性規範,當前在有的地方性法規中,體(ti) 現“保障”作用的義(yi) 務性規範類和“促進”類的倡導性規範混合出現,缺少條理清晰的排列,應當進一步強化立法技術,使立法文本內(nei) 部更加協調和科學。
完善立法內(nei) 容。第一,完善保障措施內(nei) 容。保障措施是公共文化服務有序開展的重要基石,也應當是公共文化服務地方立法的主要內(nei) 容,不同類型的保障措施亦對應著立法文本整體(ti) 篇章編排,保障措施內(nei) 容如有缺失,易造成立法文本體(ti) 例編排的疏漏。《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以專(zhuan) 章形式規定保障措施的內(nei) 容,對上位法所規定的保障措施,地方立法應當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此外,在立法上要重視人、財、物的保障配備,主要關(guan) 注經費保障措施、專(zhuan) 業(ye) 人才隊伍建設、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三個(ge) 重要方麵;重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考核監督,包括績效考評、引入第三方的考核評價(jia) 製度、資金審計製度以及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反饋谘詢機製等。第二,立法體(ti) 現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是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ti) 化。上位法已經進行原則性規定的方麵,地方立法應當盡量減少原則性規定,強化具有實質性的內(nei) 容,並力求簡明適用,但當前地方立法應當體(ti) 現的地方特色還不明顯,同質化現象較重,不利於(yu) 因地製宜地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地方立法的“有特色”是為(wei) 解決(jue) 地方的特殊問題。針對性強的地方立法能夠使當地的改革與(yu) 發展獲得專(zhuan) 門的法律保障,較強的可操作性為(wei) 地方立法落到實處提供保證,避免地方立法對上位法的重複。
保持一定的開放性。盡管當前的公共文化服務立法發展迅速,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公共文化服務是一個(ge) 正在發展的領域,會(hui) 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強化認識、把握規律,各個(ge) 地區在該領域遇到的問題、工作推進的進度差異明顯,不能一味強調地方立法的速度和規模,而應當充分考慮各地實際情況。例如少數民族的公共文化服務問題、新增城市人口的文化權益保障問題等,還需要各地在立法時秉持一種適度開放的理念,保持前瞻性,為(wei) 未來的修訂、完善留有一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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