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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發稿時間:2020-08-31 13:42:57   來源:新華社  

  證監會(hui) 近日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強化了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guan) 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了基金銷售業(ye) 務內(nei) 涵外延,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yu) 互聯網平台合作的業(ye) 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範利用互聯網平台拓展客戶。

  銷售辦法還優(you) 化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製,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ye) 生態。調整優(you) 化資格注冊(ce) 程序,實行“先批後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注冊(ce) 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dong) 準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ye) 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製度,強化停止業(ye) 務、吊銷牌照等製度安排。

  在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wei) 核心的體(ti) 製機製方麵,銷售辦法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wei) 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yu) 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wei) 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ti) 係;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ye) 務規範;增設“內(nei) 部控製與(yu) 風險管理”專(zhuan) 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yu) 基金銷售業(ye) 務相匹配的內(nei) 部製度。

  證監會(hui) 表示,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wei) 規範、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nei) 控,對於(yu) 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you) 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ye) 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yi) 。證監會(hui) 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ye) 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wei) 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wei) 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ye) 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ti) 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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