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補齊監管短板
發稿時間:2020-09-16 13:40:20 來源:光明日報
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為(wei) 滿足各類市場主體(ti) 多元化需求、服務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業(ye) 盲目向金融業(ye) 擴張,風險不斷累積。為(wei) 更好的服務實體(ti) 經濟、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國務院日前發布《關(guan) 於(yu) 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準入決(jue) 定》),人民銀行同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在14日舉(ju) 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等相關(guan) 負責人就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規範有關(guan) 情況進行了詳解。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ye) 投資,形成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ye) 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ye) 。
“其中一些實力比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you) 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豐(feng) 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yu) 滿足各類企業(ye) 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的能力。但是,此前我國一直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wei) 整體(ti) 納入監管,所以在監管方麵存在著空白。”潘功勝介紹,這個(ge) 行業(ye) 也出現了一些亂(luan) 象,包括少部分非金融企業(ye) 向金融業(ye) 盲目擴張,組織架構複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dong) 幹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guan) 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等。
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依法準入和監管,體(ti) 現了金融業(ye) 是特許行業(ye) 的理念,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由於(yu) 金融控股公司規模大、業(ye) 務多元、關(guan) 聯度高、風險外溢性強,美國、日本、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都有專(zhuan) 門的立法,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許可和監管。
據了解,《準入決(jue) 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並組織實施監管,明確在我國境內(nei) 的非金融企業(ye) 、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製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準入決(jue) 定》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準入決(jue) 定》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確。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準入決(jue) 定》,人民銀行牽頭製定了《金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管理和監管要求。《金控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的理念,堅持總體(ti) 分業(ye) 經營為(wei) 主的原則,以並表為(wei) 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全麵、持續和穿透監管,從(cong) 製度上隔離實業(ye) 板塊和金融板塊,明確股東(dong) 資質條件,加強資本管理,要求股權結構簡明、清晰、可穿透,規範關(guan) 聯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等。同時,對存量企業(ye) 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穩妥有序推進實施。
針對市場上對於(yu) 《金控辦法》的出台是否意味著我國分業(ye) 經營、分業(ye) 監管的格局將會(hui) 有所改變的疑問,潘功勝表示,人民銀行從(cong) 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整體(ti) 監管。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分業(ye) 監管。《金控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ye) 以分業(ye) 經營、分業(ye) 監管為(wei) 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
“《準入決(jue) 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ye) 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ti) 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ye) 總體(ti) 分業(ye) 經營為(wei) 主的原則,從(cong) 製度上隔離實業(ye) 板塊與(yu) 金融板塊,有利於(yu) 防範風險跨機構、跨行業(ye) 、跨市場的傳(chuan) 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更好地滿足全社會(hui) 多元化、綜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的質效。”潘功勝表示,人民銀行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規、穩妥有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製定配套細則,完善製度框架,防範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的能力。(記者 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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