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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收入再分配製度及對中國的啟示

發稿時間:2013-07-14 00:00:00  

  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再分配製度

  1、美國的再分配製度

  美國的再分配製度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稅收杠杆機製對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進行調節;二是通過社會(hui) 保障製度保證弱勢群體(ti) 的生活。

  美國實行個(ge) 人所得稅為(wei) 主,加上消費稅、財產(chan) 稅、遺產(chan) 稅、贈與(yu) 稅、社會(hui) 保障稅的稅收調節製度,各種稅種協調配合發揮調節作用。個(ge) 人所得稅和遺產(chan) 稅(贈與(yu) 稅)實行累進稅率,收入(或財產(chan) )越高,稅率就越高,收入差距調節的力度就越大。美國采用的所得稅稅率主要由聯邦稅與(yu) 州稅兩(liang) 部分組成,所得稅製度都是隨著收入水平提高其邊際稅率增加的累進所得稅。最窮的家庭不支付聯邦所得稅,中等收入家庭的稅收占應納稅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稅收占應納稅收入的28%-33%。個(ge) 人所得稅現行的邊際稅率從(cong) 10%到35%共6檔,曾經高達50%,遺產(chan) 稅的邊際稅率曾經高達70%;消費稅、財產(chan) 稅、社會(hui) 保障稅實行比例稅率,調節效果盡管不如前兩(liang) 者明顯,但也同樣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社會(hui) 保障稅是對某一限額內(nei) 的雇員年工資總額課征,稅率為(wei) 12.4%,雇主和雇員各承擔一半,2006年最高應稅收入額是94200美元。

  在稅收征收、管理上美國建立完整係統的稅務稽查製度。美國人一出生就可獲得一個(ge) 社會(hui) 保險號,其一生所有的經濟活動和財務信息都與(yu) 他的社會(hui) 保險號相聯係。就業(ye) 者工資由其工作單位直接存入其本人的開戶行,銀行賬號又與(yu) 社會(hui) 保險號相聯係,因此,稅務部門與(yu) 社保部門隨時都可掌握每個(ge) 人的收入及所得。稅務部門就通過這個(ge) 號碼查詢個(ge) 人收入狀況和納稅情況。借助高效的計算機信息稽核係統,可以有效地打擊偷漏稅的不法行為(wei) ;同時稅務部門每年抽查2%的納稅申報表,多達1億(yi) 多張,重點對象是高收入人群。嚴(yan) 懲偷稅漏稅行為(wei) ,對小的案件,美國國內(nei) 收入總局隻對當事人處以5%至25%的罰款。美國還依靠完善的法製和司法係統嚴(yan) 厲打擊偷稅漏稅的不法行為(wei) 。

  在福利政策上,目前已形成社會(hui) 救濟、社會(hui) 福利和社會(hui) 保險三部分組成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目前美國90%以上的各類工作人員參與(yu) 了聯邦社會(hui) 保障製度。社會(hui) 保障的資金主要來自工資稅或社會(hui) 保險稅。按照現行美國法律,在職職工需將工資的7.15%繳作聯邦社會(hui) 保險稅。職工隻有參加社會(hui) 保障製度10年後才有資格獲取現金利益。職工獲得的現金數量取決(jue) 於(yu) 工作期間的工資水平。一般對於(yu) 低收入者來說,低收入者從(cong) 社會(hui) 保障製度中獲得的現金利益低於(yu) 他們(men) 所投入的資金。在社會(hui) 保障製度中,今天在職職工的工資稅支付給已退休者、殘疾者或受贍養(yang) 者。目前,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收入大於(yu) 支出,其剩餘(yu) 部分投入信托基金。

  社會(hui) 福利又稱公共補助。美國的“福利”是由主要向低收入者提供救濟的多項計劃組成的,由聯邦或州政府出資並管理,主要覆蓋對象是低於(yu) 貧困線的低收入者、喪(sang) 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照顧他們(men) 的母親(qin) 。其主要項目包括:對貧困家庭的臨(lin) 時補助、勞動所得稅收抵免、補充性保障收入、醫療補助、失業(ye) 保險、食品券和兒(er) 童營養(yang) 、住房補貼、增加收入的計劃。

  3、德國再分配製度

  德國的再分配機製包括社會(hui) 救濟,社會(hui) 保險和社會(hui) 福利三個(ge) 方麵。再分配過程主要是通過國家財政部門向就業(ye) 者征稅和通過社會(hui) 保險係統收費,所得款項通過養(yang) 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病假工資、勞動促進、公務員退休金、有子女家庭補助、社會(hui) 救濟、住房補貼等項目,由國家轉移支付給各個(ge) 社群。

  在稅收方麵,德國最首要稅收來源是個(ge) 人所得稅。此外,財產(chan) 稅和遺產(chan) 稅也對減少貧富差距產(chan) 生了重要作用。

  在社會(hui) 保障方麵,自1883年“鐵血首相”俾斯麥推行社會(hui) 保險以來,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國家。其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主要由社會(hui) 保障和社會(hui) 救濟以及其他一些社會(hui) 福利項目構成,其中社會(hui) 保險構成了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主體(ti) ,主要包括失業(ye) 保險、養(yang) 老保險、事故保險、疾病保險四個(ge) 部分。目前來看,德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出現了以下的發展趨勢:第一,社會(hui) 保障的功能從(cong) 單一保障貧弱階層轉變為(wei) 調節貧富差距,體(ti) 現社會(hui) 公正。第二,社會(hui) 保障類型多樣化。在原有社會(hui) 保障項目的基礎上,拓展完善了保障項目,其項目涵蓋了從(cong) 最初的疾病、養(yang) 老、工傷(shang) 事故、失業(ye) 保險到兒(er) 童津貼、教育津貼、職工培訓等。第三,社會(hui) 保障項目收益人群的擴大,保障對象基本實現全民化。第四,社會(hui) 保障支出資金急劇增加,福利支出是公共開支中最大的項目,相當於(yu) 財政總支出的一半左右,這為(wei) 國家債(zhai) 務危機埋下了隱患。

  4、英國再分配製度

  英國在再分配製度方麵有著完善的稅收製度和社會(hui) 福利製度,在調節貧富差距,消除貧困方麵產(chan) 生了巨大作用。

  在稅收調節方麵,英國曾是世界上最早開征個(ge) 人所得稅和遺產(chan) 稅的國家。現行英國法律規定,遺產(chan) 稅與(yu) 贈與(yu) 稅合並一起征收。國家除了對繼承人就死者留下的財產(chan) 征收遺產(chan) 稅外,還要對其生前七年內(nei) 贈與(yu) 的財產(chan) ,根據贈與(yu) 及死亡的年限,按不同稅率征收贈與(yu) 稅,以防富人通過提前轉移財產(chan) 逃避遺產(chan) 稅。

  在社會(hui) 福利製度方麵,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會(hui) 福利製度的國家,有完善的社會(hui) 保障立法。自16世紀以來,英國先後出台了《濟貧法》、《養(yang) 老金法》、《國民保險法》。貝弗裏爵士1942年在題為(wei) 《社會(hui) 保險與(yu) 各項服務》的報告中首次提出,為(wei) 全體(ti) 公民建立一個(ge) “從(cong) 搖籃到墓地”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經過多年辯論,英國議會(hui) 最終將貝弗裏計劃付諸實踐,為(wei) 所有兩(liang) 個(ge) 孩子以上的家庭提供補助,為(wei) 所有人提供健康保險,建立了統一的全國社會(hui) 保險體(ti) 製,從(cong) 而英國宣布建成了“福利國家”。經過多年的補充修改,英國現行福利製度的框架包括:一是國民保險,即由國民保險計劃提供各種保險待遇,包括養(yang) 老保險、失業(ye) 保險、疾病保險、工傷(shang) 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家庭收入補助;二是國民醫療服務,繳納醫療保險的居民本人及其親(qin) 屬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統一的免費醫療;三是社會(hui) 救濟,主要救助社會(hui) 困難的各類社會(hui) 弱勢群體(ti) ;四是社會(hui) 福利,包括政府有關(guan) 部門和社會(hui) 誌願者組織對有特殊困難的人提供的各種福利設施和服務以及向全體(ti) 社會(hui) 公民提供的各種公共設施和津貼補助。

  二、對中國再分配製度的啟示

  中國的收入差距主要體(ti) 現在城鄉(xiang) 之間、地區之間、不同人群之間。人們(men) 也受到諸如失業(ye) 、住房、子女教育、醫療、養(yang) 老等問題的困擾。因此,在借鑒主要發達國家分配製度的基礎上,應該進一步改革我國再分配製度,為(wei) 實現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打下堅實基礎。根據上文對主要發達國家再分配製度的介紹,我們(men) 可以獲得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中國應該建立與(yu) 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製度。中國無疑要逐漸建立完備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讓每個(ge) 公民共享改革紅利。但是,社會(hui) 保障水平必須與(yu) 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中國現階段不可能達到歐美福利國家的保障水平。盡管中國的福利體(ti) 係還有待大舉(ju) 發展,但是,如果政府一味地為(wei) 了討好民眾(zhong) 而承諾各種超出國家經濟能力的福利措施,就有違經濟發展的規律,最終可能拖垮政府財政。比如,歐洲高福利製度影響了人們(men) 工作積極性,造成失業(ye) 率居高不下,社會(hui) 財富創造減少,社會(hui) 彌漫著懶漢思想。而由儉(jian) 入奢易,由奢入儉(jian) 難,福利製度一旦建立後它是一個(ge) 不可逆的過程,降低福利意味著降低生活水平。這在許多國家意味著政治自殺。因此,建立福利體(ti) 係的原則應該是保障百姓的基本安全感,但是不影響經濟的競爭(zheng) 力。歐洲福利國家造成的巨額財政赤字成為(wei) 目前歐債(zhai) 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再分配領域,應發揮政府在平衡社會(hui) 分配,實現社會(hui) 公平方麵的積極作用。就是如何避免一些拉美國家曾經經曆的“中等收入陷阱”。經濟起飛成功了,增長卻很快停滯不前。拉美國家的問題是收入分配極其不平等、經濟缺乏創新能力等,這些問題在中國同樣存在。中國要避免走拉美“沒有分配的增長”的老路,必須發揮政府在平衡社會(hui) 分配,實現社會(hui) 公平方麵的積極作用。

  第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我國人口眾(zhong) 多,多種經濟形式並存,完全依靠國家力量建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建立國家、地方、企業(ye) 、個(ge) 人、集體(ti) 各種形式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還可以成立保險公司或基金會(hui) ,鼓勵農(nong) 民、個(ge) 體(ti) 勞動者企業(ye) 職工參加保險。

  第四,要通過立法手段完善社會(hui) 保障製度,將其納入法製化軌道。各主要資本主義(yi) 國家都重視通過立法手段保障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運行。對社會(hui) 保障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中的作用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立法基礎的模糊,或許是造成中國社會(hui) 保障立法滯後的原因之一。納入法治軌道,有利於(yu) 該部門法係的立法完善,有利於(yu) 將社會(hui) 保障製度納入正常的法製軌道運行。

  第五,改革社會(hui) 保障的決(jue) 策體(ti) 製與(yu) 管理體(ti) 製。某項製度的出台,通常經過一定的調查研究、方案設計、試點運行、總結評估到決(jue) 策選擇的過程。在這方麵,日本的立法機關(guan) 審議批準體(ti) 製,法定的專(zhuan) 家谘詢機製(社會(hui) 保障審議會(hui) 製度),受保人、工會(hui) 、黨(dang) 派、雇主組織、自營業(ye) 者組織等社會(hui) 各利益團體(ti) 廣泛參與(yu) 的決(jue) 策體(ti) 製,對中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yi) 。在社會(hui) 保障管理體(ti) 製建設方麵,日本法定的專(zhuan) 家谘詢製度、民間協助製度以及保險費的定期審議、修正製度,對完善中國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亦有重要的、現實性的借鑒價(jia) 值。

  第六,建立專(zhuan) 門的社會(hui) 保障管理機構,統一製定標準,完善福利措施。具體(ti) 措施有:(1)建立專(zhuan) 門的社會(hui) 福利管理機構,製定統一福利標準,規定“最低生活線”標準,對標準線以下的人員進行補助。(2)進一步統一退休人員的待遇標準,改革目前的普通職工與(yu) 公務員離退休人員在社會(hui) 保障方麵的“雙軌製”。

  第七,重視個(ge) 稅對個(ge) 人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轉移效應。目前,收人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在於(yu) 實際稅率低下,存在大量的稅收流失,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和農(nong) 民按規定繳稅,高收人階層逃稅、避稅現象普遍。應該采用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製,逐步向綜合所得稅製過渡。加強收人監控,杜絕稅收流失。合理調整稅率和級距,減少稅收對市場的扭曲,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減少居民避稅空間和偷逃稅動機,使稅負更趨合理。

  美國的社會(hui) 保險主要包括養(yang) 老、醫療、失業(ye) 、殘疾、工傷(shang) 與(yu) 職業(ye) 病保險等,實施對象是所有勞動者和退休人員,費用由全體(ti) 勞動者共擔,政府隻提供基本保障,並在主要項目上體(ti) 現了一定的社會(hui) 共濟和再分配原則。

  2、日本的再分配政策

  日本通過稅收和社會(hui) 保障兩(liang) 大體(ti) 係保障弱勢群體(ti) 最低生活水平。日本的稅收製度包括固定資產(chan) 稅、住民稅、收入稅及其他稅。日本根據低收入者的稅收承受能力製定不同的稅率,對於(yu) 低收入階層視其家庭結構、家庭人數設立最低征稅額,收入在一定金額之下可以免稅,而對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製稅率。

  經過多年改革調整,日本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還建立了一個(ge) 運行良好、管理科學的運營機製。首先,日本重視完善法製。除了日本憲法規定社會(hui) 保障的方向外,社會(hui) 保障的四個(ge) 部門都有相應法律。比如《健康保險法》、《失業(ye) 保險法》、《生活保護法》。與(yu) 完善的法律製度相配套,日本還建立了負責、高效的執行、管理機構。日本的中央與(yu) 地方政府有一套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央有關(guan) 省(部)廳負責監督管理,都道府縣和有關(guan) 省廳的部科室設主管單位,其下設具體(ti) 執行機構。在社會(hui) 保障管理方麵,為(wei) 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增強行政機構的事故約束力,日本建立了社會(hui) 保險審查製度,專(zhuan) 門對被保險人的資格、標準報酬、保險款項的發放以及保險費的征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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