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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城市住宅用地續期是否收費由全國人大決定

發稿時間:2022-04-18 11:03:03  

  近日,就《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問題,我國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撰文,回顧了《物權法》起草中關(guan) 於(yu) “自動續期”規定的立法討論過程,並強調了解決(jue) 問題的路徑。

  梁慧星,是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委員,《合同法》起草組組長,《物權法》、《侵權法》、《民法典》起草組核心成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ti) 學習(xi) 《物權法》專(zhuan) 題講座主講人。

  他回顧介紹,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問題,在當時立法過程中經曆了幾步變化,從(cong) 三次審議稿“期滿申請續期,續期付費”,到四議稿“自動續期,續期付費由國務院規定”,再到最終“自動續期,付費留待將來慎重研究”。他特別指出,“慎重研究”的研究主體(ti) ,是指立法機關(guan) 即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自身,而不是國務院或者別的機關(guan) 。

  三議稿:土地續期要申請並付費

  梁慧星在文中回顧介紹,物權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審議稿,均無關(guan) 於(yu) 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此項規定,是四次審議稿所創設,至六次審議稿確定。

  當時,三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第一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確定。”

  在三次審議中,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針對此規定進行了討論。賀鏗委員提出,“土地使用權消滅後怎麽(me) 辦?”吳清輝(代表)提出,“在香港,有補地價(jia) 製度。如果期限過了,使用者仍想繼續使用這塊土地,那就需要補地價(jia) 。物權法應該引進補地價(jia) 的概念。”鄭功成委員認為(wei) ,“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真正的恒產(chan) 。城鎮居民隻有70年的使用期,買(mai) 住房實際上買(mai) 的是一個(ge) 空間,和土地沒有關(guan) 係,那麽(me) 70年以後是自動消滅還是自動續期?如何保證城鄉(xiang) 居民這一部分私有財產(chan) ,草案還有繼續完善的空間。”

  四議稿:自動續期,付費由國務院規定

  梁慧星介紹到,三次審議後,委員長會(hui) 議決(jue) 定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通過網絡、信件提交的意見11543件,另有26個(ge) 省(市、區)和15個(ge) 較大市人大常委會(hui) 、47個(ge) 中央部門、16家大公司、22個(ge) 法學院所專(zhuan) 家,提出了意見。

  社會(hui) 各界針對上述規定的主要意見是:一、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現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太短。有的建議延長為(wei) 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建議取消使用年限的規定。二、續期申請人。有的提出,一棟公寓多戶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是由住戶個(ge) 人申請續期還是業(ye) 主委員會(hui) 統一申請續期,意見不一致時怎麽(me) 辦?三、續期後的土地使用費。有的認為(wei) ,住戶買(mai) 房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後不應再交費。有的認為(wei) ,續期的應交少量的使用費。

  對上述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和社會(hui) 各界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研究認為(wei)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著眼於(yu) 保障老百姓安居樂(le) 業(ye)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wei)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四次審議稿第一百五十五條、五次審議稿第一百四十九條相同)

  最終確定:自動續期,付費留待將來慎重研究

  在五次審議稿中,則有一個(ge)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第1款)“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3款)

  2006年10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四次會(hui) 議提交《關(guan) 於(yu) 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其中提到:五次審議中“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對自動續期的規定,普遍表示讚成。同時,有的委員提出,續期付費是否合適,建議進一步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研究認為(wei) ,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關(guan) 係廣大群眾(zhong) 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規定為(wei) 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議刪去這一條中關(guan) 於(yu) 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國務院或地方政府不得決(jue) 定是否收費

  梁慧星談到,《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關(guan) 於(yu) 住宅用地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由此確定。可見,本條立法機關(guan) 的意思是:鑒於(yu) 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關(guan) 係廣大群眾(zhong) 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對待,目前本法不作規定,留待將來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

  梁慧星提出,應該特別注意,從(cong) 原條文中刪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句,可知所謂“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的研究主體(ti) ,是指立法機關(guan)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自身,而不是國務院或者別的機關(guan) 。質言之,在將來由立法機關(guan)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就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並作出決(jue) 定)。在這之前,無論是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均不得擅自決(jue) 定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後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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