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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12-24 14:37:45   來源:生態環境部網站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行政規範性文件《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生態環境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暫行辦法》起草的背景目的、起草過程和原則、主要思路、具體(ti) 製度和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製定《暫行辦法》的背景和目的是怎樣的?

  答:經過60多年的發展,全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數量達到1.18萬(wan) 個(ge) ,約占我國陸域國土麵積的18%,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保存自然遺產(chan) 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事業(ye) 健康發展,十八大以來,多次就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下大氣力抓破壞生態環境的典型問題,扭住不放,不徹底解決(jue) 絕不鬆手,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確保綠水青山常在,各類自然生態係統安全穩定。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先後印發《建立國家公園體(ti) 製總體(ti) 方案》《關(guan) 於(yu) 建立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的自然保護地體(ti) 係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實行最嚴(yan) 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強化自然保護地監測、評估、考核、執法、監督等,形成一整套體(ti) 係完善、監管有力的監督管理製度。

  機構改革後,《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規定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製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製度並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相關(guan) 監管工作。《關(guan) 於(yu) 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近年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取得顯著成效。通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綠盾”自然保護地強化監督、長江保護修複攻堅戰行動等工作,嚴(yan) 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wei) ,推動問題整改和生態修複,侵占和破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的趨勢得到有效遏製。

  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態環境部組織編製了《暫行辦法》,是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有效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自然保護地事業(ye) 改革各項重大部署,切實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重要舉(ju) 措。其主要目的,一是明確監管依據 ,《暫行辦法》是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二是明確監管製度,《暫行辦法》初步構建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製度體(ti) 係;三是明確監管要求, 《暫行辦法》明確了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責任分工、具體(ti) 內(nei) 容,規範工作流程和程序,注重結果的應用。

  問:《暫行辦法》的製定過程如何?

  答: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製度建設。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yu) 2006年製定出台了部門規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根據自然保護區工作新形勢新要求,起草了多個(ge) 加強自然保護區監管的政策性文件,聯合有關(guan) 部門或者提請國務院印發實施。2017年底,隨著自然保護地監管工作持續強化,國家公園體(ti) 製改革深入開展,國家機構改革啟動,原環境保護部為(wei) 更好履行監管職責,決(jue) 定組織起草《暫行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召開專(zhuan) 家谘詢會(hui) 、座談會(hui) ,來自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中國代表處等單位的相關(guan) 專(zhuan) 家參加。先後征求中央有關(guan) 部門、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意見,並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部認真研究采納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先後提請部長專(zhuan) 題會(hui) 、部常務會(hui) 審議並獲得通過。

  問:《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如何?

  答:從(cong) 監管主體(ti) 上講,《暫行辦法》適用於(yu)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是規範生態環境係統工作人員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從(cong) 空間範圍上講,《暫行辦法》適用於(yu)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類型上,我國正在建立以國家公園為(wei) 主體(ti) 、自然保護區為(wei) 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wei) 補充的自然保護地分類係統,涵蓋了現有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冰川公園、草原公園、沙漠公園等。級別上,適用於(yu) 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其中生態環境部監管重點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nei)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實施監管。

  問: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方麵的主要思路是什麽(me) ?

  答:一是獨立監管,加強合作。負責製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製度並監督實施,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賦予生態環境部的職責。獨立實施監督,是有效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重要保證。同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強與(yu) 相關(guan) 部門的協作,充分發揮社會(hui) 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做好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是全麵監管,突出重點。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監測、評估、強化監督、綜合執法等製度,將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存在影響的行為(wei) 全麵納入監督範圍,重點加強對各類涉及自然保護地自然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修複的監管。

  三是屬地監管,加強聯動。省級及省級以下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實施監管,落實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的主體(ti) 責任;跨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地,相關(guan)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製;生態環境部加強對全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

  問:《暫行辦法》的起草原則有哪些?

  答:《暫行辦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改革的原則。全麵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的各項要求。我們(men) 全麵梳理和領會(hui) 中央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係列文件,力爭(zheng) 將國家公園體(ti) 製試點、自然保護地體(ti) 係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等領域的新要求在《暫行辦法》得到充分全麵的體(ti) 現。

  二是繼承性原則。充分吸收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實踐經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原環境保護部在自然保護地監管製度建設方麵積累了豐(feng) 富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如管理評估、綠盾專(zhuan) 項行動、人類活動遙感監測、監管係統建設等,都充分吸收到《暫行辦法》中。

  三是過渡性原則。基於(yu) 自然保護地體(ti) 係改革尚未完成的現實情況,《暫行辦法》內(nei) 容兼具原則性和操作性,相關(guan) 監管製度的具體(ti) 做法將在實踐中進行探索,待自然保護地相關(guan) 法律法規出台或修訂後,適時進行修改完善,將《暫行辦法》上升為(wei) 效力更高的部門規章。

  問:《暫行辦法》規定了哪些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製度?

  答:製定《暫行辦法》堅持了生態環境部門“統一政策規劃標準製定、統一監測評估、統一監督執法、統一督察問責”的“四個(ge) 統一”的思想,全麵構建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各項基本製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是規劃監督。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總體(ti) 規劃中包括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內(nei) 容,通過規劃環評製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是設立和調整監督。自然保護地的設立以及範圍功能分區調整,關(guan) 係到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和保護對象受保護的範圍、模式和程度,對此類行為(wei) 應重點監管,防止違法違規和不科學不合理的調整損害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

  三是生態環境監測。組織建立自然保護地“天空地一體(ti) 化”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定期開展生態環境監測並公布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狀況。

  四是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定期開展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建立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問題線索、實地核實和處理整改台賬係統。

  五是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定期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反饋給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抄送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適時發布評估結果。原則上國家級自然保護地每五年開展一次。

  六是強化監督。生態環境部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開展強化監督,向地方推送重點問題線索並抄送國務院自然保護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重點問題台賬,並對問題的處理整改和生態修複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七是督辦製度。對於(yu) 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部門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

  八是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部門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guan) 規定,對自然保護地內(nei) 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和違法排放汙染物等行為(wei) 進行執法。

  此外,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還涉及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guan) 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責任追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等工作,要進行有效銜接,建立工作機製和移送機製,在具體(ti) 工作中實施好,發揮聯動效應。

  問:在保障《暫行辦法》實施效果方麵有什麽(me) 考慮?

  答:一是加強科技支撐。充分依靠科技力量將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規範化、精細化、動態化。生態環境部已建立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監管係統,後續將繼續升級為(wei) 全麵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平台,加強監測評估科學研究,製定完善相關(guan) 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是強化結果運用。保護成效評估、強化監督、日常監督和綜合行政執法的結果,將作為(wei) 幹部綜合評價(jia) 、責任追究、離任審計和對有關(guan) 地區開展生態補償(chang) 的參考,各項製度和機製聯動,有利於(yu) 充分發揮監管工作的警示震懾效用。

  三是培養(yang) 人才隊伍。在實踐中努力打造一支作風優(you) 良、業(ye) 務精通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人才隊伍。建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技術谘詢專(zhuan) 家庫,廣納賢才,為(wei) 監管工作提供全麵、高水平的專(zhuan) 業(ye) 指導、科學谘詢和技術支撐。

  四是廣泛加強合作。我部將切實加強與(yu) 自然資源、林草、水利、農(nong) 業(ye) 等相關(guan) 部門的協作,積極與(yu) 媒體(ti) 、社會(hui) 團體(ti) 和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公開,形成合力,共同把自然保護地這一最珍貴的自然遺產(chan) 守衛好,切實維護生態安全,推動美麗(li) 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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