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11-02 14:03:28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進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險風險分散機製,規範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促進核保險持續穩健經營,更好地服務於(yu) 我國核電事業(ye) 發展,銀保監會(hui)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了《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製定的背景是什麽(me) ?
近年來,我國核電快速發展,已經成為(wei) 全球第三大核電國家和最大在建市場。伴隨著核電規模的快速擴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趨凸顯,黨(dang) 和政府高度重視核安全問題,將核安全視為(wei) 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核保險是專(zhuan) 門為(wei) 涉核風險提供保險服務的特殊風險保險,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風險的有效手段。根據2018年實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險是核安全保障的組成部分。
目前,國際上基本都采用共同體(ti) 的方式專(zhuan) 業(ye) 化經營核保險。我國於(yu) 1999年成立了中國核保險共同體(ti) (以下簡稱中國核共體(ti) ),專(zhuan) 門開辦核保險業(ye) 務。2019年,我國的核保險覆蓋了國內(nei) 所有的47台核電機組,保障的財產(chan) 總價(jia) 值達8000億(yi) 人民幣、人員涵蓋2萬(wan) 多名一線工作人員,還為(wei) 全球27個(ge) 國家和地區的約400台核電機組及各類核燃料循環設施提供了再保險支持,發揮了保險行業(ye) 共同為(wei) 核電行業(ye) 保駕護航的作用。
現階段,我國核保險經營主要存在兩(liang) 個(ge) 突出問題:一是保險公司賠付資金積累不足,核保險保費盈利轉化成保險公司利潤,未能有效積累。二是核保險按一年期短期業(ye) 務管理不能準確反映核風險的“長尾風險”特征。國內(nei) 外的經驗表明,巨災保險責任準備金製度是解決(jue) 這些問題的可行、有效手段。
二、《辦法》的製定主要有哪些特點?
《辦法》的製定以規範核保險經營、支持實體(ti) 經濟發展、提高核保險服務核安全能力為(wei) 目標,主要有以下三方麵特點:一是聚焦核風險管理特點,夯實保險服務核能安全的基礎。《辦法》針對當前我國核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構建了將核保險利潤進行長期高效積累、專(zhuan) 項管理和使用的準備金製度,進一步優(you) 化了核保險機製與(yu) 核能風險特點的匹配關(guan) 係,夯實了保險服務於(yu) 核能行業(ye) 的基礎。二是合理確定計提比例,加快核巨災準備金積累速度。核能行業(ye) 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險的整體(ti) 規模小,賠付責任大,因此需要將不出險年份的承保盈餘(yu) 提留為(wei) 準備金留存。《辦法》要求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按核保險承保盈利的75%計提,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核保險承保盈餘(yu) 獲得有效積累,提高核保險巨災準備金的積累速度。這個(ge) 計提標準也參照了國外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經驗做法,與(yu) 國際水平基本一致。三是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長期保障能力。核能設施尤其是核電廠從(cong) 開工建設到最終退役曆時數十年,有些甚至可達百年,《辦法》對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凸顯保險行業(ye) 做核能事業(ye) 全壽期風險守護人的職責和擔當。
三、《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有哪些?
《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對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的適用範圍、計提標準、使用條件、日常管理、監督處理五個(ge) 方麵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適用範圍,為(wei) 核設施或與(yu) 核設施相關(guan) 的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運輸過程提供財產(chan) 損失、第三者損害賠償(chang) 等保障的保險產(chan) 品需納入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管理。二是計提標準,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按核保險業(ye) 務承保利潤的75%計算,從(cong) 年度淨利潤中計提。三是使用條件,在發生一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核保險行業(ye) 自留責任預估賠款超過3億(yi) 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且核保險行業(ye) 自留責任年度已報告賠付率超過150%時,可以使用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四是日常管理,要求核保險巨災準備金永久留存、開展資金運用並將資金運用收益納入準備金管理。五是監督處理,對通過增加費用等方式減少承保利潤、規避準備金計提等行為(wei) 作出禁止性規定。
四、《辦法》的實施對核保險會(hui) 產(chan) 生哪些影響?
《辦法》的實施對規範核保險經營、提升核保險服務核安全風險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等方麵,有著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yi) 。《辦法》通過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形成了核保險長期穩健經營的政策導向,並會(hui) 產(chan) 生以下積極影響:一是保險公司逐步累積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應對核巨災風險能力進一步加強。二是核保險經營管理更加規範、科學,進一步夯實核保險為(wei) 核能風險提供長期、穩健保障的基礎。三是保險公司為(wei) 守護核安全貢獻行業(ye) 經驗,保險與(yu) 核能的行業(ye) 合作更緊密,跨行業(ye) 核安全命運共同體(ti) 的基礎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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