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定義“學生欺淩” 專家如此解讀
發稿時間:2020-10-29 13:30:10 來源:新京報
近年來,由校園欺淩引發的悲劇時有發生,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焦點。
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淩進行了定義(yi) 。相關(guan) 專(zhuan) 家指出,新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到欺淩範圍,概念的界定更加精準,同時明確規定了學校要有防控與(yu) 處置機製,但學校防控欺淩的工作製度如何建立,還有待於(yu) 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明確並出台配套規定。
首次定義(yi) 學生欺淩,關(guan) 注精神損害
“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ti) 、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wei)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淩進行了定義(yi)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yu) 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苑寧寧表示,“新法中對學生欺淩的界定,與(yu) 教育部之前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中對校園欺淩的界定基本保持了一致。”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9部門發布《關(guan) 於(yu) 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強調必須加強教育預防、依法懲戒和綜合治理,切實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次年,教育部等11部門又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明確學生欺淩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wei) 主。
苑寧寧說,以前對校園欺淩事件的處置是教育部發文,隻有指導性,不具備強製性,與(yu) 規範性文件不同的是,上升為(wei) 法律之後,學校必須執行。
他表示,新法明確界定了學生欺淩範圍,指的是發生在學生之間的行為(wei) ;不僅(jin) 限於(yu) 暴力,也包括語言辱罵甚至隻是網絡醜(chou) 化。在以前的實踐中,很多人認為(wei) 欺淩主要集中在人身方麵,目前界定的範圍相對來說比較周全,包括了三個(ge) 方麵:肢體(ti) 欺淩、語言欺淩和網絡欺淩。此外,明確了欺淩行為(wei) 要產(chan) 生一定的嚴(yan) 重後果,給對方造成人身、財產(chan) 或者是精神上的損害。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表示,語言暴力給未成年人精神上造成的傷(shang) 害不亞(ya) 於(yu) 身體(ti) 傷(shang) 害,不應當忽視精神欺淩的影響。苑寧寧也認為(wei) ,把精神損害納入到欺淩範圍,概念的界定更加精準。
初步認定權交給學校,家長監督避免“和稀泥”
但是,精神損害很多時候是無形的,現實中該如何界定?這也是家長關(guan) 心的問題。
北京家長劉女士說,她的兒(er) 子今年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性格偏活潑,因為(wei) 擔心孩子在學校期間被同學欺負,她常仔細觀察並詢問孩子情況,此外,她也反複教導孩子遇到問題要向家長求助。
劉女士認為(wei) ,肢體(ti) 上的傷(shang) 痕容易被發現,但精神或者心理上傷(shang) 害具有隱蔽性。她也擔心,校方在處理學生欺淩事件時,抱有“家醜(chou) 不可外揚”的心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無法有效遏製欺淩行為(wei) 。
“嬉戲打鬧、惡作劇等行為(wei) 與(yu) 欺淩確實容易混淆。”苑寧寧表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背後也持一個(ge) 觀點:要嚴(yan) 格區分學生欺淩與(yu) 學生之間的嬉戲打鬧行為(wei) ,並將初步認定學生欺淩行為(wei) 的權利交給學校。
針對學校可能存在的“和稀泥”行為(wei) ,苑寧寧稱,新法中明確了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wei) 應當立即製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yu) 欺淩行為(wei) 的認定和處理。
因此,從(cong) 學校層麵來看,對於(yu) 欺淩行為(wei) ,即使不構成違法犯罪,學校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據欺淩行為(wei) 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以前校方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現在雙方父母共同參與(yu) 認定,會(hui) 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 ”苑寧寧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也認為(wei) ,原來學生之間發生衝(chong) 突和暴力行為(wei) ,很多時候學校會(hui)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把責任推給家長,新法規定作為(wei) 校方必須要管,將會(hui) 減少嚴(yan) 重傷(shang) 害行為(wei) 的發生。
不僅(jin) 幹預孩子,還要指導家長
記者了解到,為(wei) 了防止欺淩行為(wei) 發生,北京一些學校已經采取了預防措施。
北師大二附中西城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蘇永銘表示,學校雖然不存在極端情況,但對可能發生的欺淩行為(wei) 會(hui) 做到早預防、早介入,從(cong) 而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
比如,學校會(hui) 利用心理課對學生進行相關(guan) 培訓和指導,通過團體(ti) 活動幫助學生學會(hui) 共處。而對於(yu) 可能引發學生矛盾的常見問題,如“打球搶場地”等,學校也製定相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
“第39條”規定:對相關(guan) 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guan)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苑寧寧認為(wei) ,欺淩行為(wei) 能否得到有效解決(jue) ,幫助雙方恢複應有的學習(xi) 秩序和生活秩序最為(wei) 關(guan) 鍵,在“第39條”規定中,此方麵著墨較重。
苑寧寧表示,孩子欺淩他人,很多時候可能是家庭管教出了問題,因此,不僅(jin) 要對孩子進行幹預,也延伸要求對監護人進行幹預。
“校方在努力,也需要家長配合。”蘇永銘也認為(wei) ,學校對家長的指導非常重要,家長需要從(cong) 學生成長的角度客觀看待問題。他建議,學校還可以完善相應的應急製度並進行演練,一旦出現突發情況,讓老師和學生清楚該如何處理。此外,社會(hui) 也要多做正麵引導,用學生友愛相處,共同成長的例子給學生帶來好的情緒和情感體(ti) 驗。
規範防欺淩工作製度還需出台配套規定
對於(yu) 新法“第39條”如何落地的問題,苑寧寧認為(wei) ,現在法律明確規定學校要有防控欺淩的工作製度,但這個(ge) 工作製度是什麽(me) ,還有待於(yu) 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明確如何建立係統化、規範化的學生欺淩防控製度,出台配套規定。
另外,公安部門對於(yu) 學校報告的嚴(yan) 重欺淩行為(wei) 應第一時間介入並參與(yu) 處理,欺淩行為(wei) 雙方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認定和處理活動,這既是權利也是義(yi) 務。
“從(cong) 學校層麵來說,欺淩行為(wei) 處置的核心是化解矛盾。”苑寧寧解釋說,這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如何幫助被欺淩孩子恢複正常的生活和學習(xi) 。對於(yu) 實施欺淩的孩子,如果不構成違法犯罪,如何對其加強管教,這些都是留給學校後續的工作。
程方平則指出,不僅(jin) 僅(jin) 是學生之間,老師對學生實施的肢體(ti) 上、語言上的暴力,也是學校應該予以關(guan) 注的。他認為(wei) ,立法者、學校等各方要對欺淩行為(wei) 實施者進行心理研究,製止或減少欺淩行為(wei) 的發生是綜合治理的過程,法律的製定、實施和監督,特別是教育方應該設有一整套的綜合治理的措施和方法,才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欺淩問題。
“學生欺淩問題既涉及未成年人保護,也涉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苑寧寧補充說,在貫徹落實“第39條”的過程中,另外一部正在修訂的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能也會(hui) 從(cong) 預防犯罪的角度對學生欺淩的處置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新京報記者 蘇季 校對 薛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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