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學家陳曉華:虛擬貨幣的八大風險
發稿時間:2021-01-11 10:11:21 來源:新華財經
這次比特幣得以爆發上漲乃至破4萬(wan) 美元的主要原因有四點。首先,比特幣於(yu)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際推出,隨著時間推移至今,他的生態已經趨於(yu) 完善,投資人也可以通過多種合法渠道來購買(mai) 比特幣。比特幣的挖礦能力也逐漸穩定,且由於(yu) 及技術原因,它的總量控製在2100萬(wan) 枚,不會(hui) 出現超發和濫發現象,也就可以杜絕通貨膨脹,所以它不會(hui) 貶值,造成了一定的稀缺性,這為(wei) 今年的上漲提供了基礎。
再者,比特幣受到多方權威機構認可,金融機構以及投資界知名人士紛紛大量購買(mai) 比特幣,自2020年下半年以來,不但陸續有數十家紐交所上市公司宣布持有比特幣。第三點是因為(wei) 疫情環境下,各國政府為(wei) 了刺激經濟導致貨幣超發嚴(yan) 重,尤其是美元,因此人們(men) 要尋求對抗美元超發的資產(chan) ,相對來說,比特幣作為(wei) 一個(ge) 世界跨主權的所謂保值增值的投資品,再一次引起投資者搶籌。且因為(wei) 疫情期間投資渠道和產(chan) 品有限,而全球貨幣政策大規模釋放流動性,這種“開閘放水”的環境使全球市場處於(yu) 貨幣寬鬆周期內(nei) ,資金流動性大幅提升,人的避險需求更隨之提升。所以相對而言,有人把比特幣稱之為(wei) “數字黃金”,有人說它是未來數字資產(chan) 的主流,甚至已經成為(wei) 主流等,這樣的概念使得上升空間再次擴大。
即使未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jia) 值被多方看好,投資者也需要認識到,無論是投資交易或是使用虛擬貨幣都需要考慮到其多方麵的風險。
一、“非法”風險,虛擬貨幣作為(wei) 一種可能對金融秩序和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產(chan) 生影響甚至造成衝(chong) 擊的特殊商品,近年來我國政府部門對虛擬貨幣逐步加大管理和規範力度。特別是依托互聯網區塊鏈技術產(chan) 生的比特幣,在一些國家已經認可了比特幣的貨幣性質後,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等金融監管部門與(yu) 互聯網監管部門,仍然非常明確地界定比特幣與(yu) 其他虛擬貨幣一樣是一種特殊商品,應加強防範虛擬貨幣風險。
二、“安全”風險,虛擬貨幣的發行與(yu) 交易與(yu) 使用都離不開網絡,但發行虛擬貨幣的商業(ye) 網站不可能堅不可摧,即使安全度極高的比特幣也無法做到百分之百安全,且虛擬貨幣交易所魚龍混雜,交易者應當意識到其背後的安全隱患。網絡安全威脅主要來自三個(ge) 方麵:外部攻擊、係統故障以及內(nei) 部人員過錯或破壞。
三、“假幣”風險,世界各國的貨幣,不論是金屬貨幣還是紙幣,都潛藏著被假冒、偽(wei) 造的風險,現實中偽(wei) 造、變造人民幣案屢屢發生,用點鈔紙、白紙甚至磚頭假冒真鈔的事也曾有發生。有形的貨幣可以被假冒、偽(wei) 造,無形的虛擬貨幣由於(yu) 其開源性、隱匿性同樣有可能被假冒、偽(wei) 造,所以“保真性”風險也是虛擬貨幣不可忽視的現實風險。
四、 “失密”風險,虛擬貨幣因其無形的優(you) 勢具有更好的保密性能,但同時互聯網的開放性也給虛擬貨幣發行單位、交易平台和虛擬貨幣使用者帶來了前述欺詐、偽(wei) 造風險和由此而單獨或伴隨產(chan) 生的失密風險。這方麵的風險包括批量失密風險和個(ge) 別失密風險。
五、“主體(ti) ”風險,商事主體(ti) 作為(wei) 企業(ye) 法人都有正常的生命周期,也都可能存在解散、破產(chan) 、並購重組等法律風險,這些都會(hui) 給虛擬貨幣係統和虛擬貨幣業(ye) 務帶來重大風險。
六、“貶值”風險,虛擬貨幣以發行企業(ye) 的商業(ye) 信用為(wei) 基礎,且基本被各國貨幣當局定性為(wei) 特殊商品,並要求不得與(yu) 法定貨幣掛鉤,通常也不能與(yu) 法定貨幣雙向兌(dui) 換。這種單向流動的製度安排,加上缺乏經法定貨幣錨的穩定作用,很容易產(chan) 生市場操作,導致虛擬貨幣價(jia) 格過度波動,“貶值”成為(wei) 虛擬貨幣的重要風險之一。
七、 “洗錢”風險,即使虛擬貨幣被定義(yi) 為(wei) 特殊商品,但這種特殊商品在一定區域和範圍內(nei) 可以替代貨幣執行價(jia) 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同時與(yu) 金融機構和貨幣相伴而生的洗錢風險也存在於(yu) 虛擬貨幣係統之中。而且由於(yu) 虛擬貨幣存在交易的無形性與(yu) 匿名性、使用範圍的廣泛性、注資方式的多樣性、獲取現金的可能性、服務的分割性、交易的快捷性與(yu) 不可撤銷性、識別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難度大、交易模式的複雜性等特點,其洗錢風險相對較高。
八、“知情”風險,虛擬貨幣是一種特殊商品,使用虛擬貨幣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為(wei) ,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guan) 法律的規範。從(cong) 知情權的角度看,虛擬貨幣發行人和交易平台應當保證虛擬貨幣使用者的知情權,使其掌握虛擬貨幣的基本知識,了解虛擬貨幣使用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要點,如果虛擬貨幣發行人和交易平台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yi) 務,則要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的違法義(yi) 務,嚴(yan) 重的甚至可能構成欺詐。(作者陳曉華,係北京郵電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金融科技研究所所長、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hui) 區塊鏈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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