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齊監管製度短板 增強金融服務能力
—— 央行有關負責人詳解《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發稿時間:2020-09-14 13:48:29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吳雨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日前正式發布,細化了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為(wei) 何要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哪些公司將納入監管?又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對於(yu) 市場關(guan) 注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guan) 負責人13日一一進行了解答。
為(wei) 何要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ye) 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ye) 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wei) 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豐(feng) 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yu) 滿足各類企業(ye) 和消費者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有關(guan) 負責人指出,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ye) 盲目向金融業(ye) 擴張,隔離機製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該負責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ye) 務多元化、關(guan) 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ye) 、跨區域經營,關(guan) 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範。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yu) 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chuan) 染。
為(wei) 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製度短板,人民銀行曾於(yu) 2019年7月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人民銀行對收到的意見分析研究,並采納吸收了部分意見,製定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將自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銀行表示,將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防範化解係統性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的能力。同時,繼續研究製定配套文件,不斷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製度框架。
哪些金融控股公司將納入監管?
根據辦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將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為(wei) 境內(nei) 非金融企業(ye) 、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製兩(liang) 類或兩(liang) 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製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chan) 或受托管理資產(chan) 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辦法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人民銀行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製,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人民銀行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對於(yu) 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麵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製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ye) 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對金融控股公司有何監管要求?
此次發布的辦法,對股東(dong) 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guan) 聯交易、風險管理體(ti) 係和風險“防火牆”製度等關(guan) 鍵環節,均提出了監管要求。
人民銀行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yu) 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與(yu) 此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yu) 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幹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
此外,根據相關(guan) 規定,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wei) 的罰款金額。人民銀行有關(guan) 負責人認為(wei) ,這有利於(yu) 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關(guan) 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cong) 業(ye) 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zheng) 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zhong) 利益。
該負責人表示,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製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wei) 金融機構控股股東(dong) ,有助於(yu) 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zheng) 力,也有利於(yu) 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zheng) 、良性發展,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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