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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意見: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教育內容

發稿時間:2020-09-07 13:52: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7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幼兒(er) 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nei) 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分為(wei) 總則、學前兒(er) 童、幼兒(er) 園的規劃與(yu) 舉(ju) 辦、保育與(yu) 教育、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管理與(yu) 監督、投入與(yu) 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九個(ge) 章節。

  總則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ju) 辦為(wei) 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國家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xiang) 、布局合理、公益學前兒(er) 童明確,國家保障學前兒(er) 童的受教育權。

  學前兒(er) 童章節明確,學前兒(er) 童入幼兒(er) 園等學前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除必要的身體(ti) 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組織學前兒(er) 童參與(yu) 商業(ye) 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違背學前兒(er) 童年齡特點、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幼兒(er) 園的規劃與(yu) 舉(ju) 辦章節明確,新建居住社區(居住小區)、老城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guan) 標準配套建設幼兒(er) 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er) 園與(yu) 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作為(wei) 公共服務設施,產(chan) 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yu) 舉(ju) 辦為(wei) 公辦幼兒(er) 園。配套幼兒(er) 園不能滿足本區域內(nei) 適齡兒(er) 童入園需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擴建,以及利用公共設施改建等方式統籌解決(jue) 。鼓勵支持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舉(ju) 辦幼兒(er) 園,為(wei) 本單位職工子女接受學前教育提供便利,並為(wei) 社會(hui) 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在本章節中還提到, 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利用財政經費、國有資產(chan) 、集體(ti) 資產(chan) 舉(ju) 辦或者支持舉(ju) 辦營利性幼兒(er) 園。公辦幼兒(er) 園不得轉製為(wei) 民辦幼兒(er) 園。公辦幼兒(er) 園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社會(hui) 資本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ti) 、協議控製等方式控製公辦幼兒(er) 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er) 園。

  保育與(yu) 教育章節明確,幼兒(er) 園應當以兒(er) 童的生活為(wei) 基礎,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滿足兒(er) 童通過親(qin) 近自然、實際操作、親(qin) 身體(ti) 驗等方式獲取經驗的需要,促進兒(er) 童在健康、語言、社會(hui) 、科學、藝術各方麵協調發展。幼兒(er) 園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guan) 標準的玩具、教具和幼兒(er) 圖畫書(shu) ,不得使用教科書(shu) 。幼兒(er) 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nei) 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er) 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幼兒(er) 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向學前兒(er) 童及其家長組織征訂教科書(shu) 和教輔材料,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er) 童開展半日製或者全日製培訓。

  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章節明確,國家實行幼兒(er) 園教師資格製度。幼兒(er) 園教師應當取得幼兒(er) 園教師資格;已取得其他教師資格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zhuan) 業(ye) 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shu) 後,方可在幼兒(er) 園任教。幼兒(er) 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二)因實施虐待兒(er) 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wei) 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wei) 記錄的;(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五)有嚴(yan) 重違反師德行為(wei) 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兒(er) 童身心安全,不宜從(cong) 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管理與(yu) 監督章節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經費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製度。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學前教育經費,不得向幼兒(er) 園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投入與(yu) 保障章節明確,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wei) 主、家庭合理負擔,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機製。幼兒(er) 園經費由舉(ju) 辦者依法籌措,確保穩定的經費來源。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證學前教育財政經費在同級教育財政經費中占合理比例。國家鼓勵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及其他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向學前教育捐贈。

  法律責任章節明確,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學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領導責任、建設責任、擅自舉(ju) 辦、機構責任、逐利責任、人員責任、侵權責任等方麵的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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