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貫徹落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9-21 14:44:55 來源:民政局網站
養(yang) 老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一部分,也是社會(hui) 關(guan) 注的一個(ge) 熱點問題。養(yang) 老機構作為(wei) 提供養(yang) 老服務的載體(ti) ,隻有加強管理、規範服務才能夠更好推動養(yang) 老服務業(ye) 高質量健康有序的發展。9月1號簽發部長令正式公布實施,從(cong) 2020年11月1號開始實施新的《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
問題一:請問《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立法理念和基本思路是什麽(me) ?
答:這次修訂《辦法》,我們(men) 貫徹的基本理念主要是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立足於(yu) 加強對養(yang) 老機構的管理,提高養(yang) 老機構服務水平。機構養(yang) 老是我國養(yang) 老服務體(ti) 係的組成部分,提高養(yang) 老機構服務水平是推進養(yang) 老服務發展的重要內(nei) 容。《辦法》一方麵對養(yang) 老機構服務活動進行規範,明確生活照料、康複護理等養(yang) 老機構服務活動的內(nei) 容,另一方麵也對養(yang) 老機構內(nei) 部運營管理,諸如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員配備等提出要求。同時,為(wei) 了確保對養(yang) 老機構的管理落實落細,《辦法》在2013年規章基礎上豐(feng) 富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部分的內(nei) 容。
二是立足於(yu)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辦法》明確,養(yang) 老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chan) 權等合法權益;養(yang) 老機構必須與(yu)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確定和調整,必須征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老年人在機構內(nei) 突發危重疾病的,養(yang) 老機構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等。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men) 主要遵循的思路是:一是貫徹落實上位法律法規及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的要求。2018年12月29日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yang) 老機構設立許可,要求實行養(yang) 老機構登記備案和部門綜合監管製度,《辦法》根據最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和增加了相關(guan) 內(nei) 容。針對新修訂的消防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對養(yang) 老機構的特殊要求,《辦法》也作出了相應的細化規定。另外,《辦法》對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養(yang) 老機構服務發展作出的新部署也進行了回應,增加了相關(guan) 內(nei) 容。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jue) 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guan) 部門持續開展了全國養(yang) 老院服務質量專(zhuan) 項行動,發現目前養(yang) 老服務中監管製度不健全、協同機製不緊密等問題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為(wei) 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還暴露出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辦法》針對上述問題規定了相應的解決(jue) 措施,以增加規章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三是認真總結經驗,將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yi) 的做法上升為(wei) 規章。近年來,一些地方陸續出台了關(guan) 於(yu) 養(yang) 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民政部也印發了很多政策文件,這其中不乏一些機構管理方麵的好經驗、好做法,《辦法》也充分加以吸收。
問題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裏麵的規定取消了對養(yang) 老機構設立的許可,改為(wei) 備案製。我們(men) 修訂後的《辦法》也有專(zhuan) 門的一章對如何備案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想請問在備案製度設計上,是否能夠介紹一下有哪些亮點和特色?
答:根據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養(yang) 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的一係列部署,2018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yang) 老機構設立許可,同時建立了備案製度,體(ti) 現了放權和監管並進的原則。修訂後的《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設專(zhuan) 章共6條對備案辦理予以規定,並與(yu) 《辦法》的其他部分作了銜接。需要說明的有兩(liang) 點:
第一,這裏的備案不是審批式或變相審批式備案,而是告知和承諾式備案。通過備案這個(ge) 形式,舉(ju) 辦者向主管部門告知舉(ju) 辦養(yang) 老機構,並承諾具備養(yang) 老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保證,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hui) 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同時跟進行政監管。《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有一條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舉(ju) 辦者負擔。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備案材料將越來越簡化,程序將越來越簡便,簡單說就是要讓舉(ju) 辦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時,養(yang) 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這是辦理備案中舉(ju) 辦者應當承擔的義(yi) 務。第二個(ge) 要說明的是怎麽(me) 開展備案。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出台後,民政部下發了《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確民政部門要依法做好養(yang) 老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工作。實際上各基層民政部門已經在開展養(yang) 老機構備案,這項工作沒有出現斷檔。此次《辦法》的修訂,對備案的具體(ti) 操作規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規範。主要包括四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第一是細化了養(yang) 老機構設立登記的內(nei) 容。備案的前提是養(yang) 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辦法》明確了什麽(me) 類型的養(yang) 老機構到哪個(ge) 部門去進行登記,比如說辦理營利性養(yang) 老機構,要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辦理非營利性養(yang) 老機構,要到社會(hui) 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和事業(ye) 單位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第二,明確了養(yang) 老機構備案時間和備案機關(guan) 。第三,規定了養(yang) 老機構備案材料、備案流程,以及備案事項變更的有關(guan) 內(nei) 容。對上述內(nei) 容《辦法》進行了清單式描述。最後,也對備案信息的公開和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通過這些舉(ju) 措減少舉(ju) 辦者的負擔,實現少跑腿的目的。
問題三:請問修訂後的《辦法》對養(yang) 老機構概念的界定,與(yu) 修訂之前有哪些變化?主要出於(yu) 什麽(me) 考量?
答:修訂後的《辦法》明確養(yang) 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wei) 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與(yu) 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一是刪除了“依照《養(yang) 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的表述。二是完善了與(yu) 養(yang) 老機構服務有關(guan) 的表述,將“集中居住”修改為(wei) “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wei) “照料護理服務”。“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區分了養(yang) 老機構與(yu) 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yang) 老機構的護理服務,主要是為(wei) 進一步強化養(yang) 老機構主要麵向失能老年人服務的發展方向。三是概念中增加10張以上床位數的規定。這主要考慮到:第一,規章對養(yang) 老機構的服務和運營提出了諸多製度性要求,床位數量過低的主體(ti) 很難達到要求。第二,原《養(yang) 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yang) 老機構床位數的要求也是“10張以上”,延續相關(guan) 內(nei) 容便於(yu) 有關(guan) 優(you) 惠扶持政策的有序銜接,更好地保持政策連續性。第三,對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ti) 並不會(hui) 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wei) 社區養(yang) 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
問題四:根據修訂後的《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老年人入住養(yang) 老機構,老年人及其家屬應當注意哪些新的變化?
答:這次修訂《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重點是完善養(yang) 老機構管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養(yang) 老機構正常的運營秩序,老年人和家屬如果了解熟悉《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內(nei) 容,有利於(yu) 處理相關(guan) 事務,尤其是其中一些直接涉及老年人入住服務的內(nei) 容作了調整,需要注意。
一是《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已經入住養(yang) 老機構的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yang) 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跟蹤評估有利於(yu) 更好地服務老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也要積極配合開展評估。
二是《辦法》第十六條明確雙方在簽訂服務協議時,新增了“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條款,第三十五條要求養(yang) 老機構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提前書(shu) 麵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這是預防養(yang) 老機構因各種原因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出現入住老年人不能妥善安排的問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在合同簽訂和執行中與(yu) 機構商議好。
三是《辦法》第十九條明確,養(yang) 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係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係人。這體(ti) 現了老年人生命健康權利優(you) 先的原則,避免這種情形下因為(wei) 無法聯係到代理人或者經常聯係人而延誤救治時機,但這也不代表免除了家屬的救治義(yi) 務。
四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養(yang) 老機構應當為(wei) 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wei) 老年人聯係家庭成員提供幫助。這是要求養(yang) 老機構做好協助工作,家屬也應該積極履行贍養(yang) 義(yi) 務,加強對入住養(yang) 老機構老年人的精神關(guan) 愛,不能“一送了之”。
問題五:取消養(yang) 老機構設立許可是養(yang) 老服務領域簡政放權的重要成果,按照“放管服”改革放權和監管相並重的要求,新修訂的《辦法》在加強民政部門日常監管方麵有哪些新的舉(ju) 措?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們(men) 取消了養(yang) 老機構設立許可,但是取消設立許可並不是不管了,而是將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可以說監管的要求更多了、監管的難度更大了。日常監管包括了登記部門和行業(ye) 管理部門的監管。民政部門是養(yang) 老服務行業(ye) 主管部門,這次新修訂的《辦法》對加強民政部門事中事後監管應該說體(ti) 現得很充分,也是著重墨來做規範的,主要是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
第一、強化監管手段。《辦法》明確民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根據需要以及養(yang) 老機構違法違規的情形,采取約談了解情況、進入現場檢查、查閱複製有關(guan) 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ye) 整頓等措施。
第二、保持監管強度。《辦法》要求民政部門對備案機構自備案之日,未備案機構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現場檢查。每年對養(yang) 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的現場檢查不少於(yu) 一次。日常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同時把檢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通過上述的方式保持監管的強度。
第三、創新監管方式。一是協同監管,民政部門作為(wei) 行業(ye) 管理部門,負有牽頭協調職能,發現養(yang) 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要及時通報、移交有關(guan) 部門處理,並配合做好相關(guan) 查處工作,形成監管合力。二是信用監管,通過建立信用記錄製度,並與(yu) 抽查頻次、處罰力度相掛鉤,強化信用監管。三是科技監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術手段,實現信息係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四是社會(hui) 監管,要通過聽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見,暢通舉(ju) 報投訴渠道等方式,發揮社會(hui) 監督促進作用。
問題六:新修訂的《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在運營管理上的安全保障怎麽(me) 做好?
答:安全大如天。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考察基層養(yang) 老機構的時候曾經提到過,養(yang) 老服務機構要加強管理,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服務質量,讓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都能健康長壽,安享幸福晚年。安全是一個(ge) 保障和基本,如果說沒有安全,其他的意義(yi) 就不存在了。為(wei) 了落實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安心”的指示精神,就必須抓好養(yang) 老機構安全保障,這也是《辦法》修訂的重點,主要歸納起來是三個(ge) 方麵。
一是養(yang) 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要求嚴(yan) 守安全底線。養(yang) 老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麵符合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要求。達到這些要求,意味著養(yang) 老機構必須在相關(guan) 設施設備和環境方麵合格。2017年以來,為(wei) 了落實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提高養(yang) 老機構服務質量的指示精神,民政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開展了連續四年的專(zhuan) 項行動。經過近四年的安全整治,共整治了40多萬(wan) 養(yang) 老服務安全隱患,其中涉及消防、設施設備的安全隱患占大多數。當然我們(men) 講消防、食品安全、建築設施設備的要求,在各個(ge) 領域有專(zhuan) 門的規定,《養(yang) 老機構管理辦法》這次把這些相關(guan) 領域的要求納入其中,做了進一步的重申和明確。
二是服務運營安全,《辦法》對養(yang) 老機構入院評估、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標準、人員資質、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麵完善了要求,加強了養(yang) 老機構服務行為(wei) 的規範化管理。由於(yu) 老年人身體(ti) 特點,在入住養(yang) 老機構期間,容易在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辦法》明確要求養(yang) 老機構應當通過實行24小時值班,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三是監管上突出了對安全事項的監管,民政部門發現養(yang) 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an) 安全風險的,將要求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e) 整頓。在《辦法》的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相關(guan) 安全事項的處罰內(nei) 容。還要介紹的是,去年底發布的《養(yang) 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強製性國家標準將於(yu) 2022年1月1日實施,屆時《辦法》也將與(yu) 這個(ge) 強製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銜接,未按照這個(ge) 強製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總的來講,安全工作是養(yang) 老機構服務的底線,這次《辦法》如果大家細讀的話,對安全的強調是修訂的關(guan) 鍵內(nei) 容。
問題七:我是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的記者。我們(men) 了解到新冠疫情發生之後,對於(yu) 養(yang) 老機構的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咱們(men)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對於(yu) 提升養(yang) 老機構的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方麵做了哪些新的規定?
在這次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中,我們(men) 多次開新聞發布會(hui) 跟大家報告相關(guan) 的情況。全國養(yang) 老機構在聯防聯控機製的統一部署下,采取了有力的防控措施,養(yang) 老機構領域取得了決(jue) 定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養(yang) 老機構在公共衛生應急能力和其他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方麵的不足。《辦法》及時總結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經驗教訓,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製度。《辦法》結合實際,要求養(yang) 老機構依法製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hui) 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場所內(nei) 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其中自然災害包括台風、水災、地震、泥石流等,事故災難主要是火災,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chuan) 染病、群體(ti) 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ye) 中毒等,社會(hui) 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案件、群體(ti) 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後,養(yang) 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guan) 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二是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老年人是新冠疫情的易感人群,養(yang) 老機構又是人群聚集場所,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chuan) 染病防治法要求,《辦法》對養(yang) 老機構傳(chuan) 染病防控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養(yang) 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wei) 傳(chuan)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製措施。養(yang) 老機構不接收有傳(chuan) 染疾病的老年人,如果有傳(chuan) 染病疾病應該是治愈之後健康的狀態,才能入住養(yang) 老機構。《辦法》主要解決(jue) 的是在養(yang) 老機構內(nei) 發生傳(chuan) 染疾病時怎麽(me) 辦,以及與(yu) 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後期為(wei) 了落實《辦法》關(guan) 於(yu) 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門還將推動製定相關(guan) 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強全國養(yang) 老機構應急救援機製,讓《辦法》規定落實到位,落實到細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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