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遺產稅
發稿時間:2013-10-12 00:00:00
遺產(chan) 稅對縮小貧富差距、避免財富代際延續有重要作用,但不能認為(wei) 單靠遺產(chan) 稅就能解決(jue) 收入差距大的問題。
近年來開征遺產(chan) 稅的國家或降低稅率或暫停甚至取消,若設定過高稅負水平,可能導致財富轉移。
遺產(chan) 稅征收需要信托製度、遺產(chan) 評估製度、反避稅製度與(yu) 之配套。
征收範圍、稅率如何確定
“征收遺產(chan) 稅的目的是要縮小貧富差距,然而按照目前有人提出的80萬(wan) 元的起征標準,在大中城市,辛辛苦苦一輩子才買(mai) 一套房的工薪階層也都屬於(yu) 課征對象了?”就職於(yu) 北京一家外企的白領小盧,對於(yu) 在中國征收遺產(chan) 稅頗為(wei) 不解,“就拿北京、上海為(wei) 例,隨便一套像樣點兒(er) 的房子,哪套不超過二三百萬(wan) 元?80萬(wan) 元的起征點顯然過低。”
日前,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發布《遺產(chan) 稅製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研究稱,我國已基本具備征收遺產(chan) 稅的條件,並建議將500萬(wan) 元作為(wei) 遺產(chan) 稅起征點。
“起征點為(wei) 80萬(wan) 元的說法,是來源於(yu) 10多年前有關(guan) 部門擬推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chan) 稅暫行條例(草案)》等文件,其內(nei) 容早已過時,不具有可操作性了。如果在近期內(nei) 推出遺產(chan) 稅,因為(wei) 現在受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確實應當考慮較大幅度地提高起征點,可以考慮對500萬(wan) 元以上部分征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指出。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長劉浩認為(wei) ,我國把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為(wei) 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標,因此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遺產(chan) 贈與(yu) 不應在課稅之列。
劉尚希也指出,遺產(chan) 稅並非一個(ge) 大眾(zhong) 化的稅種,應定性為(wei) 一個(ge) 小眾(zhong) 稅種,隻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絕不能麵向工薪階層等中低收入群體(ti) 征收。
稅收專(zhuan) 家提出,對於(yu) 遺產(chan) 稅征收,起征點“一刀切”不科學,還應充分考慮地域發展水平、生活成本等差異。此外,與(yu) 房產(chan) 稅擴圍麵臨(lin) 同樣的問題,遺產(chan) 稅需要具備製度、技術、文化等方麵的條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較完善的個(ge) 人收入申報和財產(chan) 登記製度,稅務部門難以掌握公民在一段時間內(nei) 的財產(chan) 贈與(yu) 情況。此外,遺產(chan) 稅法還需要信托製度、遺產(chan) 評估製度、反避稅製度等的配套。
楊誌勇認為(wei) ,遺產(chan) 稅調節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這涉及起征點和稅負選擇問題。“從(cong) 加大調節力度的角度考慮,設置累進稅製且較高的稅率體(ti) 係可能更為(wei) 合適。但從(cong) 全球遺產(chan) 稅製的演變趨勢來看,若設定過高的稅負水平,結果又可能適得其反,導致資產(chan) 轉移。”楊誌勇說。
天津財經大學副教授任曉蘭(lan) 撰文建議,開征遺產(chan) 稅努力的方向是積極創造開征遺產(chan) 稅的各項外部條件,加大中國稅製結構直接稅的比重,相應降低間接稅比重,實現社會(hui) 公平。
遺產(chan) 稅征收時機到了嗎
今年2月,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guan) 於(yu)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幹意見》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chan) 稅問題”。而近日,一則關(guan) 於(yu) “征收遺產(chan) 稅即將提上日程”的消息引發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盡管沒有遺產(chan) 稅征收的時間表,但有關(guan) “遺產(chan) 稅”討論開始升溫--中國真的具備征收條件嗎?如何征收才能確保公平?
中國的房產(chan) 隻有70年產(chan) 權,上世紀90年代後如潮水般湧現的商品房,70年之後能不能成為(wei) 遺產(chan) ?農(nong) 民對宅基地並不擁有所有權,那麽(me) 農(nong) 民的住宅到時算不算遺產(chan) ?80萬(wan) 元的起征點,是不是要把好不容易培養(yang) 起來的中產(chan) 階級重新擊垮?……即便遺產(chan) 稅何時開征尚未敲定,對其征收範圍、稅率大小、稅基高低的質疑聲已源源不斷。
據一家權威調查網站所作的一份關(guan) 於(yu) 是否開征遺產(chan) 稅的調查顯示,11203名被調查者中,48.46%的人表示“目前不適合開征”,隻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認為(wei) “目前適合開征”。在社會(hui) 熱烈討論收入分配、貧富差距議題的當下,這樣的數據引人深思。
讚成開征遺產(chan) 稅的人士認為(wei) ,從(cong) 目前我國的分配秩序看,相當一部分的收入分配是以隱性的方式進行的,正是這部分收入形成了貧富懸殊,而遺產(chan) 稅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不足,提高稅收調節分配的力度。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wei) ,從(cong) 大方向上看,征收遺產(chan) 稅是一個(ge) 無法回避的問題。對於(yu) 開征遺產(chan) 稅的目的,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則表示,作為(wei) 直接稅,該稅種的推行能避免財富差距的代際延續。
“征收遺產(chan) 稅的時機早就到了。”中國經濟體(ti) 製改革研究會(hui) 會(hui) 長宋曉梧認為(wei) ,我們(men) 國家的億(yi) 萬(wan) 富翁數量都已趕上美國,有各種方式富起來的群體(ti) ,這是遺產(chan) 稅開征一個(ge) 最基本的條件。“關(guan) 鍵是要不要下決(jue) 心開始征收,現在國家貧富差距問題已經凸顯,開征遺產(chan) 稅對調節收入分配意義(yi) 重大。”
但也有業(ye) 內(nei) 人士也指出,現實中,由於(yu) 我國並沒有建立起財產(chan) 登記製度、財產(chan) 申報製度和財產(chan) 評估製度,房產(chan) 稅征收麵臨(lin) 不少困難。“包括動產(chan) 、不動產(chan) 、字畫等在內(nei) ,其價(jia) 值難以進行準確衡量,導致現有條件下征收遺產(chan) 稅所能起到的作用或許十分有限。”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wei) ,征收遺產(chan) 稅的時機目前尚未到來。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表示,是否開征遺產(chan) 稅要立足國情:“近些年來,開征遺產(chan) 稅的國家和地區或大幅度降低稅率,或暫停甚至取消遺產(chan) 稅的現象值得我們(men) 關(guan) 注。開征遺產(chan) 稅或遺產(chan) 稅稅率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存在大量財富轉移的現象。財富從(cong) 征收國轉移到不征收國的情況屢見不鮮。遺產(chan) 稅要有效發揮在調節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麵對遺產(chan) 稅帶來的連鎖反應。”
“我們(men) 要冷靜看待遺產(chan) 稅單靠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認為(wei) 征收遺產(chan) 稅就能解決(jue) 收入差距大的問題,利弊幾何還有待觀察。”劉尚希說。
遺產(chan) 稅會(hui) 否加劇財富境外轉移
國家統計局今年1月公布了2003年至2012年十年間的基尼係數,最低為(wei) 2004年的0.473,最高為(wei) 2008年的0.491。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縮小收入差距的緊迫性。而征收遺產(chan) 稅則被視為(wei) 調節貧富差距的一個(ge) 重要路徑。
在這一背景下,有網友表示支持,認為(wei) 開征遺產(chan) 稅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但也有不少網友擔心,一旦開征會(hui) 引起或加劇財富轉移。
“真正需要交納高稅負的高收入階層,具備更加強烈的避稅欲望和更加豐(feng) 富的避稅手段,他們(men) 比一般的窮人更懂得如何將自己的財富隱藏起來或轉移出去,遺產(chan) 稅不大可能對他們(men) 發揮太大的調節作用。”一位網友道出質疑。
遺產(chan) 稅開征,可能導致一些富裕階層為(wei) 了避免遺留的財產(chan) 被課以重稅,而多消費或浪費,甚至將大量財產(chan) 轉移到國外等。一項調查數據顯示,收入分配的相關(guan) 改革意見出台7個(ge) 月以來,平均每天申請去海外的中國億(yi) 萬(wan) 富翁達1.7個(ge) 。
部分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中國內(nei) 地周邊的中國香港地區、新加坡等沒有開征遺產(chan) 稅,如果貿然開征遺產(chan) 稅,將很可能造成內(nei) 地資產(chan) 大量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經濟發展。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認為(wei) ,2010年以來,我國投資移民的比例上升得很快,如果我國開征遺產(chan) 稅,會(hui) 推動更多的人將資產(chan) 轉移到境外,那將是我國經濟的一大損失。不僅(jin) 如此,還將對我國中等收入人群造成負麵影響,使得這個(ge) 群體(ti) 難以壯大,從(cong) 而難以起到社會(hui) 穩定器的作用。
事實上,開征遺產(chan) 稅或遺產(chan) 稅稅率較高的國家和地區,與(yu) 不開征或遺產(chan) 稅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相比,總是會(hui) 存在這樣的問題,財富會(hui) 從(cong) 前者轉移到後者。為(wei) 了改變這種狀況,一些國家和地區取消了遺產(chan) 稅。比如香港地區在2006年取消了遺產(chan) 稅,新加坡也在2008年取消了這一稅種。
“即使不征收遺產(chan) 稅,部分富人移民的事件也不斷上演。”劉劍文表示,要讓企業(ye) 家等高收入階層正確認識遺產(chan) 稅問題,其實更多的應該是靠國家改善投資環境,健全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法律環境。
“如果一個(ge) 社會(hui) 流行的觀念是鼓勵個(ge) 人憑自己的力量創造財富,那麽(me) 富人也不見得就一定要將財富留給子孫後代。子孫有能力,何愁沒有財富?在這種觀念下,即使遺產(chan) 稅不存在,也不太可能有太多的因財富差距所致的代際間不公平。”在楊誌勇看來,如果一個(ge) 社會(hui) 有很好的公共服務,窮人家的孩子也有同樣的受教育機會(hui) 和工作機會(hui) ,也同樣可以得到充分的社會(hui) 保障,那麽(me) 這樣的社會(hui) 也不太需要遺產(chan) 稅來調節。
“發達國家征遺產(chan) 稅主要用於(yu) 教育、醫療、養(yang) 老等社會(hui) 福利,我國也要在這些方麵加強建設。盡量將其用於(yu) 民生領域,使公民意識到其是取之於(yu) 民、用之於(yu) 民的。”劉劍文說。
他山之石
世界各國在贈與(yu) 稅的立法實踐中的六種模式:
1.開征遺產(chan) 稅的同時開征贈與(yu) 稅。這種模式為(wei) 多數國家采用。比如美國、日本、韓國等。
2.遺產(chan) 稅和贈與(yu) 稅同時課征,但對被繼承人生前贈與(yu) 的財產(chan) 除按年或按次課征贈與(yu) 稅外,還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對其生前贈與(yu) 的財產(chan) 總額與(yu) 遺產(chan) 合並一起征收遺產(chan) 稅,原來已納的贈與(yu) 稅給予扣減。目前意大利、新西蘭(lan) 等少數國家采用此種模式。
3.僅(jin) 開征遺產(chan) 稅,但對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幹年內(nei) 贈與(yu) 的財產(chan) 追征遺產(chan) 稅。如:英國對被繼承人死亡前7年內(nei) 贈與(yu) 的財產(chan) 課征遺產(chan) 稅;新加坡對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nei) 贈與(yu) 他人的財產(chan) 課征遺產(chan) 稅。
4.隻開征遺產(chan) 稅,對生前贈與(yu) 不征稅。如:伊朗,隻對因繼承或受遺贈而獲得的所有財產(chan) 征收遺產(chan) 稅。
5.隻征收贈與(yu) 稅,不征收遺產(chan) 稅。如:加納,隻對平常贈與(yu) 征收贈與(yu) 稅,對遺囑中遺留財產(chan) 和無遺囑的財產(chan) 繼承均不課稅。
6.對遺產(chan) 和平時贈與(yu) 都不征稅,中國為(wei) 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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