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9-21 14:45:23 來源:銀保監會(hui) 網站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和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推進銀行業(ye) 保險業(ye) 監管治理能力和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銀保監會(hui) 製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為(wei) 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特殊時期金融服務提供監管指引和行為(wei) 規則。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製定的背景是什麽(me) ?
近年來,自然災害、大範圍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的風險對全球金融機構持續提供基礎金融服務形成挑戰,相關(guan) 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為(wei) 指導金融機構應對突發事件,普遍製定了相應的監管規則。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後,主要經濟體(ti) 紛紛采取了保障實體(ti) 經濟穩定的支持措施,並調整監管安排,加強對對特定風險的關(guan) 注。銀保監會(hui) 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就應對疫情發布了針對性政策措施,保障基本金融服務不中斷,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支持實體(ti) 經濟盡快恢複發展。
曆年以來,銀保監會(hui) 建立並完善了業(ye) 務連續性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製度框架;在曆次應對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及時製定發布了加強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政策文件。為(wei) 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經營活動和金融服務的長效監管機製,銀保監會(hui) 總結國內(nei) 外的良好做法和曆史經驗,製定了《辦法》。
二、《辦法》的特點是什麽(me) ?
《辦法》貫徹支持實體(ti) 經濟和維護金融體(ti) 係穩健相結合、提供便利金融服務和有效防範風險相結合、堅持審慎監管底線和靈活應對突發情況相結合的基本理念。考慮到突發事件往往情形複雜、緊急、多變,《辦法》堅持框架性、包容性和原則性的導向,為(wei) 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提供全麵指引。
三、製定《辦法》的主要目的什麽(me) ?
一是補齊製度短板,有效銜接和完善現有規定。曆年來,銀保監會(hui) 製定了一係列業(ye) 務連續性監管規則和突發事件管理製度,主要涉及維護信息係統和銀行自身業(ye) 務穩健運行,以及應對銀行業(ye) 自身風險事件的程序性要求。已有的規則、製度對在突發事件狀況下保持金融服務、提供金融支持、調整監管要求等方麵缺少明確的要求和安排。
二是總結有效經驗、提升立法層級,提供完善的應對工具箱和充分監管授權。銀保監會(hui) 針對曆次突發事件發布的政策文件,具有較強的特定性和階段性。對於(yu) 曆次應對突發事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經驗,有必要及時總結提煉。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應對過程中,還出現了需要主動調整監管方式、豁免監管要求的新情況。因此,《辦法》通過給予監管部門有效授權、明確工作程序等,依法規範進行監管調整,並為(wei) 今後的應對工作提供完備的政策工具和詳細指導。
四、《辦法》包括哪些主要內(nei) 容?
一是明確突發事件定義(yi) 、應對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製度安排。《辦法》明確規定適用於(yu) 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hui) 安全事件,將法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發布的有關(guan) 決(jue) 定、命令以及監管要求作為(wei) 觸發條件。明確了常態管理、及時處置、最小影響和社會(hui) 責任等四條基本應對原則。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管理製度,要求與(yu) 業(ye) 務連續性管理等製度有效結合,強調了職責分工、預案演練、協調配合、信息報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務,又鼓勵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突發事件應對中保證金融服務的持續性,包括公告營業(ye) 變更、采取多種服務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務和應急處置金融服務、為(wei) 受影響借款人提供靈活支持等內(nei) 容。保險公司應當開發針對性的保險產(chan) 品,增加業(ye) 務供給,積極發揮保險的風險防範作用。同時,進一步倡導和支持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履行社會(hui) 責任,分別規定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可以主動提供的具體(ti) 金融支持措施,明確應重點支持的領域。
三是強調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的同時要守住風險底線。強調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防範客戶不正當獲取、使用融資便利或優(you) 惠條件,防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防止挪用融資等行為(wei) 。要求及時進行業(ye) 務回溯和後評估,嚴(yan) 格防範侵害客戶合法權利的行為(wei) ,加強輿情監測、管理和應對。
四是規定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方式和要求。要求保持監管工作連續性、有效性、靈活性,對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機製、行動和效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定監管部門可以調整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現場調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和金融支持。《辦法》特別規定銀保監會(hui) 可以主動調整監管指標,可以臨(lin) 時性對銀行保險機構豁免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強調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借機進行分紅、分配或提高“董監高”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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