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保護征地農民的權益
發稿時間:2013-01-15 00:00:00
據悉,有關(guan) 部門正在準備出台《農(nong) 村土地征收補償(chang) 條例》,為(wei) 保護土地承包人的利益,該條例擬將補償(chang) 款主要分給承包人。這樣做不能說沒有一定的道理,但由此產(chan) 生的製度性不公和違憲問題卻容不得忽視,並且存在著是否真正保護農(nong) 民利益的疑問。
農(nong) 村土地承包政策大都是從(cong) 上世紀80年代初實行的。有些集體(ti) 組織從(cong) 土地承包後就一直沒再調整過土地,大部分集體(ti) 一開始實行的是每隔5年或8年等期限根據人口變動情況進行重包。然而,自從(cong) 土地承包30年不變政策和《農(nong) 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各集體(ti) 組織再也無法調整土地,致使此後成為(wei) 集體(ti) 組織的新成員再也沒機會(hui) 承包土地,而承包土地後死亡或遷出者雖然客觀上已經不是集體(ti) 成員,卻仍然擁有或由其後人代其擁有承包地。長期的土地不變製度自然導致了較為(wei) 普遍的“有人沒地”和“沒人有地”的不公平現象。尤其是,對於(yu) 一些不適合采取按人口均分式承包、卻土地麵積廣大的果園、峪溝、林地等個(ge) 別承包,一個(ge) 集體(ti) 那麽(me) 多人就隻有幾處,“不變政策”使集體(ti) 利益讓那幾個(ge) 趕巧的承包人專(zhuan) 享本就不公、再在本來是收益承包而不是土地拍賣的情況下,竟然把作為(wei) 土地價(jia) 值的土地補償(chang) 款而不是青苗或果木補償(chang) 歸屬於(yu) 承包人,無疑會(hui) 造成讓個(ge) 別人暴富而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的製度不公。
其次,憲法明明規定農(nong) 村土地屬於(yu) 集體(ti) 所有而不是承包人所有,而且土地承包隻是一種生產(chan) 形式而不是變更土地所有權的方式,所以這樣做不僅(jin) 會(hui) 帶來製度性不公問題,也必然會(hui) 因此侵犯和剝奪土地所有者的根本權利。集體(ti) 組織既然根據憲法是農(nong) 村土地的所有人,當然就隻有它自己是其土地被征收的補償(chang) 款權利人,也從(cong) 來沒有征收一個(ge) 人的財產(chan) 而把補償(chang) 款補給另一個(ge) 人的道理。如果鑒於(yu) 集體(ti) 組織領導普遍有揮霍和侵占公款而損害集體(ti) 和集體(ti) 成員權利的現實,從(cong) 而認為(wei) 這樣做有助於(yu) 保護集體(ti) 成員的權利,這同樣是沒道理的。憲法和村委會(hui) 組織法既然規定了集體(ti) 組織的民主製度,並有刑法的相關(guan) 處罰,就應當通過完善和健全民主並對違法人員嚴(yan) 格追究責任的方式來保證集體(ti) 組織的健康性,通過鍛煉和提高農(nong) 民的自治能力和民主水平來保證集體(ti) 組織不背離和損害集體(ti) 成員的利益,而不是限製其活動範圍與(yu) 機會(hui) 。不管出於(yu) 什麽(me) 目的,這樣做都有重大違憲嫌疑。如果忽視這一點,就難免使該條例不成為(wei) 非法之法。
最後,如果說真是出於(yu) 保護失地農(nong) 民利益的考慮,那就應當嚴(yan) 格規範征收行為(wei) ,把政府的征收權嚴(yan) 格限製在憲法所規定的公共利益範圍內(nei) ,而不是為(wei) 了備受詬病的商業(ye) 利益和發展原因就可征收農(nong) 民的土地。畢竟,隻要刹住濫用征收權的歪風而不是縱容政府濫征土地,就會(hui) 從(cong) 根本上保護住農(nong) 民的土地,就不會(hui) 產(chan) 生補償(chang) 款被集體(ti) 組織盤剝的問題。所以,最有效的維護農(nong) 民權益的方法不是非得采用避開集體(ti) 組織的違憲方法,而是嚴(yan) 格按照憲法規定來限製征收權,真正保護農(nong) 民土地不被違憲征收。
從(cong) 現實中的許多事例來看,侵犯農(nong) 民土地權益的根本原因在於(yu) 征收權的濫用,特別是補償(chang) 款的不充分產(chan) 生的巨額土地財政,因而保護農(nong) 民權益的有效途徑就在於(yu) 控製征收權濫用和禁止政府借征收之機進行漁利。為(wei) 此,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guan) 的監督、控製與(yu) 責任追究機製。這除了在法治社會(hui) 背景下應當按照法治的一般要求建立相應的機製外,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曾經實行的對一把手的一票否決(jue) 製和土地差價(jia) 追回製。即一旦發生借土地征收進行漁利的情況,就像對待上訪那樣毫無條件地免除應當負責的相關(guan) 黨(dang) 政一把手的職務,並把借機謀取的不當利益追回返還給農(nong) 民或集體(ti) 組織。這才是保護農(nong) 民土地權益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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