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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眾反映最強烈的六個問題

發稿時間:2013-03-14 00:00:00  

  近期,《關(guan) 於(yu) 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發布(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指出:“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是一項十分艱巨複雜的係統工程,涉及方方麵麵利益調整,不可能一蹴而就。”收入分配改革是個(ge) 世界性難題,對中國而言究竟難點是什麽(me) ?公眾(zhong) 意見最集中的方麵在哪?我們(men) 綜合人民論壇所進行的多輪相關(guan) 調查數據,梳理整合出如下公眾(zhong) 反映最強烈的六個(ge) 問題:

  國企高管薪酬怎麽(me) 降?

  專(zhuan) 家難點評析:“行政價(jia) ”、“半市場價(jia) ”、“市場價(jia) ”

  --給國企高管薪酬分類

  中國勞動學會(hui) 副會(hui) 長兼薪酬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會(hui) 長蘇海南:

  國企高管該不該拿高薪?社會(hui) 上一直存在著兩(liang) 種觀點的交鋒,一種觀點認為(wei) 高管薪酬就應該企業(ye) 自己定,應該拿高薪,否則人才流失;而且國企高管的薪酬與(yu) 民營、外企高管相比也不算高。另一種觀點認為(wei) 國企高管是以行政任命為(wei) 主,與(yu) 職業(ye) 經理人所麵臨(lin) 的風險和壓力不同,薪酬確定方式自然也應不同,其水平當然不能向市場價(jia) 位看齊。這兩(liang) 種認識一直相持不下,構成了對確定國企高管薪酬水平問題認識上的難點。國企高管有官員或半官員身份,相當於(yu) “紅色”保險、永不沉沒的救生圈套在身上,憑這條就不能拿高薪。如果像外資企業(ye) 、私營企業(ye) 高管一樣拿天價(jia) 薪酬,既沒有道理,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容易引發社會(hui) 心理不平衡。我們(men) 應該堅持的是:國企高管行政任命的就隻應是“行政價(jia) ”,其薪酬隻比公務員高一點;競爭(zheng) 上崗具備明顯市場能力者,其薪酬可以是“半市場價(jia) ”;沒有官員、半官員身份,麵向全國、海外通過競爭(zheng) 招聘的職業(ye) 經理人則可以是“市場價(jia)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國企高管基本都是拿比公務員稍高一些的薪酬,沒有拿市場價(jia) 位高薪的。但還有幾個(ge) 難點要麵對,如有的國企高管已拿了很長一段時間的高薪,一下子要降下來,會(hui) 有抵觸情緒;非國企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高,對國企高管薪酬監管形成衝(chong) 擊。

  《意見》回應

  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ye) 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e) ,嚴(yan) 格實行企業(ye) 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ye) 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yu) 企業(ye) 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ye) 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當期業(ye) 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製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ye) 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製度。縮小國有企業(ye) 內(nei) 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於(yu) 企業(ye) 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ye) 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hui) 、薪酬委員會(hui) 和股東(dong) 大會(hui) 在抑製畸高薪酬方麵的作用。

  公務員拿多少工資合適?

  專(zhuan) 家難點評析:公務員的工資應同步上調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胡仙芝:

  在CPI屢創新高的背景下,公務員的工資也應該同步上調。《公務員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yu) 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yu) 社會(hui) 進步相適應。”第七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任何人都有權利分享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的果實。不能因為(wei) 他是公務員,就要他不能享受同步增長的成果。現在CPI的指數增長那麽(me) 快,相對於(yu) 全民的平均水平和物價(jia) 消費,公務員的實際收入相對下降了。稍微做一個(ge) 調整,保證其工資相對水平不下降,這也是公平的需求。當然,怎麽(me) 漲,漲多少,需要進行合理調查和測算。調整公務員工資也必須在合法的程序和範圍內(nei) 進行,絕不是一個(ge) 部門一個(ge) 地方可以隨便采取的行動,必須是一項嚴(yan) 肅的法律或政策調整行為(wei) 。公務員工資的水平及其具體(ti) 標準,應該有一個(ge) 綜合的、體(ti) 現民意的科學決(jue) 策機製。除實行工資調查製度,使公務員工資體(ti) 現市場工資基本水平之外,還需要有體(ti) 現民意的決(jue) 策程序及其機製。因為(wei) 公務員工資用的是納稅人的錢,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從(cong) 監督的意義(yi) 上,公民代表和納稅人代表應有一定的發言權。因此,在決(jue) 策的體(ti) 製中,不僅(jin) 要有公務員的代表,更需要有納稅人和公民代表。

  《意見》回應

  建立公務員和企業(ye) 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製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yu) 職級並行製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you) 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

  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如何管?

  專(zhuan) 家難點評析:財產(chan) 公示與(yu) 官員個(ge) 人隱私權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官員財產(chan) 公示既是世界潮流,也為(wei) 實現十八大提出“三清”所必須,還是官員通過主動公示財產(chan) ,給民眾(zhong) 一個(ge) 明白,還自己一個(ge) 清白的有效舉(ju) 措。公權力的所有權是人民,使用公權力的人理應受到民眾(zhong) 約束,其財產(chan) 理應接受社會(hui) 監督!這是常識和公理,不證自明。依法尊重和保護領導幹部的個(ge) 人隱私,並不影響和防礙官員財產(chan) 公示。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劃定人群、劃定層次,對申報和公示的方式方法進行細分,逐步達到實際效果。官員家庭財產(chan) 還不能馬上全部公示,既是因為(wei) 一些技術條件還不具備,更是因為(wei) 相當一批官員,由於(yu) 體(ti) 製製度等原因,在過去30年中已有了相當多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這時讓他們(men) 公示,無疑隻會(hui) 讓他們(men) 成為(wei) 政改的阻力者和對立麵。一個(ge) 優(you) 秀的決(jue) 策者,不是想怎麽(me) 幹,就怎麽(me) 幹!而是能怎麽(me) 幹,才怎麽(me) 幹!這個(ge) 問題要想明白,官員財產(chan) 公示是想僅(jin) 僅(jin) 公示而已,還是希望通過公示得到什麽(me) ?第一,公示不是清算。如果想通過財產(chan) 公示清算官員,目前肯定做不到。第二,公示本身也不能成為(wei) 目的。應該通過公示實現“零容忍”。弄清楚了這個(ge) 是什麽(me) 和不是什麽(me) ,官員財產(chan) 公示既可以“人”帶麵,即從(cong) “兩(liang) 新”(新提拔、新後備)幹部開始;也可以“點”帶麵,即從(cong) 設立政改特區做起!一步一步將一杯比較渾濁的水,通過不斷加入新的清廉增量,來降低或者逐步擠出腐敗存量。不能再讓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耽誤時機,什麽(me) “侵害了官員隱私權”、“影響官員工作積極性和隊伍穩定”、“技術條件不成熟”……這些理由,無非是既得利益者不想在自己身上動刀的借口。

  《意見》回應

  全麵落實《關(guan) 於(yu) 領導幹部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的規定》,嚴(yan) 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如實報告收入、房產(chan) 、投資、配偶子女從(cong) 業(ye) 等情況的規定,對隱報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wei) ,通過抽查、核查,及時糾正,嚴(yan) 肅處理。繼續規範領導幹部離職、辭職或退(離)休後的個(ge) 人從(cong) 業(ye) 行為(wei) ,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程序、條件和要求辦理兼職任職審批事項。

  如何限製壟斷行業(ye) 高收入?

  專(zhuan) 家難點評析:難在打破壟斷壁壘

  上海交通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陸銘:

  當前的行業(ye) 收入差距還與(yu) 行政性壟斷有關(guan) ,不僅(jin) 有一些行業(ye) 明確不允許民營資本涉足,即使在一些向民營企業(ye) 開放的行業(ye) ,也存在行政性的進入壁壘,比如通過發牌照的方式對民營資本的進入進行限製,在這些部門形成了壟斷租金。在一些領域,甚至政府以加強市場管理的名義(yi) 在進一步抬高民營企業(ye) 的進入壁壘。更有甚者,一些與(yu) 行政性管製相關(guan) 的收費、罰款也在加重企業(ye) 的運營費用,而相關(guan) 的收入則流向了擁有行政管理權的部門。未來,如果不對這些現象進行根治,不加強對於(yu) 政府部門權力的限製,將對企業(ye) 的發展和普通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產(chan) 生不利的影響。行業(ye) 壟斷並不一定就帶來這個(ge) 行業(ye) 員工的高收入,行業(ye) 間存在收入差距一定要從(cong) 勞動力市場上找原因。有時候,一個(ge) 行業(ye) 的收入高是因為(wei) 在技術上別人做不了的,那就無可厚非了。比如說在大學裏,普通的後勤工作收入並不高,而教授收入相對高一點,但是教授卻不是人人都能做。此類行業(ye) 收入即使高一點,實屬正常,老百姓也沒有怨言。但是,高收入的行業(ye) 不是大學教育這樣的行業(ye) 。以製造業(ye) 為(wei) 參照,“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給業(ye) ”、建築業(ye) 、“交通運輸、倉(cang) 儲(chu) 及郵電通訊業(ye) ”、金融保險業(ye) 和房地產(chan) 業(ye) 這5個(ge) 行業(ye) 的收入仍然高於(yu) 製造業(ye) ,這個(ge) 結論是在已經排除了不同行業(ye) 的員工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等差異之後得到的。這些被我們(men) 發現是高收入行業(ye) 的工作,是不是換了別人做不了的?顯然不是。如果勞動力市場是沒有行業(ye) 進入壁壘的,對不同的勞動者,機會(hui) 能夠實現平等,那麽(me) ,壟斷企業(ye) 即使有超額利潤,也可以由企業(ye) 留著,而不給員工加工資。所以,行業(ye) 收入差距的另一個(ge) 不可缺少的成因就是存在勞動力市場的進入障礙。也就是說,我們(men) 需要進一步地發問:是誰,憑什麽(me) 進入了高收入行業(ye) ?

  《意見》回應

  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製。全麵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ye) 、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製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ye) 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ge) 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於(yu) 社會(hui) 保障等民生支出。

  普通職工收入倍增,落實靠誰?

  專(zhuan) 家難點評析:政府在勞動報酬方麵大有作為(wei)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

  工資確實和勞動力市場有關(guan) 聯,但是不能據此認為(wei) 政府對勞動報酬無所作為(wei) 或者不能作為(wei) ,即使在資本主義(yi) 國家,政府對勞動報酬的影響力也是巨大的,是完全可以有所作為(wei) 的。比如最低工資標準是強製性的,如果最低工資標準能真正像國際上那樣相當於(yu) 當地社會(hui) 平均工資的40%-60%,就必定能對提高勞動報酬起作用。其次,社會(hui) 保險也是強製性的,如果社會(hui) 保險費相當於(yu) 工資的30%,隻要勞動者參加了社會(hui) 保險,就意味其收入增長了30%以上,它雖然是未來收益,但總歸是勞動者的收益,有沒有社會(hui) 保險,不僅(jin) 對勞動者的總收益產(chan) 生重大影響,也會(hui) 拉大勞動者的收入差距。再加上針對勞動合同、集體(ti) 合同簽訂的行政監察,以及對職業(ye) 福利比如企業(ye) 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往往是通過稅收優(you) 惠牽引,促使企業(ye) 願意為(wei) 勞動者提供;還有政府可以推動勞資雙方的工資談判。可見,前麵三個(ge) 是強製的,後麵一個(ge) 是政策牽引,再加上一個(ge) 工資談判,隻有政府作為(wei) 到位,才能讓市場機製正常發揮對工資及勞動報酬的調節作用。

  《意見》回應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guan) 係和企業(ye) 經濟效益的工資決(jue) 定及正常增長機製。完善工資指導線製度,建立統一規範的企業(ye) 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製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jia) 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cong) 業(ye) 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研究發布部分行業(ye) 最低工資標準。以非公有製企業(ye) 為(wei) 重點,積極穩妥推行工資集體(ti) 協商和行業(ye) 性、區域性工資集體(ti) 協商,到2015年,集體(ti) 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jue) 一些行業(ye) 企業(ye) 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

  “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稅收如何調?

  專(zhuan) 家難點評析:我國目前不具備開征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的條件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

  西方國家征收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有較長曆史,但該稅也是一個(ge) 備受指責的稅,個(ge) 別國家內(nei) 的部分地方政府層麵甚至取消了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如美國)。從(cong) 屬性上看,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是標準的收入分配調節稅,從(cong) 操作層麵看,有全額比例征收、超額累進征收和比例扣除餘(yu) 額征收三種做法。就國外經驗看,衡量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效應如何有兩(liang) 個(ge) 角度:一是是否擾動個(ge) 人財富正常增長;二是是否調節收入過度。目前有觀點認為(wei) 我國應開征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我認為(wei) 這是不合時宜的。首先,中國個(ge) 人財富積累僅(jin) 隻有三十多年的曆史,現在還處於(yu) 促進個(ge) 人財產(chan) 性收入增長階段,征收此稅會(hui) 抑製個(ge) 人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其次,我國現在已經開始考慮對不動產(chan) 保有課稅,如果再征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事實上是在突然加大相關(guan) 群體(ti) 稅負,這極易激化社會(hui) 矛盾,最終導致中國財產(chan) 大規模出逃。再次,中國現在還是一個(ge) 稅收城鄉(xiang) 分治的國家,這在財產(chan) 課稅方麵表現突出,比如不動產(chan) ,農(nong) 村房產(chan) 不交稅,城市房產(chan) 要交稅。如果開征遺產(chan) 和贈與(yu) 稅,納稅人依然是城市群體(ti) ,勢必形成新的城鄉(xiang) 群體(ti) 對立情緒。

  《意見》回應

  加強個(ge) 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完善高收入者個(ge) 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範圍,建立健全個(ge) 人收入雙向申報製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製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ge) 人從(cong) 外商投資企業(ye)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ge) 人所得稅等稅收優(you) 惠。

  改革完善房地產(chan) 稅等。完善房產(chan) 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製度,逐步擴大個(ge) 人住房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範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le) 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chan) 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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