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20-08-24 13:36:33 來源:司法部網站
2020年8月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就修訂《條例》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原則是什麽(me) ?
答:現行《條例》於(yu) 1995年發布施行,在規範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編製和執行的科學性、深化分稅製改革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預算法),增強了預算的完整性、科學性和透明度,強化了政府債(zhai) 務管理,完善了財政轉移支付製度,規範了預算調整和執行,加強了預算審查監督。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立全麵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製度,全麵實施績效管理。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進一步強調,完善標準科學、規範透明、約束有力的預算製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預算管理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和預算法的實施,為(wei) 《條例》修訂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來,財政預算改革實踐不斷深化,財政管理更加規範透明,財政體(ti) 製更加科學合理,為(wei) 《條例》修訂提供了實踐基礎。
《條例》修訂的主要原則:一是體(ti) 現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的成果,將預算法實施後出台的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預算管理製度改革等有關(guan) 規定法治化;二是細化明確預算法有關(guan) 規定,對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事項作出具體(ti) 規定;三是滿足預算管理實際需要,根據近年來的實踐對預算收支範圍、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債(zhai) 務等事項作出相應規定。
問:預算如何編製是社會(hui) 各方麵比較關(guan) 注的問題,請問《條例》在預算編製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預算法對預算編製主體(ti) 、程序、內(nei) 容、依據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為(wei) 落實預算法有關(guan) 規定,《條例》主要從(cong) 三個(ge) 方麵對預算編製作了細化規定:一是明確預算草案編製時間。《條例》分別規定了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編製預算草案的時間。財政部於(yu) 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製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ti) 事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於(yu) 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域編製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ti) 事項,包括有關(guan) 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二是規範收入預算編製。為(wei) 提高收入預算編製的科學性、準確性,體(ti) 現收入預算從(cong) 約束性轉向預期性的要求,《條例》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製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guan) 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情況,並與(yu) 相關(guan) 財政部門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機製。三是明確預算收支編製內(nei) 容。《條例》對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hui) 保險基金預算和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製內(nei) 容作了規定。此外,《條例》對製定預算支出標準、編製社會(hui) 保險基金預算草案、製定預算草案編製規程等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使各級預算編製的具體(ti) 程序和要求更加明確,有利於(yu) 更好地規範預算編製,確保預算編製工作順利進行。
問:我國的部門預算改革已經推行20年,請問《條例》在部門預算管理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行部門預算管理,是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我國為(wei) 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項重大改革。20多年來,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不斷深化部門預算改革,預算編製更加全麵規範,管理措施更加豐(feng) 富完善,運行機製更加順暢高效,預算管理更加公開透明,為(wei) 各政府部門履行職能和推動事業(ye) 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為(wei) 落實預算法關(guan) 於(yu) 部門預算的組成、管理職權、編製等方麵規定,在總結部門預算改革成效的基礎上,《條例》主要從(cong) 三個(ge) 方麵作了規定:一是統一部門預算管理口徑。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要求,規定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二是明確部門預算收支範圍。規定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為(wei) 與(yu) 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並要求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三是完善項目支出管理方式。規定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製和項目滾動管理機製;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製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預算評審。此外,還規定部門預算編製、執行的具體(ti) 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定。
問:《條例》在規範預算公開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cong) 三個(ge) 方麵細化了預算法關(guan) 於(yu) 預算公開的內(nei) 容:一是細化轉移支付公開內(nei) 容。規定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hui) 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專(zhuan) 項轉移支付向社會(hui) 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和項目。二是明確政府債(zhai) 務、機關(guan) 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zhuan) 戶資金等需要按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三是細化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決(jue) 算公開內(nei) 容。規定部門預算、決(jue) 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jue) 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jue) 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複後20日內(nei) 由單位向社會(hui) 公開;單位預算、決(jue) 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jue) 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問:隨著我國財政收入穩步增長,轉移支付資金規模也越來越大,《條例》在規範轉移支付管理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1994年實行分稅製財政體(ti) 製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有力促進了區域協調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wei) 規範轉移支付製度,《條例》主要從(cong) 三個(ge) 方麵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一般性轉移支付範圍。規定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二是建立健全專(zhuan) 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製。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建立健全專(zhuan) 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製,對評估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設立的有關(guan) 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yu) 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三是規範轉移支付預算下達。明確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均由財政部門辦理。同時,為(wei) 提高預算編製的完整性、準確性,對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的比例和有關(guan) 要求作了明確。
問:社會(hui) 各界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比較關(guan) 注,《條例》在規範政府債(zhai) 務方麵作了哪些規定?
答:預算法對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作出比較全麵的規定,國務院據此印發了《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的意見》等一係列文件,明確了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的具體(ti) 要求。《條例》主要從(cong) 四個(ge) 方麵對政府債(zhai) 務管理作了規範:一是細化地方政府債(zhai) 務餘(yu) 額限額管理。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zhai) 務限額由財政部在經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hui) 批準的總限額內(nei) ,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地方政府債(zhai) 務餘(yu) 額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的限額。二是明確轉貸債(zhai) 務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舉(ju) 借的政府債(zhai) 務轉貸給下級政府,下級政府應當將轉貸債(zhai) 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負有直接償(chang) 還責任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zhai) 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hui) 批準。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製。規定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評估指標體(ti) 係,組織評估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狀況,對債(zhai) 務高風險地區提出預警,並監督化解債(zhai) 務風險。四是合理安排發行政府債(zhai) 券。規定財政部應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批準的中央政府債(zhai) 務餘(yu) 額限額,合理安排發行國債(zhai) 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本地區政府債(zhai) 務限額,合理安排發行本地區政府債(zhai) 券的結構、期限和時點。
問: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請問《條例》對預算績效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nei) 在要求,是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建立現代財政製度的重要內(nei) 容。《條例》在預算管理各環節細化完善了績效管理的有關(guan) 要求,推動預算和績效管理深度融合,主要從(cong) 三個(ge) 方麵作了規定:一是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製度。規定預算執行中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和指導預算資金績效監控、績效評價(jia) ;各部門、各單位實施績效監控,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評價(jia) 報告。二是強化績效結果應用。規定對評估後的專(zhuan) 項轉移支付,設立的有關(guan) 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yu) 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績效評價(jia) 結果應當按照規定作為(wei) 改進管理和編製以後年度預算的依據。三是進一步明確職責。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有權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管理有關(guan) 工作,對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評價(jia) 、考核。
問:近年來,在規範財政專(zhuan) 戶管理方麵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也取得了顯著成效,請問《條例》對規範財政專(zhuan) 戶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wei) 嚴(yan) 格規範財政專(zhuan) 戶管理,切實保障資金安全,2011年以來財政部對地方財政專(zhuan) 戶組織了多次專(zhuan) 項檢查,並不斷健全完善相關(guan) 製度。《條例》對規範財政專(zhuan) 戶管理主要從(cong) 三個(ge) 方麵作了規定:一是明確財政專(zhuan) 戶的含義(yi) 和使用範圍。財政專(zhuan) 戶是指財政部門為(wei) 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開設的用於(yu) 管理核算特定專(zhuan) 用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特定專(zhuan) 用資金,包括法律規定可以設立財政專(zhuan) 戶的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贈款,按照規定存儲(chu) 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財政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特定專(zhuan) 用資金。二是對財政專(zhuan) 戶的設立作出嚴(yan) 格規定。規定開設、變更財政專(zhuan) 戶應當經財政部核準,撤銷財政專(zhuan) 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銀行業(ye) 金融機構開戶的核準、管理和監督工作。三是規範財政專(zhuan) 戶資金管理。規定財政專(zhuan) 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ge) 人都無權凍結、動用財政專(zhuan) 戶資金。財政專(zhuan) 戶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統一的會(hui) 計核算,並在預算執行情況、決(jue) 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財政專(zhuan) 戶資金情況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
問:《條例》公布施行對積極有為(wei) 的財政政策有哪些促進作用?
答:一是有利於(yu) 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條例》對加強預算支出管理、合理安排支出進度、加快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下達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減征、免征、緩征或者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防範地方征收“過頭稅”。二是有利於(yu)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條例》對進一步加強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作出規定,進一步構建了全方位預算績效管理格局,健全了預算績效管理製度,強化了預算績效管理監督和約束,有利於(yu) 各級財政進一步聚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三是有利於(yu) 提高預算透明度。《條例》貫徹預算法關(guan) 於(yu) 預算公開的要求,對政府預算和部門預算公開工作作了細化規定,對各部門所屬單位預算、決(jue) 算公開的時限、細化程度也提出了具體(ti) 要求,有利於(yu) 增強預算透明度,促進透明政府、廉潔政府建設。
問:有關(guan) 部門將采取哪些措施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答:一是抓好《條例》的宣傳(chuan) 培訓。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做好自身培訓學習(xi) 的同時,組織預算單位有關(guan) 人員深入學習(xi) 。同時加大宣傳(chuan) 力度,增強社會(hui) 各界對《條例》的知曉度,進一步提升預算法治意識。二是著力抓好《條例》的實施。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要嚴(yan) 格執行預算法和《條例》,及時發布出台相關(guan) 製度辦法,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及時修訂和清理預算管理規章製度。按照“誰製定誰清理”的原則,各部門、各有關(guan) 單位要及時修訂和清理與(yu) 《條例》不一致的預算管理規章製度,確保規章製度依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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