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就《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10-28 15:25:58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就《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題1.製定出台《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麽(me) ?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製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十三五”時期,經營者集中審查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立足國情、服務發展、保障民生、完善規則,有力保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助力企業(ye) 優(you) 化重組和經濟轉型升級。收到經營者集中申報2159件(總局成立以來1380件),審結2023件(總局成立以來1282件),涉及交易額22.3萬(wan) 億(yi) 元,較“十二五”時期分別增長74%、81%和62%。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22件(總局成立以來13件),查處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53件(總局成立以來41件),有效消除潛在競爭(zheng) 問題,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為(wei) 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競爭(zheng) 環境。
黨(dang) 的十九大要求“推進依法行政,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健全反壟斷審查製度,對做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起,按照《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職責。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hui) 要求,適應市場監管體(ti) 製改革需要,構建更加科學係統完備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法律體(ti) 係,有效預防和製止壟斷行為(wei) ,有必要在充分總結執法經驗的基礎上,製定出台一部統一、完整和全麵規範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部門規章。市場監管總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的成熟做法,吸收國內(nei) 外研究成果,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水平,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製定了《規定》。
製定出台《規定》主要有三個(ge) 方麵的考慮:
一是適應機構改革實現反壟斷統一執法的需要。《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先後就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定出台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製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等多部部門規章及《關(guan) 於(yu) 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zheng) 影響的暫行規定》《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等規範性文件。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限製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等不同環節和流程由不同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定,較為(wei) 分散,不便於(yu) 查詢和執行,有必要進行全麵整合,為(wei) 統一執法提供製度支撐。
二是增強反壟斷法律製度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的需要。《反壟斷法》第四章經營者集中共12條,對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度的主體(ti) 和核心內(nei) 容作了明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度較為(wei) 複雜,涉及判斷控製權、計算營業(ye) 額、確定申報義(yi) 務人、判斷申報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製作和審核申報材料、評估競爭(zheng) 影響、確定和監督執行附加限製性條件等專(zhuan) 業(ye) 性較強的問題。為(wei) 細化《反壟斷法》規定,增強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必要製定《規定》。
三是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規定》充分總結執法經驗,對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ti) 標準和程序進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可以更好地規範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經營者集中審查,提高反壟斷執法的專(zhuan) 業(ye) 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同時,也可以為(wei) 市場主體(ti) 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明確指引,營造各類市場主體(ti) 公平競爭(zheng) 的法治環境。
問題2.《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有哪些?
《規定》在原4部部門規章和2部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梳理、整合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ti) 和程序規定,對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限製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等全流程內(nei) 容分章作出規定,並整合各流程共性內(nei) 容,增加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三章,共有七章65條,建立了統一完備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度。
問題3.如何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
答: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是否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jue) 定影響(以下統稱為(wei) 控製權)是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的標準。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度中所稱的控製權是指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或者重大經營決(jue) 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決(jue) 定性影響的權利或者狀態,包括直接和間接、單獨和共同、積極和消極的控製權,也包括控製的權利和事實狀態。實踐中,控製權的情形和形式複雜多樣,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ti) 情況,對大量事實和法律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與(yu) 評估。
為(wei) 更好地規範執法,指導經營者守法,《規定》第四條對判斷控製權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作了列舉(ju) ,主要包括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交易前後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其他經營者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表決(jue) 事項及其表決(jue) 機製,以及其曆史出席率和表決(jue) 情況;其他經營者董事會(hui) 或者監事會(hui) 的組成及其表決(jue) 機製;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其他經營者股東(dong) 、董事之間的關(guan) 係,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該經營者與(yu) 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ye) 關(guan) 係、合作協議等。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的基礎上,如果一個(ge) 經營者能夠決(jue) 定或者否決(jue) 其他經營者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或者重大經營決(jue) 策,一般可以認為(wei) 該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有控製權。
問題4.經營者集中需要申報的標準是什麽(me) ?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判斷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要從(cong) 參與(yu) 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ye) 額和參與(yu) 集中的單個(ge) 經營者的營業(ye) 額兩(liang) 個(ge) 維度看。具體(ti) 而言,經營者集中同時滿足合計營業(ye) 額和單個(ge) 經營者營業(ye) 額標準的,應當事先申報:參與(yu) 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hui) 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nei) 營業(ye) 額合計超過100億(yi) 元人民幣,或者在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額合計超過20億(yi) 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liang) 個(ge) 經營者上一會(hui) 計年度在中國境內(nei) 的營業(ye) 額均超過4億(yi) 元人民幣。
長期的執法實踐證明,上述申報標準能夠將大部分可能產(chan) 生競爭(zheng) 問題的經營者集中納入強製事前申報範圍內(nei) 。但是,由於(yu) 不同行業(ye) 的商業(ye) 模式和發展階段等存在較大差異,某些情況下,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營業(ye) 額不高,但集中對市場競爭(zheng) 可能產(chan) 生較大影響。針對此類特殊情形,《國務院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四條明確,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這一規定是經營者集中事前強製申報製度的補充,賦予了執法機構調查未達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的職責。為(wei) 落實上述規定,《規定》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依照《規定》有關(guan) 程序收集事實和證據,並進行調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法律製度,有利於(yu)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問題5.如何計算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營業(ye) 額?
答: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一項經營者集中是否需要事前申報,以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營業(ye) 額為(wei) 判斷標準。因此,營業(ye) 額的計算關(guan) 係到經營者集中是否需要申報,以及未事前申報是否會(hui) 產(chan) 生相關(guan) 法律責任,無論對於(yu) 執法機構還是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yi) 。《規定》在總結審查經驗的基礎上,對營業(ye) 額計算的原則和範圍作出明確規定,並簡化了條文表述,使規定更加簡潔、明了、易於(yu) 理解和執行。總體(ti) 而言,經營者在計算營業(ye) 額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原則:
一是計算參與(yu) 集中的具體(ti) 經營者的營業(ye) 額,不僅(jin) 要計算該經營者自身及其直接、間接控製的所有經營者的營業(ye) 額,還應包括其最終控製人及最終控製人直接或者間接控製的所有其他經營者的營業(ye) 額,具體(ti) 計算範圍在《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第六條有詳細規定。上述營業(ye) 額不包括被同一最終控製人控製的經營者相互之間的內(nei) 部營業(ye) 額。
二是判斷上述經營者的範圍,以申報時的實際情況為(wei) 準。由於(yu) 判斷經營者集中是否需要申報是依據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上一會(hui) 計年度的營業(ye) 額,實踐中,對申報時已失去控製關(guan) 係的經營者或者申報前新產(chan) 生控製關(guan) 係的經營者,其營業(ye) 額是否應計入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營業(ye) 額存在較多疑問。針對這一普遍性問題,《規定》明確規定,計算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營業(ye) 額,以申報前與(yu) 其有控製關(guan) 係的經營者的範圍為(wei) 準。在申報時已失去控製權的,其營業(ye) 額不計入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營業(ye) 額;在申報前新取得控製權的,其營業(ye) 額應計入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營業(ye) 額。
三是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者的組成部分時,出讓方失去對被出讓部分控製權的,根據《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表》和《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反壟斷審查申報表》,出讓方不是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被出讓的部分屬於(yu) 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在計算其營業(ye) 額時,僅(jin) 計算被出讓部分及其直接或間接控製的所有經營者的營業(ye) 額;由於(yu) 出讓方已失去控製權,出讓方及其控製的其他經營者的營業(ye) 額不計算在內(nei) 。
四是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或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與(yu) 未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製的經營者時,計算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的營業(ye) 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製的經營者的營業(ye) 額,但其營業(ye) 額應在共同控製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不應重複計算。
五是經營者的全球營業(ye) 額包含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營業(ye) 額。實踐中,部分申報人誤將全球營業(ye) 額理解為(wei) 境外營業(ye) 額,在計算全球營業(ye) 額時將中國境內(nei) 營業(ye) 額排除在外,造成營業(ye) 額計算錯誤,應注意避免。
在社會(hui) 經濟活動中,經營者的組織架構、經營模式多種多樣,計算營業(ye) 額時可能會(hui) 碰到各種特殊情形和具體(ti) 問題,《規定》難以窮盡所有特殊情形。經營者計算營業(ye) 額時如有困難,可以通過事前商談程序,與(yu) 反壟斷執法機構就經營者的具體(ti) 問題進行溝通和探討。
問題6.《規定》對申報文件、資料有什麽(me) 要求?
答:根據《反壟斷法》及配套立法的規定,交易構成經營者集中並且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時,相關(guan) 經營者有事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申報的強製性義(yi) 務。申報人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起點和作出審查決(jue) 定的依據。《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申報文件、資料應當包括的內(nei) 容。
申報文件、資料真實、可靠和準確,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對集中的競爭(zheng) 效果作出準確評估和判斷的前提,也有利於(yu) 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因此,《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對審查和調查中拒絕配合,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行為(wei) 規定了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nei) 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七十八條規定被許可人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guan)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為(wei) 進一步明確申報人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法律義(yi) 務和責任,《規定》依據上位法規定,在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第五十八條明確了相關(guan) 法律責任:申報人在申報和審查中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市場監管總局對經營者集中申報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並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對於(yu) 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不屬於(yu) 《規定》第五十八條,但屬於(yu) 《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由於(yu) 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規定》未作重複,應依據《反壟斷法》規定予以處罰。
問題7.總局在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時,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參與(yu) 集中經營者的市場控製力、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以及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消費者、其他有關(guan) 經營者、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對上述考慮因素進行了逐項細化。根據《規定》,總局在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時,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是評估市場控製力,可以考慮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份額、產(chan) 品或者服務的替代程度、控製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以及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結構、其他經營者的生產(chan) 能力、下遊客戶購買(mai) 能力和轉換供應商的能力、潛在競爭(zheng) 者進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評估市場集中度時,可以考慮相關(guan) 市場的經營者數量及市場份額等因素。
二是評估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通過控製生產(chan) 要素、銷售和采購渠道、關(guan) 鍵技術、關(guan) 鍵設施等方式影響市場進入的情況,並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評估集中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技術創新動力、技術研發投入和利用、技術資源整合等方麵的影響。
三是評估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產(chan) 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價(jia) 格、質量、多樣化等方麵的影響;評估集中對其他有關(guan) 經營者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同一相關(guan) 市場、上下遊市場或者關(guan) 聯市場經營者的市場進入、交易機會(hui) 等競爭(zheng) 條件的影響。
四是評估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經濟效率、經營規模及其對相關(guan) 行業(ye) 發展等方麵的影響。
五是評估集中競爭(zheng) 影響,還可以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wei) 瀕臨(lin) 破產(chan) 的企業(ye) 等因素。
在審查實踐中,市場監管總局評估上述每項考慮因素時,根據個(ge) 案情況,可以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具體(ti) 內(nei) 容進行評估。
問題8.《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規定簡易案件適用情形。請介紹簡易案件的標準是什麽(me) ?在審查中與(yu) 其他案件有什麽(me) 不同?
答:《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審結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已超過3000件,其中禁止2件,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48件。絕大多數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都不會(hui) 對相關(guan) 市場產(chan) 生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影響,從(cong) 而獲得無條件批準。這些經營者集中通常具備一些共性特征,比如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份額較低,或者集中後實體(ti) 不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經濟活動等。為(wei) 進一步提高經營者集中審查效率,減輕申報人負擔,反壟斷執法機構歸納整理出不太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共性特征,於(yu) 2014年2月11日公布了《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建立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製度。《規定》在原規定基礎上,總結執法經驗,主要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規定了可以作為(wei) 簡易案件申報的情形:
一是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市場份額較低的情形。對於(yu) 橫向集中,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在同一相關(guan) 市場所占市場份額之和小於(yu) 15%;對於(yu) 縱向集中,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遊市場所占市場份額均小於(yu) 25%;對於(yu) 混合集中,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在與(yu) 交易有關(guan) 的每個(ge) 市場所占市場份額均小於(yu) 25%。經營者集中同時涉及橫向、縱向或混合集中的,需要同時滿足對應市場份額標準才能作為(wei) 簡易案件申報。
二是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在境外設立合營企業(ye) 或者收購境外企業(ye) 的情形。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ye) 或者收購境外企業(ye) 股權或者資產(chan) ,該合營企業(ye) 或者境外企業(ye) 不在中國境內(nei) 從(cong) 事經濟活動的,可以作為(wei) 簡易案件申報。
三是集中前後共同控製方數量減少或者由共同控製變為(wei) 單獨控製的情形。由兩(liang) 個(ge) 以上經營者共同控製的合營企業(ye) ,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ge) 或者一個(ge) 以上經營者控製的,可以作為(wei) 簡易案件申報。
在審查中,簡易案件與(yu) 其他非簡易案件的不同主要體(ti) 現在以下三個(ge) 方麵:
一是簡化申報文件、材料要求。《規定》明確了作為(wei) 簡易案件申報,應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要求提交申報文件、資料。根據《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簡易案件申報文件、材料有所簡化,申報人可以使用《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反壟斷審查申報表》申報。
二是立案後對案件基本信息進行公示。根據《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申報人在申報時應填報《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公示表》。簡易案件立案後,反壟斷局對申報人《公示表》在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wei) 10日。在公示期內(n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第三方)均可對該案是否應被認定為(wei) 簡易案件向反壟斷局提交書(shu) 麵意見。
三是簡易案件審查時間大幅縮短。《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時限,簡易案件同樣適用該審查時限要求。由於(yu) 簡易案件通常不太可能對相關(guan) 市場產(chan) 生排除、限製競爭(zheng) 影響,因此通常能夠在《反壟斷法》規定的初步審查階段完成審查,大幅提高了審查效率,減輕了申報人負擔,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問題9.申報人在什麽(me) 情況下可以撤回經營者集中申報?如何撤回申報?
答:實踐中,申報人在提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後、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審查決(jue) 定前,可能因為(wei) 各種原因需要撤回申報。《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對申報人可以申請撤回申報的主要情形作出了規定,包括交易不屬於(yu) 經營者集中的、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的、集中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豁免申報情形的、集中發生實質性變化需要重新申報的、集中各方放棄交易等。實踐中,申報人也可能因申請適用的程序有誤(例如申報後發現不符合簡易案件標準)申請撤回申報。出現上述情形時,申報人根據其自身需求,可以自行決(jue) 定是否申請撤回。但是,《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如果集中交易情況或者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申報的,申報人應當申請撤回。例如,申報的集中為(wei) 通過股權收購取得單獨控製權,但申報後交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收購方收購的股權比例降低,集中完成後將形成對目標公司的共同控製。在這種情況下,交易結構的改變將導致對控製權結構、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的認定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影響到相關(guan) 市場界定、競爭(zheng) 分析,因此申報人應當撤回申報並按照新的交易結構重新申報。
申報人申請撤回申報的,無論是否已經立案審查,申報人均應提交書(shu) 麵申請,並說明撤回申報的理由。經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申報人可以撤回申報,審查程序終止。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監管總局同意撤回申報不視為(wei) 對集中的批準。也就是說,申報人撤回申報的,如該交易仍屬於(yu) 應當事前強製申報的集中,撤回申報後未重新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市場監管總局同意撤回申報不能免除申報義(yi) 務人違法實施集中的法律責任。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退回申報或者撤銷立案。例如,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報人未能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期限內(nei) 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wei) 未申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收到申報人的簡易案件申報後,發現案件不符合《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簡易案件標準,或者屬於(yu) 《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不視為(wei) 簡易案件的情形,而申報人未主動申請撤回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立案前可以退回申報,在立案後可以撤銷對簡易案件的立案,並要求申報人重新申報。申報人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市場監管總局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撤銷立案,並可以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上述處理不免除申報義(yi) 務人的申報義(yi) 務和違法實施集中的法律責任,即被退回申報或撤銷立案後,申報人應當按照適用的程序,提交完整、準確、真實的材料,重新進行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問題10.對於(yu) 經審查發現存在競爭(zheng) 問題的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怎樣處理?
答:對於(yu) 經審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有兩(liang) 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禁止集中,另一種是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集中。《規定》整合原相關(guan) 規定,總結執法經驗,進一步明確了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或禁止集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是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查認為(wei) 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的,應當告知申報人;經營者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提交書(shu) 麵意見,並提供相應證據。
二是為(wei) 減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經營者可以提出附加限製性條件承諾方案。附加限製性條件可以是結構性條件、行為(wei) 性條件或者二者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三是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如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zheng) 的不利影響,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與(yu) 經營者就限製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nei) 提出其他承諾方案。
經評估、磋商和對附加限製性條件承諾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如附加限製性條件承諾方案能夠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zheng) 產(chan) 生的不利影響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作出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決(jue) 定。參與(yu) 集中的經營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nei) 提出附加限製性條件承諾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諾方案不能有效減少集中對競爭(zheng) 產(chan) 生的不利影響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jue) 定。
問題11.什麽(me) 情況下經營者可以在承諾方案中提出特定買(mai) 方和剝離時間的建議?
答: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後,經營者即可實施集中,並按審查決(jue) 定的要求執行附加限製性條件。但是,在以剝離為(wei) 救濟措施的情況下,如遇剝離存在較大困難、風險,或者買(mai) 方身份對能否達到救濟效果具有重要影響等特殊情形,為(wei) 降低剝離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確保救濟措施順利實施,更好地維護集中完成後相關(guan) 市場的競爭(zheng) ,需要將確定買(mai) 方、簽訂剝離業(ye) 務出讓協議或者實施剝離等步驟前置。《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製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第十四條對“交割前剝離”作了規定。其他主要司法轄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也有“買(mai) 方先行”(upfront buyer)和“先行修正”(fix-it-first)等類似的製度安排。在我國的執法實踐中,此類要求通常需要在審查過程中協商確定,並在審查決(jue) 定中予以明確。因此,《規定》在第三十四條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ti) 情況,實踐中可能需要在作出審查決(jue) 定前就確定買(mai) 方、簽訂協議甚至完成剝離,也可能需要在集中實施前確定買(mai) 方、簽訂協議或者完成剝離。
問題12.請介紹如何確保限製性條件得到有效執行?
《規定》在《關(guan) 於(yu) 經營者集中附加限製性條件的規定(試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督執行過程中相關(guan) 主體(ti) 的義(yi) 務、職責、法律責任,增強規定的邏輯性和可操作性,確保限製性條件得到有效執行。
一是明確對義(yi) 務人的各項要求。義(yi) 務人是指審查決(jue) 定中要求履行相關(guan) 限製性條件的經營者。義(yi) 務人應當嚴(yan) 格履行審查決(jue) 定規定的義(yi) 務,並按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履行情況。義(yi) 務人應當按時提交監督受托人、剝離受托人、剝離業(ye) 務買(mai) 方人選以及相關(guan) 協議供市場監管總局審查,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上述人選和協議進行審查,以確保符合審查決(jue) 定要求。在剝離中,剝離義(yi) 務人應當確保剝離業(ye) 務的存續性、競爭(zheng) 性和可銷售性,同時按要求完成自行剝離。未能自行完成剝離的,則進入受托剝離。
二是規範受托人工作製度。審查決(jue) 定應明確是否通過受托人監督。通過受托人對義(yi) 務人進行監督,是附加限製性條件案件最主要的監督執行方式。市場監管總局從(cong) 獨立性、能力及資質、過往監督表現等方麵評估確定受托人,如果曾因監督不力、不履行監督職責等受到處罰的,將在五年內(nei) 喪(sang) 失受托人提名資格。監督受托人負責監督義(yi) 務人履行義(yi) 務,並定期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監督報告。剝離受托人負責在受托剝離階段為(wei) 剝離業(ye) 務找到買(mai) 方並達成出售協議。受托人應當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
三是完善相關(guan) 法律責任。義(yi) 務人違反審查決(jue) 定的,依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受托人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要求義(yi) 務人更換受托人,並對受托人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剝離業(ye) 務的買(mai) 方未按規定履行義(yi) 務,影響限製性條件實施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規定》進一步規範相關(guan) 法律責任,尤其是增加了剝離買(mai) 方和受托人的法律責任,有利於(yu) 維護審查決(jue) 定權威,充分保障監督執行效果。
問題13.請介紹《規定》在限製性條件變更或解除方麵有哪些規定?
截至2020年8月底,市場監管總局附條件批準了48起經營者集中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限製性條件期限和解除方式。《規定》在總結監督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優(you) 化整合原有規定,對相關(guan) 內(nei) 容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審查決(jue) 定應規定附加限製性條件的期限。附加限製性條件的期限和解除方式,直接影響義(yi) 務人實際履行義(yi) 務的期限以及義(yi) 務人的經營安排等,是限製性條件的關(guan) 鍵部分,也是義(yi) 務人和執法機構磋商的重點,應當在審查決(jue) 定中予以明確。
二是明確附加限製性條件解除的各類情形。限製性條件的解除包括期限屆滿自動解除、期限屆滿評估解除、義(yi) 務履行完成自動解除以及在決(jue) 定生效期間變更或解除四類情形,增強規範性和指導性。
三是明確不同解除方式的區別。期限屆滿自動解除和義(yi) 務履行完成自動解除需要經過市場監管總局核查確認,相關(guan) 期限還可能因義(yi) 務人存在違反審查決(jue) 定情形延長。對於(yu) 期限屆滿評估解除和決(jue) 定生效期間變更或解除,市場監管總局要進行評估並決(jue) 定是否解除。評估期間,義(yi) 務人仍需履行相關(guan) 限製性條件。在評估中,市場監管總局主要考慮集中交易方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相關(guan) 市場競爭(zheng) 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實施限製性條件是否無必要或不可能等因素。市場監管總局決(jue) 定解除限製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因此,四種解除方式在對義(yi) 務人的要求、解除程序、審查重點等各方麵有所不同。
問題14.如果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市場監管總局如何調查處理?
《規定》首次從(cong) 立法上明確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未依法申報、申報後未經批準實施以及違反審查決(jue) 定等情形,並在《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調查程序。
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查處,分為(wei) 初步調查和進一步調查兩(liang) 個(ge) 階段。在初步調查階段,市場監管總局確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屬於(yu)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初步調查時間期限為(wei) 30日。屬於(yu)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作出實施進一步調查的決(jue) 定,不屬於(yu)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作出不實施進一步調查的決(jue) 定。在進一步調查階段,市場監管總局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效果進行評估,進一步調查時間期限為(wei) 120日。《規定》在原部門規章基礎上大幅壓縮調查時間,有利於(yu) 進一步提高案件調查效率,增加經營者對交易的可預期性,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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