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時代行政立法體製
發稿時間:2020-08-13 14:05:3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楊陽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公布了16件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的法律案和26件擬製定、修訂的行政法規,對下一階段的行政立法作出了係統部署。行政立法作為(we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kaiyun官方地址發展的進程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不同時期的行政立法活動不僅(jin) 展現了立法製度的變革,也反映出我國對所處時代的法治回應。
幾經變遷的行政立法
新中國成立以來,行政立法伴隨著國家發展前進的腳步,主要經曆了以下幾個(ge) 階段。
新中國成立初期,由於(yu) 徹底廢除了國民黨(dang) 的偽(wei) 法統,短時間內(nei) 需要迅速重塑屬於(yu) 新中國的法律秩序並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所以行政立法主體(ti) 眾(zhong) 多,立法活動較為(wei) 頻繁。在中央層麵,政務院是國家最高的政務執行機關(guan) ,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政務院的立法權,但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hui) 對政務院決(jue) 議、命令的廢除、修改權,因此,政務院也具有事實上的立法權。在地方層麵,國家通過《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hui) 組織通則》及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廣泛授予地方行政立法權,對快速恢複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央為(wei) 了對各地政府工作實現統一領導,建立華北、東(dong) 北、華東(dong) 、中南、西南、西北六大行政區,賦予大行政區立法權相當於(yu) 在中央及各省市起到了橋梁的作用。
1954年至1982年這一期間,與(yu) 上一階段不同,此時全國立法權體(ti) 現出立法主體(ti) “唯一性”的特征。1954年《憲法》第2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guan) 。由於(yu) 當時立法任務比較重,人大閉會(hui) 期間也需要通過部分法律,因此1955年通過《關(guan) 於(yu) 授權常務委員會(hui) 製定單行法規的決(jue) 議》把享有國家立法權的範圍擴大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guan) ,可以根據憲法、法律、法令,規定行政舉(ju) 措,發布決(jue) 議和命令,但並不具有立法權。這一階段的模式是我國當時實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ti) 製在行政立法活動中的體(ti) 現。
1982年以來,行政立法體(ti) 製機製逐漸完善,體(ti) 現了立法改革的規範化成果。1982年《憲法》及同年修訂出台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新授權國務院及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權。但由於(yu) 這個(ge) 時期地方性法規與(yu) 政府規章之間的權限劃分並沒有太多經驗,所以《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未對兩(liang) 者權限做明確界定。隨著行政法規、部門及地方性規章權限、數量的擴大與(yu) 增加,行政立法權的法治化、規範化進程加速:通過《立法法》授權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規範,對行政立法權進行約束;通過《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對法規及規章的立法權限作了劃分;通過《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加強行政立法的程序性規定。
完善行政立法體(ti) 製
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完善立法體(ti) 製機製。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dang) 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yu) 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廢釋並舉(ju) ,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以良法保障善治。作為(wei) 我國立法體(ti) 係中的重要一環,行政立法的體(ti) 製機製應當根據上述要求不斷完善。
堅持黨(dang) 對行政立法工作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就是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具體(ti) 而言,就是要在實現黨(dang) 領導立法工作過程中將堅持黨(dang) 的領導的基本原則、具體(ti) 方式、程序等規定,以法治的原則和方式加以規範,要善於(yu) 使黨(dang) 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意誌。2016年印發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黨(dang) 領導立法工作的意見》對黨(dang) 領導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方式方法、基本程序和組織保障進行了確認及規範,新修訂的《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與(yu) 《規章製定程序條例》增加了製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製定政治方麵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報告黨(dang) 中央或者同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等規定,這是黨(dang) 對行政法規、規章立法領導的原則及方式的法治確認。推進黨(dang) 的領導入法入規,是新時代黨(dang) 領導立法的具體(ti) 體(ti) 現。
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範機製。立法活動與(yu) 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社會(hui) 穩定關(guan) 係密切。《國務院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出要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範機製。現階段,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範機製,就是要加強立法戰略研究,對立法時機和各環節進行綜合考慮和評估論證,充分考量立法之前存在的社會(hui) 風險,以及立法後可能導致的社會(hui) 風險,以便采取減少或消滅風險的立法措施,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質量。
進一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學化水平。馬克思說,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是一個(ge) 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要在行政立法規劃、立項、起草、論證、修改、協調、審議、廢止等立法的各個(ge) 環節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不斷健全體(ti) 製機製。隻有完善立法體(ti) 製機製,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才能製定滿足美好生活期待、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的良法。
健全行政法規規章備案審查製度。基於(yu) 我國法治實踐的經驗教訓,《憲法》《立法法》規定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統一、不抵觸原則。《法規規章備案規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先後出台,使得備案審查製度逐漸規範。我國備案審查麵臨(lin) 的最大困境是全覆蓋、全方位的製度要求與(yu) 有限備案審查能力之間的矛盾。而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從(cong) 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的高度,明確提出要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後,行政立法的備案審查工作成效顯著,製度的實效性正在逐步釋放,下一步要向著“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能力建設和製度建設,使其在國家治理中的功效得到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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