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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可分四步走

發稿時間:2013-01-24 00:00:00  

  財產(chan) 公示對於(yu) 反腐敗的意義(yi) 已經得到社會(hui) 的認可。按照國際上官員財產(chan) 申報的通行做法,一定級別的政府官員都必須申報個(ge) 人財產(chan) ,申報的內(nei) 容包括個(ge) 人收入、個(ge) 人財產(chan) 和負債(zhai) ,官員的配偶及其子女的也要申報財產(chan) 狀況,並向社會(hui) 公示。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建立國家公職人員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不僅(jin) 能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監督,防止官員以權尋租,非法獲得灰色或黑色收入,還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收入,成為(wei) 其解釋公眾(zhong) 質疑的最好證據。

  遺憾的是,國家至今為(wei) 止尚未實行真正意義(yi) 上的官員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1995年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黨(dang) 政機關(guan) 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2001年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chan) 的規定(試行)》,基本上收效甚微,中國至今為(wei) 止沒有一個(ge) 官員是因為(wei) 在財產(chan) 申報上被發現問題而查處的。

  當前我國正處於(yu) 反腐敗鬥爭(zheng) 的關(guan) 鍵時期。一方麵,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本身具有強大的反貪汙賄賂功能,如實行財產(chan) 申報,當公職人員獲得某種不正當利益時,必將極力在申報材料中隱瞞這項收入,或者以其他名義(yi) 作虛假申報,有關(guan) 機構比較容易發現貪汙證據;另一方麵,當發現公職人員個(ge) 人消費和生活水準過於(yu) 奢華時,有關(guan) 機構可以對照其財產(chan) 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也可以要求其立即申報財產(chan) 收入明細賬,如不能說明巨額財產(chan) 的合法來源,即可治罪。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對一些具有潛在貪汙可能的官員來說,其心理抑製作用是相當強烈的,對於(yu) 防治腐敗的效果也是不言自明的。近幾年來,不少地方推出了一些財產(chan) 申報的試點做法,但總的來講還是不成氣候,力度和強度都不夠,考慮到中國國情,特別是這一製度本身觸及的利益群體(ti) ,實行起來有很大難度,但實行這一製度已經刻不容緩,必須提上日程。

  為(wei) 減少阻力,筆者認為(wei) 在中國實行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可以分四步走:十八大之後,所有新提任鄉(xiang) 科級幹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chan) ;2014年起,所有新提任的縣處級領導幹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chan) ;2016年起,所有新提任的廳局級領導幹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chan) ;2018年起,所有新提任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必須申報和公示財產(chan) 。力爭(zheng) 通過5年左右的時間將大部分領導幹部納入財產(chan) 申報的範圍,同時製定《公職人員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法》,實現真正意義(yi) 上的公職人員財產(chan) 申報和公示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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