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越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製度
發稿時間:2013-03-05 00:00:00
中國社會(hui) 科學網中越兩(liang) 國同屬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政治和行政體(ti) 製相似,公權機構的設置和公務員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經開始實施公務員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越南的做法,對我國正在加緊製定的公務員財產(chan) 申報製度具有一定的參照意義(yi) 。
一、財產(chan) 申報的相關(guan) 規定
腐敗問題在越南被稱為(wei) “國難”,關(guan) 係到黨(dang) 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種措施治理腐敗,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過了《防止和反對貪汙腐敗法》。越南《防止和反對貪汙腐敗法》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公開申報財產(chan) 和收入。為(wei) 配合這項法律的實施,2007年3月9日,越南總理阮晉勇就簽署了關(guan) 於(yu) 財產(chan) 和收入公開的政府第37/2007/N?-CP號決(jue) 定,要求國會(hui) 代表與(yu) 政府官員申報財產(chan) 。從(cong) 2008年起,部分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幹部申報了財產(chan) 。2011年,政府頒布了第68/2011/N?-CP號決(jue) 定,對第37/2007/N?-CP號決(jue) 定進行了補充和修訂。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屆國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以94.98%的讚成票通過了《反腐敗法(修正案)》,該法律規定越南幹部和公職人員必須申報個(ge) 人財產(chan) 申報表,從(cong) 而使得國家公職人員財產(chan) 和收入申報開始有法可依。這部法律還對領導幹部個(ge) 人所增加財產(chan) 的各類義(yi) 務加以規定,越南國會(hui) 指定政府負責出台有關(guan) 領導幹部個(ge) 人所增加的財產(chan) 定價(jia) 、申報人的權力與(yu) 責任、申報手續與(yu) 程序等的具體(ti) 規定。
根據《防止和反對貪腐敗法(修正案)》規定,越南的領導幹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將個(ge) 人財產(chan) 申報清單在本人所在機關(guan) 、組織或單位公布,與(yu) 此同時,越南國會(hui) 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hui) 代表以及候選人的個(ge) 人財產(chan) 申報清單須在選應選地區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號決(jue) 定規定了11種人屬於(yu) 申報範圍:1,專(zhuan) 職國會(hui) 代表、專(zhuan) 職議會(hui) 代表、國會(hui) 代表和議會(hui) 代表候選人;2,縣級副處級以上幹部和公職人員或機關(guan) 、組織、單位中享受副處級以上待遇的人員;3,部隊副團級以上指揮官和縣級武裝部副指揮長以上軍(jun) 官;公安部門副團級以上、區縣級公安局副局長和大隊副隊長以上幹部;4,國營醫院和研究院的經理、副經理、院長、副院長、會(hui) 計師、處長、副處長、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醫師等;5,國家財政撥款的報紙和雜誌的總編輯、副總編輯、會(hui) 計師、處長、副處長等;6,國家下屬各省、市、區的小學和幼兒(er) 園的園長、副園長和會(hui) 計師,國家下屬各初中、高中、中專(zhuan) 、職業(ye) 學校和培訓中心的校長、副校長和會(hui) 計師,國家各所大學和高等院校的校長、副校長、會(hui) 計師、處長、副處長、係主任、副係主任和正教員(相當於(yu) 副教授);7,國家財政投資項目的經理、副經理、會(hui) 計師、處長、副處長、項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發展援助(ODA)資金項目經理、副經理、會(hui) 計師;8,國有公司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副經理、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會(hui) 計師、處長、副處長、項目主任、項目副主任以及業(ye) 務處長等,受國家委派到國有企業(ye) 擔任上述職務者。9,黨(dang) 委書(shu) 記和副書(shu) 記,各級人民議會(hui) 主席和副主席,各鄉(xiang) 、坊、鎮級人民委員會(hui) 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公安局長,鄉(xiang) 級武裝部部長,土地和建設局幹部,鄉(xiang) 、坊和鎮級財務和會(hui) 計等;10,國家調查員、檢查員、審判員、法庭書(shu) 記員、國家巡檢員、監察員、執行員和公證員等;11,經內(nei) 務部和各部級單位領導商定並呈報總理批準,如下人員也在申報之列:在國家財政和資產(chan) 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家各級黨(dang) 政機關(guan) 、政治-社會(hui) 組織以及國會(hui) 辦公室、人民議會(hui) 辦公室和國家主席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等,他們(men) 直接接觸並負責處理機關(guan) 、組織、單位和個(ge) 人事務。
根據2011年政府第68號決(jue) 定,屬於(yu) 申報範圍的機關(guan) 、組織和單位包括:國家機關(guan) 、政治組織、政治-社會(hui) 組織、社會(hui) 組織、社會(hui) -行業(ye) 組織、人民武裝單位、事業(ye) 單位、國有企業(ye) 以及其他使用國家財政的機關(guan) 、組織和單位等。第68號決(jue) 定規定:財產(chan) 和收入申報的真實性由填報人自己負責。申報表將由人事部門存檔,隻服務於(yu) 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幹部任免和晉級時;二是接受貪汙腐敗調查時;三是其他與(yu) 幹部人事有關(guan) 的事項。
政府第68號決(jue) 定還對申報表的公開形式做出了明確規定:在職幹部可由本單位領導決(jue) 定是在會(hui) 上宣讀或是張貼公示;國會(hui) 代表及地方各級人民議會(hui) 代表的申報表需要在代表的辦公地點和居住地公示,由國會(hui) 、地方議會(hui) 選舉(ju) 委員會(hui) 以及越南祖國陣線常務委員會(hui) 指定公示形式;即將當選國會(hui) 或議會(hui) 代表候選人的申報清單須對當屆國會(hui) 代表或議會(hui) 代表公開,具體(ti) 公示形式由國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和議會(hui) 常值機構決(jue) 定;政治組織、政治社會(hui) 組織和行業(ye) 組織的公職人員,則需要根據本人單位的規定在單位內(nei) 部公開。所有以上情況的公示期不得低於(yu) 30天。
對於(yu) 不如實申報財產(chan) 和收入者,可視情況分別做出處分,包括:譴責、警告、降職和開除等處罰,並且在單位公示處罰決(jue) 定3個(ge) 月以上。而推遲申報者也可能被處以譴責、警告和降薪等處分。
國家還統一定製了財產(chan) 收入申報表,分為(wei) 1號、2號和3號表。首次申報的需要填報1號表,這是申報範圍內(nei) 所有公職人員必須填報的表格;第二次以上申報的填報2號表,即財產(chan) 變動申報表;國會(hui) 代表、議會(hui) 代表候選人和即將發生職務變動者填報3號表。申報表需要填報信息除了本人外,還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報的內(nei) 容包括:住房、建築工程、土地使用權、珠寶、現金、各種有價(jia) 證券以及其他價(jia) 值在5000萬(wan) 盾(1美元約合22000盾)以上的物品,存放在國外的價(jia) 值在5000萬(wan) 盾以上的財產(chan) 和賬戶,以及申報期內(nei) 的實際總收入等。所有財產(chan) 每年變動金額超過5000萬(wan) 盾的,都必須填報2號申報表。規定申報時間範圍為(wei)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來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完成公示。
目前,越南各個(ge) 國家機關(guan) 和單位正在加緊落實這項工作。越南財政部根據要求於(yu) 2012年12月3日頒布了第16741/BTC-TT號公文,提出了具體(ti) 實施辦法。該辦法要求所有單位的幹部人事部門必須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收齊申報表,並報送財政部;河內(nei) 市日前頒布了具體(ti) 操作方案,要求各機關(guan) 單位公職人員嚴(yan) 格執行財產(chan) 和收入申報;越南河內(nei) 師範大學和航海大學等單位還公布了具體(ti) 實施細則,要求正教員(相當於(yu) 副教授)、各科室以上幹部填報財產(chan) 和收入申報表,並及時上報。越南航海大學規定,如延遲30天之內(nei) 未上報者,將受到譴責,30-45天者,將受到警告,超過45天以上的,將受到更加嚴(yan) 重的處罰甚至受到法律製裁。
二、執行情況
對於(yu) 公職人員財產(chan) 申報製度,越南百姓普遍歡迎,但並不報以很大希望。談到新出台《防止和反對貪汙腐敗(修訂案)》,越南芹苴市律師阮長城(Nguy?nTr??ngThành)提出幾點不足:首先是法律不夠嚴(yan) 謹,如在職申報人要求在單位申報,而國會(hui) 代表則要求在其住所或者選區公布,但是70%以上的國會(hui) 代表都是有單位的人,因此執行過程中存在漏報或不報的情況;而對於(yu) 財產(chan) 確認的規定,則是單位由負責人來確認,但是對於(yu) 沒有單位的候選人,則未明確由誰來確認。其次,祖國統一陣線有權確認國會(hui) 代表的申報情況,而不是所有申報對象,但根據有關(guan) 規定,祖國陣線有權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有關(guan) 法律規定未提及新聞媒體(ti) 有權跟蹤和確認公職人員的申報情況,盡管國家主席張晉創說:“任何人都無權阻止媒體(ti) 反腐敗”,但實際媒體(ti) 還發揮不了作用。第四,申報人隻要求申報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chan) ,但是沒有把其他親(qin) 戚和相關(guan) 的人列入申報範圍,這將會(hui) 使部分幹部將其名下的財產(chan) 轉移給這些人,甚至還有人轉到什麽(me) “二奶”、“三奶”的名下。
據越南原財政部戰略研究院院長劉碧湖(L??Bi?chH??)博士介紹:目前執行財產(chan) 申報和公開的情況還很有限,也不夠嚴(yan) 肅,隻涉及高級幹部、有問題的幹部或者即將提拔的幹部等人,且主要是申報土地和住宅,而且這些信息也不一定準確,情況就跟反腐一樣,馬馬虎虎走過場;幹部和群眾(zhong) 並不相信這個(ge) 規定能執行好。劉碧湖認為(wei) :這件事很重要,但很難執行。原因是整個(ge) 政治係統還不透明和公開,經濟問題很多,貪汙腐敗嚴(yan) 重。劉碧湖認為(wei) 需要經過很長時間的改革之後,這一規定才能落實到位。在劉碧湖看來,這件事最為(wei) 關(guan) 鍵的是幹部和人事製度,是要真正地落實民主。
本文作者認為(wei) :根據以往的經驗,越南的法律很多很嚴(yan) ,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都要大打折扣。現在對於(yu) 財產(chan) 申報隻是采取內(nei) 部公開的辦法,而不是向全社會(hui) 公開,因此還是有暗箱操作和互相包庇的空間,因而也還不具備很強的約束性。但最近兩(liang) 年來,越共已敲響了治理貪汙腐敗的重錘,出台一係列政策並發起了自上而下的整頓黨(dang) 風黨(dang) 紀運動,因此,修訂後的《防止和反貪汙腐敗法》有可能從(cong) 製度上對防止貪汙腐敗現象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但不可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腐敗問題。
另外,越南的情況和中國盡管有一些近似,但實際上具體(ti) 情況差異還是很大的。僅(jin) 就工資待遇、收入水平而言,越南的公務員工資比中國低很多,月薪平均1000多元人民幣,但消費水平並不比中國低,因此很多公職人員都在外兼職賺取額外薪資以補貼家用,沒有太多盈餘(yu) 資金;兩(liang) 國在土地和住宅方麵的政策也不盡一致,如越南機關(guan) 單位按職務高低給公務員發放住宅建設用地;兩(liang) 國執法力度和信息公開製度也有很大差別,相比之下中國執法較為(wei) 嚴(yan) 謹,而越南則在領導幹部信息公開方麵先行一步。因此,越南公務員申報財產(chan) 可能不會(hui) 過多地引起諸如資金外流、信息外泄等負麵效應,但中國的情況恐怕就大不一樣。毋庸否認,實行財產(chan) 公開製度,從(cong) 長遠來說無疑有利於(yu) 防止和打擊貪汙腐敗現象,廉潔公務員隊伍,有利於(yu) 樹立幹部隊伍的良好形象,但在啟動之前還需要做好一些配套工作,製定相關(guan) 法律規定和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同時還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做好防止短期負麵效應擴大化的風險抵禦準備等。■
(作者係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馬研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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