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限度?
發稿時間:2020-08-20 14:52:32 來源:南方周末 作者:姚佳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為(wei) 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發布。(最高法官網截圖/圖)
資金融通,是人們(men) 生產(chan) 生活中的一種物質性需求。概括而言,獲得資金融通的渠道主要包括:正規金融機構、受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民間融資。具體(ti) 而言,一般包括銀行貸款、小貸公司貸款、典當、P2P融資、融資租賃、股票質押、債(zhai) 券融資、信用擔保融資、信托融資等多種具體(ti) 以及其他各種(民間)融資形式。
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正規金融體(ti) 係的補充。隨著社會(hui) 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發展形式的多元化,近年來人們(men) 運用民間融資的形式越來越多,而由民間借貸等引起的糾紛也激增。
最高人民法院於(yu) 2015年發布《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規定”),對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認定、借款合同效力、利率以及相關(guan) 證據等進行了較為(wei) 詳細的規定。對於(yu) 在法律類規範性文件中規定利率,係為(wei) 首創,旨在為(wei) 司法機關(guan) 審理案件確立相關(guan) 依據。但也有學者曾犀利地指出,相關(guan) 司法文件從(cong) 結果上統一了貸款利率上限,對利率規範權力配置格局構成衝(chong) 擊,有違“尊重專(zhuan) 長”原則,應予檢討。 無論如何,利率已然成為(wei) 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的焦點問題之一。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為(wei) 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發布,意見中又提到“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這一點,引起人們(men) 廣泛關(guan) 注。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真的那麽(me) 重要嗎?民間借貸的問題到底是什麽(me) ?利率本身又存在怎樣的市場規律?好的製度可能產(chan) 生好的效果,有缺陷的製度是否會(hui) 適得其反?這一係列問題,始於(yu) 利率,但可能又無法在利率設定中解決(jue) ,殊值多方研判。
絕對禁止高利放貸
近年來,潛藏於(yu) 民間,但又不屬於(yu) 正規民間融資的套路貸、校園貸、現金貸窮凶極惡,給人們(men) 的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造成極大傷(shang) 害,給社會(hui) 穩定造成極大威脅。國家在各個(ge) 層麵上對此予以嚴(yan) 厲打擊。尤值得一提的是,新近頒布的民法典在“借款合同章”增設第680條第一款,即“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此種比較典型的管製性規範出現在民事基本法之中,尚屬首創,在世界範圍內(nei) 的民法規範中都可圈可點。在上述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中,也同樣提到,“堅決(jue) 否定高利轉貸行為(wei) 、違法放貸行為(wei) 的效力”。這些規定都可見國家在製度層麵對高利貸予以堅決(jue) 打擊的決(jue) 心。
客觀地講,從(cong) 最高人民法院一係列文件和政策的主基調來看,其意在針對規製高利放貸等所帶來的危害,其既考慮個(ge) 案中可能涉及的公平正義(yi) 問題,同時又更多考慮高利放貸等對人們(men) 權利保護以及對社會(hui) 造成的極壞效應。這些出發點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主要關(guan) 注於(yu) 利率的調整,似乎方向有所偏頗,不僅(jin) 如有學者所言“有違專(zhuan) 長”,甚至可能會(hui) 帶來政策的副作用。因此,好的出發點未必會(hui) 帶來好的政策效應,這一點需要重視和警惕。
利率競爭(zheng) 與(yu) 政策反向效應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內(nei) 利息額與(yu) 借貸資金額(本金)的比率。通俗點說,就是資金融通的成本。
從(cong) 人們(men) 大致可獲得資金融通的利率成本而言,根據2019年的一個(ge) 統計研究顯示,各種融資渠道的年化利率大致為(wei) :商業(ye) 房貸4.9%(上浮5%-30%不等);保單貸款4%-6%(現金價(jia) 值的80%-90%);信用卡取現18.25%(授信額度50%);網購平台信用借款分別大致為(wei) 10.95%、14、6%、16.435%(幾千幾萬(wan) 不等);商業(ye) 銀行快貸5.6%(10-30萬(wan) );民間借貸14.4%-24%。
關(guan) 於(yu) 信托貸款利率,一般而言為(wei) 平均10%+,但有的信托貸款利率也高達24%。 在2015年《民間借貸規定》中,備受關(guan) 注的即在於(yu) 對利率確立了所謂的“兩(liang) 線三區”,以年利率24%和36%劃定出三個(ge) 區間,24%以下為(wei) 訴訟中可以得到支持的債(zhai) 務區、24%-36%之間為(wei) 自然債(zhai) 務區,年利率超過36%的則為(wei) 違法債(zhai) 務區。從(cong) 這些利率比較而言,可以看出,民間借貸中可獲得訴訟支持的24%,相較於(yu) 信托或其他一些超過15%的利率而言,略有偏高或持平。
在人們(men) 獲得資金融通的“博弈”之中,低利率實際上反而是偏向“優(you) 勢一方”。比如商業(ye) 銀行貸款等等,其當然是最優(you) 選擇,但對借款人的條件也要求較高。即便是利率不菲的信托業(ye) ,其也在尋找優(you) 質項目以保證回款安全。對於(yu) 很多居於(yu) “劣勢地位”的主體(ti) 而言,其並沒有任何借貸上的優(you) 勢,隻能轉而去尋求對自身條件要求不高的民間借貸。而從(cong) 上述利率數字化對比也可以看出,在民間借貸與(yu) 一些高利率的渠道相比,民間借貸反而具有一定優(you) 勢。
根據相關(guan) 學者的調研與(yu) 觀察,傳(chuan) 統的民間借貸係基於(yu) 一種關(guan) 係型信任,以具有血緣、地緣意義(yi) 上的信任為(wei) 基礎,並形成一種“長鏈條”的互保機製和監督機製。但一旦此種鏈條增長,最終就可能會(hui) 產(chan) 生風險。 有學者也曾提到,對民間借貸利率管製的結果隻會(hui) 使借貸走向地下,增加借貸契約的執行風險,一旦出現違約或者糾紛,借貸雙方還不能去訴訟,隻能私了,而私了的過程往往充滿非法暴力。 可見,在民間借貸之中,問題的焦點並不在於(yu) 利率高低的問題,問題仍在於(yu) 民間借貸的信任鏈條是否斷裂,如何保證信任不被摧毀以及維護契約精神等等。
因此,根治民間借貸可能產(chan) 生的高利放貸以及違法放貸問題,關(guan) 鍵是民間借貸本身的問題,單純地考慮借款人的成本,從(cong) 總體(ti) 政策效果上而言,其貢獻度並不明顯甚至比較次要。
對於(yu) 民間借貸利率“一刀切”地調低,也可能存在一定缺乏供給的風險。利率本身也好比是一種“商品”,市場上可以提供資金融通的主體(ti) 拿出各自認為(wei) 合適的“商品”。既然是商品,也就存在價(jia) 格形成機製和供需雙方之間的關(guan) 係。假設調低民間借貸的利率,其他條件依然不變,人們(men) 不難想見,市場上願意提供“民間借貸”融資通道的主體(ti) ,也不再願意參與(yu) 民間借貸關(guan) 係。而對於(yu) 可能的10%+的利率而言,其不如選擇投資股票或其他投資渠道,都未必會(hui) 青睞選擇風險高、回報率低的民間借貸投資。因此,對於(yu) 資金需求方而言,就已借貸無門。
尤其是,政策可能會(hui) 帶來一定的反向效應。就像有的城市采取房產(chan) 限購與(yu) 小汽車搖號政策,規定了諸多資格和條件方麵的限製,一時間“虛假離婚”“虛假結婚”驟增,帶來了更多的社會(hui) 問題和倫(lun) 理問題,反而不得不再出台新政策進行“打補丁”,這種政策的非良性循環效應,可能會(hui) 帶來更多問題。民間借貸也可能出現更多規避法定利率的情形,不排除可能會(hui) 產(chan) 生更多的社會(hui) 問題。
當然,從(cong) 借款人一方而言,利率越低越好,這當然是沒問題的。但關(guan) 鍵是更多的可靠的、安全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條件,向更多主體(ti) 開放,無歧視、無差別,但這種任務或社會(hui) 責任隻能由正規金融機構完成,其他主體(ti) 也無法擔此重任,但從(cong) 當下的金融業(ye) 發展以及金融環境來看,似乎此種設想又無法實現。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中,“獲得信貸”也是指標之一,雖然我們(men) 現在主要關(guan) 注如何在法律技術層麵實現動產(chan) 擔保登記等相關(guan) 製度的構建。如果在整體(ti) 金融製度構建之中,正規金融機構或者相關(guan) 融資渠道也可以給借款人提供更多機會(hui) ,在“獲得信貸”上享有更多便利,真正實現營商環境的優(you) 化,實際上就不存在大費周章地討論民間借貸的利率等問題。
充分保護借款人的權利,此種政策選擇的價(jia) 值觀是正確的,但是在政策技術操作上僅(jin) 僅(jin) 開出降低利率的“藥方”卻未必符合實際情況,甚至可能將現實向相反方向推動。“良法”也是旨在麵向實施方麵的,倘若法律或政策既不能實施,也不能避免向相反方向發展,那又有何用?
後疫情時代民間借貸的利率:僅(jin) 僅(jin) 就是利率嗎?
利率的形成機製盡管在相當程度上是被抽象、被技術化的,但是背後涉及的卻是人們(men) 鮮活的生產(chan) 生活或曰民生。在後疫情時代,正常的生產(chan) 秩序和經濟生活正在慢慢恢複,由於(yu) 疫情持續時間較長,大量中小微企業(ye) 或個(ge) 體(ti) 資金需求更為(wei) 強烈。盡管從(cong) 目前政策麵上來看,在固有的以及有限的融資渠道基礎之上,為(wei) 穩定社會(hui) 經濟,各級政府相繼出台惠及中小微企業(ye) 的有利政策,但任何政策的扶持力度都是有限的。換言之,我們(men) 隻能在傳(chuan) 統諸多融資渠道之上“做加法”,而不能“做減法”。即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是在傳(chuan) 統的正規融資與(yu) 民間融資基礎之上再增加,而不是在可能減少傳(chuan) 統融資渠道的基礎之上再增加,這種“正負相加”,可能未必能產(chan) 生政策的良好效果。
當然,對於(yu) 人們(men) 對資金的需求,不應“一刀切”,應分類或分情況視之,也可以反映在民間借貸的利率之上。對於(yu) 真正具有生產(chan) 生活需求的主體(ti) ,可考慮適當降低目前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以滿足其融資需求目的,當然也要客觀考慮供需平衡等情況;而對於(yu) 並非具有生產(chan) 生活需求的主體(ti) ,比如從(cong) 事投機活動等主體(ti) ,則不應降低目前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法律盡管並不禁止其投機活動,但也應明確作出不支持與(yu) 不鼓勵的態度。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逐漸優(you) 化民間借貸的市場環境與(yu) 生態。總之,政策隻有盡可能地恰到好處,才能實現製度初衷。
“法與(yu) 時轉則治,法與(yu) 世宜則有功。”任何法律或政策應順應時代和現實的變化而變化,社會(hui) 才能治理得好;社會(hui) 治理與(yu) 社會(hui) 實際相適應,才能取得成效。民間借貸看似隻濃縮為(wei) 一紙合同,但是背後牽涉的人們(men) 生產(chan) 生活、信任或不信任的社會(hui) 關(guan) 係、社會(hui) 發展可能提供的融資通道、極端的暴力事件等,卻關(guan) 係到社會(hui) 發展的方方麵麵。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能隻當作一個(ge) “橫截麵”或“片段”來看待,仍應將其放置在整個(ge) 社會(hui) 發展進程中來考察,如此,法律和政策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其評價(jia) 功能、預測功能和指引功能;司法實踐也能夠充分實現其評價(jia) 作用與(yu) 指引作用。既如此,民間借貸中的利率,可能是重要的,但也可能是不重要的,關(guan) 鍵在於(yu) 人們(men) 將其放置於(yu) 何種場域和參照係中去觀察、去衡量。如何衡量“法、時之度”,是法律與(yu) 政策永遠需要思考的命題。
(作者是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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