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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紅線為何調整

發稿時間:2020-08-21 14:19:46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記者 徐 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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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作為(wei) 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保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wei) 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wei) 15.4%,相較於(yu) 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ju) 行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的4倍為(wei) 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wei) 基準的兩(liang) 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yu) 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wei) 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wei) 15.4%,相較於(yu) 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為(wei) 什麽(me) 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不是越低越好?如何對“職業(ye) 放貸人”和高利轉貸做出限製?記者采訪了最高法相關(guan) 負責人和專(zhuan) 家學者。

  為(wei) 什麽(me) 要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近幾年,每年約有200萬(wan) 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zhuan) 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

  “民間借貸與(yu) 中小微企業(ye) 有著千絲(si) 萬(wan) 縷的聯係,降低中小微企業(ye) 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ti) 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複經濟和保市場主體(ti) 的重要舉(ju) 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副部級專(zhuan) 職委員賀小榮說,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jin) 導致債(zhai) 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hui) 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yu) 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wei) 具有重要意義(yi) 。

  有專(zhuan) 家指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征信體(ti) 係的不斷完善,全社會(hui) 的融資成本必然會(hui) 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yu) 穩定。

  “通過多渠道改善正規金融部門的普惠金融服務,可以緩解民間借貸市場小微企業(ye) 融資的壓力,降低融資成本。”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說,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yu) 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最高法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yu) 促進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yi) 。

  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wei) 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製度套利,有的甚至與(yu) 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chan) 證券化、股權眾(zhong) 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zhong) 性和複雜性。有專(zhuan) 家指出,從(cong) 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yu) 互聯網金融與(yu) 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不是越低越好?

  賀小榮說,長期以來,關(guan) 於(yu) 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hui) 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zheng) 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jin) 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hui) 出現兩(liang) 個(ge) 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guan) 係。二是民間借貸從(cong) 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wei) 活躍。為(wei) 補償(chang) 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nei) ,是吸收社會(hui) 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客觀需要。

  “利率保護上限的下調也不宜過快、過大,民間借貸是一個(ge) 非正規金融市場,應該尊重金融規律的作用。調整法律保護的利率水平應該努力在降低小微企業(ye) 的融資成本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積極性之間求得平衡。”黃益平說。

  “民間借貸作為(wei) 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保護。麵對當前複雜嚴(yan) 峻的經濟形勢,特別是在加快形成以國內(nei) 大循環為(wei) 主體(ti) 、國內(nei) 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之下,民間借貸市場的規模和範圍仍將穩步增長。我們(men) 要牢牢把握擴大內(nei) 需這個(ge) 戰略基點,大力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麵落實‘六保’任務,為(wei) 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賀小榮說。

  如何限製“職業(ye) 放貸人”和高利轉貸?

  “近幾年來,非法放貸、套路貸、校園貸等時有出現,因P2P網貸引發的社會(hui) 問題層出不窮,擾亂(luan) 了金融秩序和社會(hui) 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實體(ti) 經濟。一些網貸平台資金斷裂,導致不少投資者遭受損失,引發了一些社會(hui) 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說,究其原因,在於(yu) 金融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有待加強。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介紹,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ye) 化傾(qing) 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ye) 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wei) 具有反複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ye) 性。社會(hui) 各界對於(yu) 以“民間借貸”為(wei) 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而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放貸款的行為(wei) 意見較大。對此,《規定》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wei) 目的向社會(hui)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在與(yu) 民營企業(ye) 家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yan) 格限製轉貸行為(wei) ,即有的企業(ye) 從(cong) 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ye) 從(cong) 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cong) 事貸款通道業(ye) 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ti) 的價(jia) 值導向。”賀小榮介紹,《規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wei) 《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ti) 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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