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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意見 改革完善社會救助製度

發稿時間:2020-08-26 14:06:38   來源:新華社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改革完善社會(hui) 救助製度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guan) 於(yu) 改革完善社會(hui) 救助製度的意見》主要內(nei) 容如下。

  社會(hui) 救助事關(guan) 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hui) 公平、維護社會(hui) 穩定的兜底性、基礎性製度安排,也是我們(men) 黨(dang) 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集中體(ti) 現。為(wei) 全麵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統籌發展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現就改革完善社會(hui) 救助製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hui) 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ti) 思路,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為(wei) 重點,完善法規製度,健全體(ti) 製機製,強化政策落實,不斷增強困難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dang) 對社會(hui) 救助工作的全麵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dang) 組織作用,為(wei) 保障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把維護困難群眾(zhong) 基本權益作為(wei) 社會(hui) 救助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困難群眾(zhong) 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突出問題,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不斷增強困難群眾(zhong) 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堅持盡力而為(wei) 、量力而行,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相適應,既不降低標準,也不吊高胃口。堅持統籌兼顧,加強政策銜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總體(ti) 目標。用2年左右時間,健全分層分類、城鄉(xiang) 統籌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在製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顯成效。社會(hui) 救助法製健全完備,體(ti) 製機製高效順暢,服務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發揮,城鄉(xiang) 困難群眾(zhong) 都能得到及時救助。到2035年,實現社會(hui) 救助事業(ye) 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zhong) ,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總體(ti) 適應基本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的宏偉(wei) 目標。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

  1.構建綜合救助格局。以增強社會(hui) 救助及時性、有效性為(wei) 目標,加快構建政府主導、社會(hui) 參與(yu) 、製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專(zhuan) 項社會(hui) 救助、急難社會(hui) 救助為(wei) 主體(ti) ,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為(wei) 補充,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救助製度體(ti) 係。完善體(ti) 製機製,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資源統籌、救助效率提升,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

  2.打造多層次救助體(ti) 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yu)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財產(chan) 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ang) 撫養(yang) 扶養(yang) 義(yi) 務人或者其法定義(yi) 務人無履行義(yi) 務能力的城鄉(xiang) 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ang) 。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ye) 等專(zhuan) 項社會(hui) 救助。對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養(yang) 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yan) 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ye) 等專(zhuan) 項社會(hui) 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shang) 害、重大疾病,受傳(chuan) 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於(yu) 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ge) 人以及臨(lin) 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hui) 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3.創新社會(hui) 救助方式。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hui) 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探索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對社會(hui) 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加強專(zhuan) 業(ye) 社會(hui) 工作服務,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hui) 支持網絡。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ti) 的救助政策,依據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

  4.促進城鄉(xiang) 統籌發展。推進社會(hui) 救助製度城鄉(xiang) 統籌,加快實現城鄉(xiang) 救助服務均等化。順應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及時對符合條件的農(nong) 業(ye) 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hui) 救助。加大農(nong) 村社會(hui) 救助投入,逐步縮小城鄉(xiang) 差距。加強與(yu) 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銜接。推進城鎮困難群眾(zhong) 解困脫困。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5.完善基本生活救助製度。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分檔或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yu) 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sang) 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sang) 失勞動能力且無法依靠產(chan) 業(ye) 就業(ye) 幫扶脫貧的人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將特困救助供養(yang) 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cong) 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

  6.規範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製。綜合考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結合財力狀況合理製定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yang) 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製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財產(chan) 標準或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相對統一的區域救助標準或最低指導標準。進一步完善社會(hui) 救助和保障標準與(yu) 物價(jia) 上漲掛鉤的聯動機製。

  7.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健全社會(hui) 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製。對特困人員、短期內(nei) 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複核期內(nei) 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規範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報告機製。

  (三)健全專(zhuan) 項社會(hui) 救助

  8.健全醫療救助製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製,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納入救助範圍,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後收費。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加強醫療救助與(yu) 其他醫療保障製度、社會(hui) 救助製度銜接,發揮製度合力,減輕困難群眾(zhong) 就醫就診後顧之憂。

  9.健全教育救助製度。對在學前教育、義(yi) 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ye) 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zhuan) )階段就學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學生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方便入學接受義(yi) 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采取減免相關(guan) 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方式,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

  10.健全住房救助製度。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yang) 的特困人員等實施住房救助。對農(nong) 村住房救助對象優(you) 先實施危房改造,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you) 先實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農(nong) 村低收入群體(ti) 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製,穩定、持久保障農(nong) 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就業(ye) 救助製度。為(wei) 社會(hui) 救助對象優(you) 先提供公共就業(ye) 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hui) 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確保零就業(ye) 家庭實現動態“清零”。對已就業(ye) 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扣減必要的就業(ye) 成本,並在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後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12.健全受災人員救助製度。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ti) 係,調整優(you) 化國家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調整機製,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lin) 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lin) 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複重建等工作。

  13.發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城鄉(xiang) 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wei) 符合條件的社會(hui) 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chang) 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wei) 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guan) 係調適等服務。開展取暖救助,使寒冷地區的困難群眾(zhong) 冬天不受凍。做好身故困難群眾(zhong) 基本殯葬服務,為(wei) 其減免相關(guan) 費用。推進殘疾兒(er) 童康複救助、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er) 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yang) 兒(er) 童等困境兒(er) 童保障,做好與(yu) 社會(hui) 救助政策銜接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四)完善急難社會(hui) 救助

  14.強化急難社會(hui) 救助功能。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jue) ,其他社會(hui) 救助製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ge) 人,通過臨(lin) 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依據困難情況製定臨(lin) 時救助標準,分類分檔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製,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lin) 時救助。暢通急難社會(hui) 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ge) 案會(hui) 商“救急難”工作機製。

  15.完善臨(lin) 時救助政策措施。將臨(lin) 時救助分為(wei) 急難型臨(lin) 時救助和支出型臨(lin) 時救助。實施急難型臨(lin) 時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後補充說明情況;實施支出型臨(lin) 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必要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進行“一事一議”審批。推動在鄉(xiang) 鎮(街道)建立臨(lin) 時救助備用金製度。加強臨(lin) 時救助與(yu) 其他救助製度、慈善幫扶的銜接,形成救助合力。

  16.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強化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壓實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yang) 機構責任,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製,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為(wei) 符合條件人員落實社會(hui) 保障政策。積極為(wei) 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lin) 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17.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zhong) 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zhong) 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guan) 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hui) 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要及時分析研判對困難群眾(zhong) 造成的影響以及其他各類人員陷入生活困境的風險,積極做好應對工作,適時啟動緊急救助程序,適當提高受影響地區城鄉(xiang) 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等保障標準,把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範圍,對受影響嚴(yan) 重地區人員發放臨(lin) 時生活補貼,及時啟動相關(guan) 價(jia) 格補貼聯動機製,強化對困難群體(ti) 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進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18.發展慈善事業(ye)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chan) 、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hui) 救助方麵支出。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的慈善組織給予稅收優(you) 惠、費用減免等,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與(yu) 慈善救助銜接機製。加強對慈善組織和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的監管,對互聯網慈善進行有效引導和規範,推進信息公開,防止詐捐、騙捐。

  19.引導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通過購買(mai) 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提供工作場所、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鼓勵社會(hui) 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hui) 工作者協助社會(hui) 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並為(wei) 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hui) 融入等服務。鼓勵引導以社會(hui) 救助為(wei) 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hui) 工作專(zhuan) 業(ye) 崗位。

  20.促進社會(hui) 救助領域誌願服務發展。支持引導誌願服務組織、社會(hui) 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誌願服務。加強社會(hui) 救助誌願服務製度建設,積極發揮誌願服務在匯聚社會(hui) 資源、幫扶困難群眾(zhong) 、保護弱勢群體(ti) 、傳(chuan) 遞社會(hui) 關(guan) 愛等方麵作用。

  21.推進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救助服務。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救助服務政策措施,鼓勵社會(hui) 力量和市場主體(ti) 參與(yu) 社會(hui) 救助,擴大社會(hui) 救助服務供給。製定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救助服務清單,規範購買(mai) 流程,加強監督評估。政府購買(mai) 社會(hui) 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cong) 已有社會(hui) 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zhong) 救助補助資金等社會(hui) 救助專(zhuan) 項經費中列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22.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製。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zhong) 列為(wei) 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nei) 容。承擔社會(hui) 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承擔政府委托從(cong) 事困難群眾(zhong) 服務工作的企事業(ye) 單位、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社會(hui) 組織等,在工作中發現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難以為(wei) 繼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guan) 部門。縣級民政部門開通“12349”社會(hui) 救助服務熱線,逐步實現全國聯通。

  23.全麵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xiang) 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社會(hui) 救助申請,根據申請人困難情況、致貧原因,統籌考慮家庭人口結構、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剛性支出等因素,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綜合實施社會(hui) 救助措施的意見,並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縣級相關(guan) 職能部門辦理。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請。

  24.優(you) 化審核確認程序。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hui) 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xiang) 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沒有爭(zheng) 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相關(guan) 證明材料。健全社會(hui) 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製,發揮各級核對機構作用。

  25.加快服務管理轉型升級。加強社會(hui) 救助信息化,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hui) 救助領域的運用。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ti) 係,完善社會(hui) 救助資源庫,將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等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統一匯集、互通共享,為(wei) 相關(guan) 部門、單位和社會(hui) 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持。推動社會(hui) 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為(wei) 困難群眾(zhong) 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hui) 參與(yu) 的工作機製。地方各級依法依規成立社會(hui) 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或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製。將社會(hui) 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工作績效評價(jia) 。加快推進社會(hui) 救助立法。完善社會(hui) 救助統計製度。加強社會(hui) 救助政策宣傳(chuan) 和理論研究。按有關(guan) 規定申報社會(hui) 救助表彰獎勵項目,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hui) 救助體(ti) 係建設牽頭統籌職責,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guan) 專(zhuan) 項社會(hui) 救助;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zhong) 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jia) 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hui) 救助資金保障。中央財政困難群眾(zhong) 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qing) 斜。

  (三)提高基層服務能力。實施基層社會(hui) 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和政府要統籌研究製定按照社會(hui) 救助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完善救助機構、合理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ti) 措施。強化鄉(xiang) 鎮(街道)社會(hui) 救助責任和相關(guan) 保障條件。村級設立社會(hui) 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zhong) 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hui) 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hui) 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關(guan) 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保障履職需要。加強業(ye) 務培訓,打造政治過硬、業(ye) 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zhong) 有感情的社會(hui) 救助幹部隊伍。

  (四)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製,加強社會(hui) 救助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騙取社會(hui) 救助行為(wei) 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hui) 救助金並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製,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wei) ,落實“三個(ge) 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於(yu) 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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