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有望年內破冰
發稿時間:2013-04-22 00:00:00
多年躑躅不前的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製度有望在今年內(nei) 破冰。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包括72項改革方案、提出明確時間表的《關(guan) 於(yu) 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將於(yu) 2014年6月底前出台的《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備受關(guan) 注。
《條例》將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會(hui) 同國務院法製辦、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guan) 部門負責起草。《通知》同時明確,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於(yu) 2013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chan) 實行統一登記製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但是目前,相關(guan) 法律法規並未出台,我國的不動產(chan) 登記分散在多個(ge) 部門。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曾參與(yu) 《物權法》的起草。他表示,我國不動產(chan) 分類複雜,土地有國有和集體(ti) 所有之分,按照性質分為(wei) 林地、草地、耕地以及建設用地,按照區域和用途又分為(wei) 農(nong) 村建設用地、農(nong) 村承包土地和城市建設用地。針對不同類型的不動產(chan) ,林業(ye) 部門發林權證,農(nong) 業(ye) 部門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建設部門發房產(chan) 證、宅基地證,國土部門發土地使用權證。
目前我國進行不動產(chan) 登記的部門將近10個(ge) ,在許多城市,實行房、地分開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其上房屋則在房產(chan) 管理部門登記。此外,耕地、草原、林地、海域使用權等又分散在不同部門,涉及國土、住建、農(nong) 業(ye) 、林業(ye) 等多個(ge) 部門。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曾經參與(yu) 過住建部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的製定。他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製度,和每個(ge) 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guan) 。
“土地和房屋是兩(liang) 類最重要也是最常見的不動產(chan) ,要確定他們(men) 的權利歸屬和內(nei) 容,必須依靠登記製度,不能說你住在這個(ge) 房子裏或者你站在這塊地上,它就是屬於(yu) 你的,必須通過不動產(chan) 登記簿把這種物權狀態展現出來。別人要買(mai) 你的房子,他怎麽(me) 確定這個(ge) 房子是你的?也要看不動產(chan) 登記簿,這一製度對於(yu) 保護物權人權利、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非常重要。”
除了主要的民事功能之外,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還發揮很多附加的行政功能,比如為(wei) 稅收提供便利,房屋交易契稅就要通過房產(chan) 過戶時的登記才能征繳,不然可能很少有人會(hui) 主動去繳納。
學術界較為(wei) 一致的觀點是,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的不統一會(hui) 帶來很多問題。每個(ge) 登記機構都有不同的登記程序,機構不同,程序不同,要求的登記材料也不統一,不僅(jin) 加大了交易成本,而且會(hui) 出現巨大的法律風險。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表示,由於(yu) 登記機構嚴(yan) 重分散,少數不法分子便利用這些弊端,將房、地分別抵押甚至分別轉讓,也有一些當事人將企業(ye) 財產(chan) 整體(ti) 抵押之後,又將部分財產(chan) 重複擔保,使得擔保權人在實現擔保權時受到極大損失。
但是,建立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一直步履維艱,這項並無太大技術難度的工作在實際推進中頻頻受阻。據了解,幾年前,該製度在上海、廣州、深圳、重慶四地試點,但也僅(jin) 限於(yu) “房、地登記機關(guan) 統一”,其他不動產(chan) 登記仍然在各部門。
孫憲忠認為(wei) ,推進這項製度困難,是因為(wei) 涉及各部門利益,現在從(cong) 事不動產(chan) 登記的各個(ge) 行政部門,都把自己手中掌握的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作為(wei) 一種行政資源。
在程嘯看來,無論是國土部門還是住建部門,目前掌握的土地和房屋登記信息都要為(wei) 他們(men) 各自從(cong) 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服務,如果把土地和房屋的登記信息全部統一到國土部門,各個(ge) 地方原屬於(yu) 當地住建委的事業(ye) 單位--房屋交易登記中心也全部移交給當地國土局,住建部門要利用房屋登記信息進行房地產(chan) 市場調控,就要到國土部門獲取,對工作會(hui) 有一定的影響。
程嘯認為(wei) ,《條例》應該明確統一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範圍,“立法的原則是讓廣大民事主體(ti) 在進行不動產(chan) 登記時付出的成本最小,建立這一製度對社會(hui) 的震動也應最小。”
“建立統一的登記機構是立法最重要的任務,把登記的基本功能和派生的行政功能分離開。因為(wei) 目前對於(yu) 民眾(zhong) 最重要的不動產(chan) 是房屋和土地,可以把國土和住建部門登記的功能拿出來,建立一個(ge) 專(zhuan) 門的不動產(chan) 登記部門,負責所有的不動產(chan) 登記。理想狀態下,人們(men) 在這個(ge) 機構可以了解到物權人所有的不動產(chan) 權利狀態。”程嘯說。
比如有個(ge) 企業(ye) ,土地使用權在北京,海域使用權在深圳,采礦權在新疆,要把這些整體(ti) 打包抵押,現在需要到每一個(ge) 部門去辦一遍登記,非常辛苦,但將來到一個(ge) 機構就可以辦好。同樣,和它做交易的人或者提供貸款的銀行,要查它的信用狀況,對於(yu) 不動產(chan) 這一塊,隻要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到“不動產(chan) 登記局”去查就可以了。
記者注意到,公眾(zhong) 對於(yu) 建立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的關(guan) 注,很大程度上寄希望於(yu) 這一製度的建立,能夠為(wei) 反腐提供便利。特別是2012年下半年“房姐”、“房妹”、“房叔”、“房媳”不斷被曝光後,有輿論認為(wei) ,不動產(chan) 統一登記後的信息特別是住房信息應該放開,允許“以人查房”。
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的多名學者認為(wei) ,並非隻有我國法律製度規定了不允許“以人查房”的原則,普通公民不能“以人查房”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公眾(zhong) 要求開放“以人查房”沒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個(ge) 人住房信息屬於(yu) 隱私權保護範疇,應予以嚴(yan) 格保護,不應允許他人隨意查詢。
程嘯認為(wei) ,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確實可以為(wei) 反腐提供某些便利,但如果為(wei) 了反腐而搞登記,那很可能反腐不成,登記製度也完善不了。
在他看來,公眾(zhong) 對限製“以人查房”表現出的強烈不滿,是因為(wei) 我國沒有建立公職人員財產(chan) 公開製度,公職人員的個(ge) 人財產(chan) 不屬於(yu) 隱私權保護範圍。反腐可以利用包括住房信息在內(nei) 的不動產(chan) 登記信息,但不應讓反腐需求成為(wei) 建立統一的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的目的。
程嘯解釋說,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不是強製的,但是如果不進行登記,不動產(chan) 就無法進行交易、抵押和轉讓,“如果某個(ge) 貪腐人員買(mai) 了房子不辦登記,後果就是將來想賣這個(ge) 房子時,賣不出去,但他就不登記,你奈他何?”
另外,人們(men) 進行不動產(chan) 登記時要出示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然而,像陝西神木“房姐”龔愛愛那樣,有多個(ge) 戶口,並且購買(mai) 房產(chan) 時提交的戶籍資料都是“真”的假戶口本、假身份證,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隻能對這些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所以,不動產(chan) 登記製度要和其他很多製度共同作用,才能為(wei) 反腐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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