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發稿時間:2020-08-21 14:02:16 來源:人民網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持續增強市場主體(ti) 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hui) 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副部級專(zhuan) 職委員賀小榮介紹,2015年8月,最高法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變化,民間借貸出現了諸如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法在吸收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jue) 定對《規定》進行修改。
有利於(yu) 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的《規定》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的4倍為(wei) 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wei) 基準的兩(liang) 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wei) 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wei) 15.4%,相較於(yu) 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賀小榮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對於(yu) 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wei) 具有重要意義(yi) 。
此外,賀小榮表示,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wei) 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製度套利,有的與(yu) 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chan) 證券化、股權眾(zhong) 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zhong) 性和複雜性。從(cong) 長遠來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yu) 互聯網金融與(yu) 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賀小榮坦言,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jin) 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hui) 出現兩(liang) 個(ge) 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guan) 係。二是民間借貸從(cong) 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wei) 活躍。為(wei) 補償(chang) 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nei) ,是吸收社會(hui) 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客觀需要。” 賀小榮說。
依法確保民間借貸合同效力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也是《規定》修改的主要方麵之一。民間借貸作為(wei) 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即借款人與(yu) 貸款人之間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guan) 係。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進行自願協商,並自願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賀小榮介紹,以“民間借貸”為(wei) 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而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發放貸款的行為(wei) 容易與(yu) “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yan) 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hui) 穩定,損害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為(wei) 此,《規定》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wei) 目的向社會(hui)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此外,在與(yu) 民營企業(ye) 家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yan) 格限製轉貸行為(wei) ,即有的企業(ye) 從(cong) 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ye) 從(cong) 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cong) 事貸款通道業(ye) 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ti) 的價(jia) 值導向。” 賀小榮介紹,《規定》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wei)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ti) 的鮮明態度。
執行更加嚴(yan) 格的本息保護政策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今日發布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與(yu) 民法典的規定不一致的內(nei) 容進行了修改。在文字表述上,與(yu) 民法典的表述完全一致,把與(yu) 民法典不一致或者不規範的表述全部修改。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 賀小榮表示,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法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guan) 於(yu) “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guan) 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yan) 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yu) 以最初借款本金為(wei) 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ge) 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yu)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cong) 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四倍為(wei) 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yu)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yu) 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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