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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分享”國企紅利漸近

發稿時間:2013-11-20 00:00:00  

  ●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指出,提高國企收益上繳比例,更多用於(yu) 保障和改善民生

  ● 專(zhuan) 家認為(wei) ,全民直接享受國企分紅比較困難,“錢收上來之後怎麽(me) 花”需更多監管

  當聽到要提高國企紅利上繳比例的消息時,家住北京朝陽區的王女士喊了一聲“耶”。王女士目前在一家私企上班,她說,“有很多認識的人在國企工作,待遇都特別好,工作也沒有很辛苦。總覺得他們(men) 的待遇是我們(men) 普通老百姓的錢供出來的,心裏覺得不平衡。如果他們(men) 拿出更多的錢回報社會(hui) ,我覺得心裏就會(hui) 舒服一些。如果什麽(me) 時候,他們(men) 上繳的紅利,能像香港、澳門那樣,平均分給每個(ge) 居民就更好了。”

  王女士的說法或許未必公允,但近年國企員工的薪資待遇、國企紅利的去處等,屢被外界質疑。

  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簡稱《決(jue) 定》)正式發布。《決(jue) 定》指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於(yu) 保障和改善民生。

  專(zhuan) 家認為(wei) ,30%的上繳比例與(yu) 國內(nei) 、國際上表現良好的上市公司的分紅比例大致類似,在不影響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國家股東(dong) 得到比較合理的分紅。自2007年,央企率先開始按比例上繳每年收益之後,該比例曾經曆過兩(liang) 次調整。

  國企紅利上繳經曆多次改革

  此前,國企員工待遇相對較高、上繳紅利比例過低,招致民間對提高國企上繳收益比例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學者甚至提出,國有企業(ye) 應該將全部利潤納入公共財政或者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工業(ye) 經濟研究所企業(ye) 製度研究室副主任餘(yu) 菁日前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此次《決(jue) 定》要求在2020年,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至30%,可以說是對民間呼聲的回應。

  資料顯示,國企紅利上繳,經曆了多次改革。

  計劃經濟年代,國家統分統銷,國企利潤全額上繳。1983年開始,對企業(ye) 實行放權讓利,要求把國有企業(ye) 和其他企業(ye) 放到一個(ge) 公平競爭(zheng) 的地位上,於(yu) 是開始實行利改稅。此外,國有企業(ye) 又加上調節稅,一戶一率,實際上是變相的利潤上繳和留成。此後,又經曆了價(jia) 、稅、財聯動,企業(ye) 經營承包製,稅利分流等改革。

  1993年頒布的《關(guan) 於(yu) 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ti) 製的決(jue) 定》,對國有企業(ye) 的利潤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劃分,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采取稅的形式,並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剩餘(yu) 部分全部歸企業(ye) 所有。這份文件也明確規定了“要逐步建立國有資產(chan) 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繳的分配製度”。

  1994年,國企開始了長達13年不向政府支付紅利的曆史。當時,國家開始實施分稅製改革,考慮到當時國有企業(ye) 固定資產(chan) 投資由撥款改為(wei) 向銀行貸款、還本付息由企業(ye) 負擔,再加上國企承擔了大量的社會(hui) 職能,作為(wei) 階段性措施,暫停向企業(ye) 收繳利潤。企業(ye) 應上繳的利潤全部留在企業(ye) ,用於(yu) 企業(ye) 的改革和發展。

  此後,國企改革不斷突破,國有企業(ye) 的經營狀況、社會(hui) 負擔發生巨大的變化。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關(guan) 於(yu) 國有產(chan) 權和國有產(chan) 權收益的認識逐步完善,相關(guan) 部門認識到,國有企業(ye) 應該像其他企業(ye) 一樣,恢複為(wei) 投資者(國家)分紅。

  2006年2月,世界銀行在北京發布了一份題為(wei) 《國有企業(ye) 的分紅:原因、金額以及支付給誰?》的研究報告,指出1994年稅製改革以來,中國的大多數國有企業(ye) 都不向政府分紅。而在其他國家,國家作為(wei) 國有企業(ye) 的重要股東(dong) ,通常會(hui) 像其他股東(dong) 一樣從(cong) 企業(ye) 那裏獲得紅利。

  2007年12月11日,財政部會(hui) 同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ye)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央企率先按比例上繳利潤。《辦法》規定,央企國有資本收益將按“適度、從(cong) 低”原則,分三檔上繳財政部。其中,石油石化、電信、煤炭、電力、煙草五個(ge) 行業(ye) 的上繳標準為(wei) 稅後利潤的10%,科研院所和軍(jun) 工企業(ye) 三年內(nei) 暫時不上繳,其餘(yu) 央企均按照5%的標準上繳紅利。紅利新政的推出,意味著1994年以來國有企業(ye) 連續13年不向政府分紅的曆史正式結束。

  提高紅利上繳比例呼聲漸高

  從(cong) 2007年至今,提高國有資本、特別是央企的利潤上繳比例,呼聲漸高。

  2012年,全國政協委員、國資委原主任李榮融在兩(liang) 會(hui) 期間表示,對於(yu) 兩(liang) 會(hui) 期間一些政協委員熱議的“提高國企紅利上繳水平”表示讚同,並指出在確保連續性的前提下,可將國企上繳紅利占利潤的比例逐步提升到20%、25%。

  同年,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建議:將國有企業(ye) 收入分紅比例提高到50%左右,投入到教育、醫療、社會(hui) 保障等公益領域,緩解公共服務投入資金的短缺。

  與(yu) 此同時,許多央企的負責人則認為(wei) ,在正常經營之外,目前的上繳比例已經很高。企業(ye) 在巨額納稅的同時,還在國家需要時,做出“無償(chang) ”貢獻,需要為(wei) 國計民生進行更多的前期開發和投入,相當於(yu) 在繳納“隱性紅利”。他們(men) 認為(wei) ,央企已經沒有必要再繳納更多紅利。

  對此,財政部財科所國有經濟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認為(wei) ,“隱性紅利”是講不通的。國有企業(ye) 作為(wei) 全民所有,在國家需要時,就應該做出非常貢獻,而且這部分也都納入了經營成本,或者得到了財政補貼。

  事實上,上述中央企業(ye)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分類和比例已經經曆了兩(liang) 次上調。分析認為(wei) ,政府對提高征收國企紅利的決(jue) 心一直都在。

  政府公開資料顯示,今年年初,收取比例分為(wei) 五類執行,比例分別為(wei) 20%、15%、10%、5%以及暫不上繳。

  此次《決(jue) 定》指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

  2008年來央企紅利5%用於(yu) 民生

  國企紅利上繳後,資金去向成為(wei) 另一個(ge) 被關(guan) 注的話題。

  自2008年開始收取央企收益之後,大部分紅利用於(yu) 國有資本本身。新京報記者據國資委數據粗略計算,從(cong) 2008年央企恢複分紅以來,共繳納紅利約4678億(yi) 元,用於(yu) 社保等民生類支出部分共約246億(yi) 元,約僅(jin) 占總分紅金額的5%。

  其餘(yu) 的絕大部分,用於(yu) 關(guan) 係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點中央企業(ye) 新設出資和補充國有資本、支持特大自然災害中損失較重的中央企業(ye) 災後恢複重建、推進中央企業(ye) 產(chan) 業(ye) 布局和結構調整等。

  此次《決(jue) 定》提出,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hui) 保障基金,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將更多用於(yu) 保障和改善民生。

  王女士所希望的國企上繳紅利可以像中國香港、澳門那樣,每年向所有居民發放等額紅包,是否能實現?

  專(zhuan) 家認為(wei) ,全民直接享受到國企分紅的實惠比較困難。更多地,是需要讓“全民”這個(ge) 股東(dong) 來監管這些國有資產(chan) 收益分紅是否將更多的部分用於(yu) 保障和改善民生。

  文宗瑜表示,發達國家沒有這麽(me) 多國有企業(ye) 。但國際上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比例較高,他們(men) 的公營企業(ye) ,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都可以進入,但需要進行嚴(yan) 格的國家審計,信息要公開,還要公平競爭(zheng) 。

  國資研究專(zhuan) 家、上海天強管理谘詢總經理祝波善認為(wei) ,理論上,紅利上繳比例的提高,老百姓會(hui) 得到實惠。但這會(hui) 牽扯到複雜的行政管理體(ti) 製。錢收上來之後,怎麽(me) 花,拿去做了些什麽(me) 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包括給國有企業(ye) 、給社保,都需要更好的監管體(ti) 係。

  他認為(wei) ,今後國有資本紅利需要進行分類監管。部分處於(yu) 行政壟斷地位的央企,不應該過多地追求盈利,甚至可以要求它不盈利。如果它的利潤低下來了,對整個(ge) 社會(hui) 都是有益的。另外也要注意,30%的紅利上繳在推進過程中,不能追求指標的一步到位。因為(wei) 在現有的國資監管體(ti) 製之下,央企可能會(hui) 加大砝碼將任務攤派到下級單位,有的下級單位可能無法承受。

  國企紅利上繳比例多次改革

  1983年開始

  實行利改稅,相當於(yu) 變相的利潤上繳和留成。

  1993年

  決(jue) 定國企利潤應該上繳國家的部分采取稅的形式,並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剩餘(yu) 部分全部歸企業(ye) 所有。

  1994年開始

  實施分稅製改革,國家暫停向企業(ye) 收繳利潤。企業(ye) 應上繳的利潤全部留在企業(ye) ,用於(yu) 企業(ye) 的改革和發展。

  2007年12月11日

  央企率先恢複按比例上繳收益到財政部。結束了1994年以來國有企業(ye) 連續13年不向政府分紅的曆史。

  2011年起

  央企上繳比例改分四類,比例分別提高至15%、10%、5%和暫不上繳。

  2013年起

  央企上繳比例改分五類,比例分別提高至20%、15%、10%、5%和暫不上繳。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決(jue) 定,2020年前,國企紅利上繳比例提高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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