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領域立法要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發稿時間:2020-09-02 14:16:04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齊崇文
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指出,建立健全把社會(hui) 效益放在首位、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文化創作生產(chan) 體(ti) 製機製。這是使文化產(chan) 品的價(jia) 值最大化,並達到“滿足公眾(zhong) 精神文化需求”“實現文化傳(chuan) 承、創新和交流”目標的基本要求。作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製度的法律保障,我國文化領域的立法及其完善也應當以堅持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為(wei) 原則,圍繞規範、引導和促進文化生產(chan) 而展開。
“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是適用於(yu) 文化生產(chan) 實踐領域的基本原則,以該原則指導文化法律製度建設,對提高文化領域立法的合理性、增強文化執法的有效性均有重要意義(yi) 。在文化法律製度建設中,堅持和貫徹該原則需要在準確把握其內(nei) 涵的同時,積極回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體(ti) 係建構的總體(ti) 要求,將“優(you) 先實現社會(hui) 效益”“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等理念融入文化生產(chan) 者、文化消費者和文化管理者三者關(guan) 係的法律調整當中。
在文化基本法中明確強調堅持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任何一個(ge) 領域的立法都會(hui) 經曆從(cong) 無到有、由粗及細、從(cong) 分散到係統的過程,文化領域也不例外。在公共文化服務立法、文化產(chan) 業(ye) 立法、文化市場立法、文化遺產(chan) 立法取得顯著進展的當下,製定承上啟下、統領文化建設全局的文化基本法已成為(wei) 推動憲法實施、強化文化發展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在文化基本法中明確強調堅持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一是可以進一步細化我國憲法第22條關(guan) 於(yu) 國家文化事業(ye) 發展必須堅持“為(wei) 人民服務、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服務”的原則,將文化領域的基本方針由政策性指引轉化為(wei) 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的行為(wei) 準則;二是能夠推動文化生產(chan) 活動價(jia) 值取向與(yu) 法律規範的有效溝通和緊密銜接,引導文化生產(chan) 者努力創作生產(chan) 豐(feng) 富多樣、質量上乘的文化產(chan) 品,進而提升公眾(zhong) 的知識素養(yang) 、審美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為(wei) 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抵製低俗庸俗媚俗提供法律依據;三是可以指導各類文化法律的製定,使規範、引導和促進文化生產(chan) 的文化產(chan) 業(ye) 立法、調整和規製文化產(chan) 品及服務流通和消費的文化市場立法保持正確的導向,在充分發揮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提升文化生產(chan) 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好地實現社會(hui) 效益。
增進文化領域立法的互動與(yu) 協調。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法律製度首先要有法可依,形成結構嚴(yan) 密、協調統一的文化法律規範體(ti) 係。但文化自身的複雜性以及文化活動所具有的精神性、經濟性、公共性等多重屬性卻導致當前的文化立法較為(wei) 分散、係統性不強:文化產(chan) 業(ye) 立法以促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絡等多個(ge) 行業(ye) 發展的立法為(wei) 主體(ti) ,公共文化服務立法主要涉及公共圖書(shu) 館、公共博物館、群眾(zhong) 文化館、社區文化服務和公共文化信息平台建設,文化遺產(chan) 立法旨在保護人類遺留下來的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jia) 值的文化產(chan) 品和活動,文化市場立法則重點關(guan) 注文化產(chan) 品和要素市場培育、文化消費引導、文化中介組織發展、知識產(chan) 權運用與(yu) 保護以及文化市場管理。文化領域的立法隻有相互聯係、彼此協調才能滿足法律體(ti) 係的建構要求,達到繁榮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的目的。而加強它們(men) 之間的聯結與(yu) 對應必須要抓住文化生產(chan) 這個(ge) 根本,秉承“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立法宗旨,讓文化產(chan) 業(ye) 為(wei)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更多精品優(you) 品,加速公共文化服務社會(hui) 化;將文化產(chan) 業(ye) 融入文化遺產(chan) 保護利用,實現文化遺產(chan) 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使文化產(chan) 業(ye) 以文化市場為(wei) 導向,尊重人民群眾(zhong) 文化需求的多樣性和選擇的自主性,真正做到以人民為(wei) 中心。
推動文化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的法律化。完善文化企業(ye) 履行社會(hui) 責任製度是“建立健全把社會(hui) 效益放在首位、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文化創作生產(chan) 體(ti) 製機製”的具體(ti) 要求。以“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為(wei) 原則進行文化法律製度建構,必須將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由自願、無強製的道德責任轉化為(wei) 有普遍約束力和強製執行力的法律責任,滿足公眾(zhong) 對文化企業(ye) 社會(hui) 職能的預期。由於(yu) 所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具有精神屬性、生產(chan) 活動須以社會(hui) 效益為(wei) 先,文化企業(ye) 不僅(jin) 要承擔包括保護勞工權益、生態環境、消費者權利、弱勢群體(ti) 在內(nei) 的一般社會(hui) 責任,還應擔負向公眾(zhong) 提供健康、積極、向上的精神食糧的特殊社會(hui) 責任。在對文化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進行法律化時,需要依據社會(hui) 責任的性質以及道德法律化的基本原理,對應當法律化、有條件法律化和不應法律化的社會(hui) 責任作出嚴(yan) 格區分,對符合道德法律化基本要求、已有法律化製度基礎的勞工責任和環境責任直接法律化;對由文化產(chan) 品內(nei) 容質量帶來的消費者責任和以社會(hui) 效益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特殊社會(hui) 責任進行法律化,從(cong) 其所蘊含的道德精神和道德要求中提煉出法律原則,以指導法律規則的遵守、執行和適用,保持道德與(yu) 法律之間的合理張力。
形成科學高效的文化法律實施體(ti) 係。法律的生命力在於(yu) 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yu) 實施。法律實施的目的是為(wei) 了實現法律規範的內(nei) 容,將法律規範的要求轉化為(wei) 社會(hui) 主體(ti) 的行為(wei) 。堅持社會(hui) 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推動文化法律實施不僅(jin) 要在文化活動主體(ti) 的行為(wei) 中落實文化法律規範的要求,還須注重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文化法律管理和發展文化的社會(hui) 功能,使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相統一。當前,我國的文化法律實施以事前監管占了較大比重的文化經營許可、文化產(chan) 品審查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為(wei) 主要方式,還存在著耗時長、無法及時回應消費者需求、抑製文化創新創造活力等問題,也同《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jue) 定》中關(guan) 於(yu)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不相適應。科學合理、係統完備的製度體(ti) 係是保證法律全麵有效實施的前提,有必要通過完善文化法律實施製度、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來提高文化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以滿足和保證文化法律規範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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